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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律師實習
發表人 FYI  

發表日期

10/28/2017 10:47:32 AM
發表內容 之前在PTT上看到有人提及,只要在律所實際從事法務方面工作(不必是冠實習律師身份),可抵實習時間,以下是我跟法務部確認的答案,供大家參考.

一、有關律師職前實務訓練場所,依現行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限於律師事務所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因律師界期擴大實務訓練場所,本部已綜整各界意見,增修上市櫃公司等之法務單位等亦得為實務訓練之場所,相關條文本部刻正辦理法規預告中。
二、為使學習律師於職前訓練後,具備律師執業之基本能力,達成律師職前訓練之目標,「學習律師」應以該身分接受律師職前訓練。(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2條以下參照)
三、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3條規定,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向本部申請參加律師職前訓練。故未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尚不得向本部申請參訓,自不得以未經律師考試及格前之經歷充作職前訓練。
回覆 有權勢者所為之詮釋 在10/28/2017 2:33:35 PM的回覆:
結果當過司法官退下來的,卻不用基礎訓+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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