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這個人有法學素養或民主素養嗎?
發表人 讀書讀到腳底板  

發表日期

11/2/2017 8:00:24 PM
發表內容 懸掛五星旗是言論自由嗎(陳怡凱)2017/11/02

台灣民眾自發性連署禁止懸掛五星旗,背後其實反映出台灣國族意識之凝聚與對五星旗所代表之中國之唾棄。不過網路上卻有不少人持反對見解,理由大多是:「揮舞五星旗是象徵性言論之表示,屬於《憲法》上言論自由,因此在台灣不宜禁止五星旗」。這些見解可能忽略了國民對國家之忠誠義務,違背忠誠義務之行為是否為《憲法》上之權利行使?《憲法》是否保障人民有認同他國之權利?五星旗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其武力統一台灣是指:「完全消滅《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之適用效力」。《憲法》是否不禁止國民背叛它,不禁止自己被人推翻,甚至還透過基本權來保障國民有此種推翻它的言論自由?

以國家認同為前提

象徵性言論自由最常以焚燒國旗為例:因反對小布希之伊拉克戰爭,而以焚燒美國國旗表示抗議。這是藉焚燒國旗表達出:「對布希政府外交政策之反對」,因此這當然是象徵性言論自由。焚燒美國國旗者並不是國家認同發生歧異,想要背棄美國,認同伊拉克為祖國。這與台灣所發生之陳雲林到台灣之國旗衝突事件,以及愛國同心會以五星旗為國旗之事件完全是不同脈絡。   

國民並不是任意之一群人所組成,而是一群具有最低社會同質性及國家意識與國家認同之人結合成為政治上命運共同體。國家這種組織,是一種在國家發生危急時要求其國民去捍衛國家,甚至為國犧牲生命。這種「殉國」之精神要求如同「殉情」及「殉教」,均帶有感情之成分。由於人民比較難對於抽象之國家法人發生感情,因此國家被具體形象化為國旗。它激發出每個國家均賴以生存之愛國心與國家認同感。各國均非常注重此種情感之培養,而以侮辱國旗罪來防止傷害國民之此種情感之行為。欠缺此種愛國心與國家認同之培養,比如歐盟,就無法整合成為一個國家。在歐盟發生危機時,英國人不會與之共度難關,而是選擇脫歐,畢竟沒有人會去「殉一個共同市場」。   

此種國家認同是團結國民與整合國民之基礎。民主法治國家是以此為前提與框架,並在此基礎上發展各種基本權。多元主義國家何以不會因為人民之意見分歧而變成一盤散沙而瓦解?因為它是以共同之國家認同為基礎與前提,因此其人民之意見無論如何分歧總不會逸出此一框架之外。國家認同是言論自由之前提,是《憲法》要求其國民應履行之忠誠義務,而不是《憲法》保持國家中立,任由人民去認同他國。   

五星旗並不受保障

根據政治大學選舉民調中心所做之歷年台灣人民國家認同之調查,台灣人民之國家認同是台灣(穩定超過50%),不是中國(不到5%)。所謂中華民國在台灣或等於台灣,並不是蔡政府之政治性口號而是現狀之描述:中華民國不代表中國而是代表台灣,中華民國國旗是台灣的國旗。因此只要是台灣國家認同不變,而只是想要將國旗改為台灣旗,或誤以為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仍代表中國,而以燒國旗來表達對中國之反對,則是政治性言論自由。反之,以中國五星旗為國家認同之原因,所為之焚燒與踐踏中華民國國旗,或懸掛與張揚五星旗,則均非言論自由之範圍,從而不受《憲法》上之言論自由保障。   

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回覆 PP 在11/2/2017 8:24:08 PM的回覆:
你以為自己念幾本的憲法參考書      懂一些補習班教的東西   就以為自己很有法學素養?   像是市場的大媽對別人說三道四?
回覆 國考歐巴桑 在11/2/2017 8:42:40 PM的回覆:
開版立場,可能認為五星旗應可自由懸掛
縱使如此,兩岸基於平等互惠
對岸可以讓我們拿台灣的旗子在天安門前任意揮舞嗎?
如果不行,禁止也不算無理啊..........
回覆 樓上沒念過憲法? 在11/2/2017 11:14:26 PM的回覆:
如果我們跟對岸一樣,也不准許在他們地方拿中華民國旗幟,那我們有什麼資格嘲笑共產國家不自由?
一個大學教授,身處在自由中國,否認人民有拿別國旗幟的自由,我們這叫假自由!
人家共產中國至少承認他們不民主,但我們自由中國的法學教授公然主張不允許在台灣拿五星旗旘,否則就是違反中華民國憲法。試問:根據他的推論,在美國拿中華民國旗幟也違反美國憲法?
拿台獨旗幟,台灣共和國旗旘就不違反中華民國憲法?
主張台獨者難道不是公然要顛覆中華民國政體?
回覆 回卸任執達員 在11/2/2017 11:17:18 PM的回覆:
台灣菜政府對東南亞國家向來都從無平等互惠原則之適用。菲律賓,泰國的駐台代表都表示:雖然台灣對他們國家免簽證,但現今他們都不考慮要給台灣免簽證的平等互惠待遇!
回覆 回Pitch Pig 在11/2/2017 11:20:11 PM的回覆:
你的市場大媽在你下面回應了啊!不就是歐巴桑嗎?跟你這位台灣歐吉桑想法一致啊!可見你不就是市場大媽的想法嗎?
回覆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 在11/2/2017 11:29:31 PM的回覆:
戰鬥式民主(防衛性民主)雖然在戰後的德國是不可挑戰的核心價值,但必須坦白說,這個在世界上並不是主流見解,至少美、日都沒有很喜歡防衛性民主。
回覆 跟洪森87%像 在11/3/2017 8:09:27 AM的回覆:
這個教授的文章更好給洪森的行為提供了法理的支撐!
建議全世界跟中共有邦交的國家都模仿洪森這樣做!
在柬埔寨全境內,代表中華民國台灣的國旗,都不被允許升起。即使是台灣國慶活動,或是在柬埔寨任一飯店內,都不能升起代表台灣的國旗,因為「我們不應該做出任何可能影響中國主權的行為」。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967021

柬埔寨「全境禁台灣國旗」外交部:沒有評論   
2017-02-07   11:56

〔記者呂伊萱/台北報導〕柬埔寨總理洪森(Hun   Sen)上週六表示,為了維護中國主權與表示對「一中」的支持,全面禁止台灣國旗在柬埔寨國內升起,儼然是奈及利亞撤館案的翻版。洪森同時強調,柬埔寨仍對台灣「敞開投資大門」。外交部今天表示,我國致力維護亞太地區和平穩定,願意與區域內任何國家發展互利友好合作關係的政策方向沒有任何改變,對此案「沒有評論」。
   
柬埔寨總理洪森上週六表示,全面禁止台灣國旗在柬埔寨國內升起。外交部今天表示,對此案「沒有評論」。圖為外交部長李大維。(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洪森上週六於柬埔寨與中國協會晚宴致詞時,鄭重告訴在場的4000名聽眾,柬埔寨將延續自前國王施亞努(Norodom   Sihanouk)年代以來,長期支持中國的政策立場。洪森說,過去20年來,中國藉由資助及優惠貸款協助柬國發展,並且尊重柬國的主權與獨立,柬國必須以同樣方式對待中國。洪森明確地說,在柬埔寨全境內,代表中華民國台灣的國旗,都不被允許升起。即使是台灣國慶活動,或是在柬埔寨任一飯店內,都不能升起代表台灣的國旗,因為「我們不應該做出任何可能影響中國主權的行為」。洪森也提到,柬埔寨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我國外交部昨天對此案表示「沒有評論」。今天再次重申,我國致力維護亞太地區和平穩定,願意與區域內任何國家發展互利友好合作關係的政策方向沒有任何改變,對此案「沒有評論」。

同時,洪森仍對台灣敞開投資大門,「我唯一可同意的是做生意」,例如兩邊可討論台北飛往金邊或暹羅的直飛班機。台灣與柬埔寨貿易總額自2009年起逐年成長,2013年起連年超過7億美元,2015年上看7.5億美元,惟去年1到9月,貿易總額僅約5.5美元,較前年同期衰退27%。

馬政府執政期間,台灣外貿協會在2009年與2014年曾兩度嘗試在柬埔寨金邊設立「台灣貿易中心」,但皆向隅。因柬埔寨方面認為雖其非官方機構,仍具有半官方性質,與「一中政策」不符。洪森此次也重申,他不會允許台灣在金邊或是柬埔寨其他地方設立辦事處,因為柬埔寨的外交政策是「堅決恪守一中」。
回覆 紅綠蛇鼠一窩 在11/3/2017 8:52:30 AM的回覆:
綠營的言論常常砸自己的腳
經不起考驗
回覆 快雪 在11/3/2017 9:12:39 AM的回覆:
國際角力是憑實力,不是講法律,
法律學者噴的口水,看看就算了,沒三小路用。
回覆 笑翻全台 在11/3/2017 10:34:02 AM的回覆:
原來成大的水準真馬的爛
回覆 .......... 在11/3/2017 10:56:51 AM的回覆:
選舉到了,不意外。
現在綠營沒有什麼其他的辦法了,公投、改國號什麼的已經不敢講了,現在只好弄一些假議題,像什麼改時區、五星旗、姓名改用羅馬拼音......

其實也不要講這麼多,現在綠營執政、立委超過三分之二,想要做什麼沒有人可以阻擋,直接做就好了。成王敗寇,你們贏了,要殺要剮悉聽尊便。

但是,我覺得這些議題只是想要引出一些反對者的抗議,然後再來說什麼「臺灣主體意識」,到時候又可以登高疾呼「臺灣人要團結、打倒國民黨餘孽」,什麼都是選舉考量,這就是臺灣的現況。
回覆 今年考生 在11/3/2017 12:24:32 PM的回覆:
我只知道一句話   

勿與自由之敵予自由

對一個處心積慮   想要併吞我們國家的敵人
對一個沒有法治的敵人
對一個想要消除我們中華民國名字及影響力的敵人

沒什麼好說的      

我當初念到這句話時      也是想到上面大大所說的言論保障之類

但我想問一句話         在德國主張希特勒的納粹主義
在美國主張黑人該死的言論

也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嗎?
回覆 勿與自由之敵予自由 在11/3/2017 12:44:45 PM的回覆:
你是希特勒?怎麼講出來的話跟希特勒有87分像?

希特勒的納粹黨(英語:Nazi   Party)的理念跟你的想法正巧不謀而合,不知道是你抄他還是他抄你的?

國家社會主義德國工人黨
(德語:National   Sozialistische   Deutsche   Arbeiter   Partei)
或譯民族社會主義德意志勞動者黨,通稱納粹黨

德國失業人口大幅增加(跟台灣很像)連番的經濟危機,使德國的社會更為動盪不安,當時全國有近600萬的失業人口以及以此衍生出的其他社會問題(很像台灣的低薪跟無殼蝸牛問題)),使德國隱約有一股譴責外國人(台灣是針對外省人)與非民族主義者出賣德國(台灣是指責非台獨人士"出賣台灣")的意見。


勿與自由之敵予自由

對一個處心積慮   想要併吞我們國家的敵人------台獨份子
對一個沒有法治的敵人----------蔡政府及其餘孽
對一個想要消除我們中華民國名字及影響力的敵人----台灣共和國

沒什麼好說的-----------------給他白色恐怖的特效藥就對了,多說一句都是廢話,這些人是賊性不改,死不認錯的      

我當初念到這句話時      也是想到上面大大所說的言論保障之類

但我想問一句話         在德國主張希特勒的納粹主義
在美國主張黑人該死的言論

也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嗎?

回答:在中華民國主張分離國土,竊占政權的,當然無法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對付這種台獨,只有兩個字:殺光就對了!
回覆 共產黨來台後要牢記 在11/3/2017 12:52:44 PM的回覆:
共產黨2020年武力統一台灣後請務必要牢記:"勿與自由之敵與自由"
你對台獨再客氣,像國民黨一樣,讓黨政軍退出媒體,把政權也和平拱手讓民進黨獨享,他非但不會感謝你,而且要迫害你,凌辱你,摧毀你,無所不用其極。
未來共產黨治台,只有一種方法,就是像某人說的,"勿與自由之敵以自由"殺光這些自由之敵,不要讓他們有自由,奴役他們,這樣台灣才會有未來!
回覆 287 在11/3/2017 2:39:40 PM的回覆:
民進黨本來就是共黨隱藏支部
看228是共黨叛亂被民進黨舔成這樣就知道了
回覆 你的論述在那? 在11/3/2017 6:14:02 PM的回覆:
你可以說他哪裡民主素養不好
然後寫一篇文章或論文反擊

但你只是把新聞貼一貼
絲毫沒有講你的觀點   從路人的角度   
會覺得法律系是不是養出一堆只會反對   卻沒有論述能力的弱B
回覆 法律人腦袋是裝? 在11/3/2017 11:24:13 PM的回覆:
就這種狗屁不通的論述還需要我特地寫篇文字去反駁?
就跟邱太三說的一樣,路上一條野狗對我吠,難道我還要去咬他一口嗎?

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不可能違反中華民國憲法,這是黃口小兒都知的常識,你要我寫篇法律論述去證明拿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法國,英國,柬埔寨)國旗不違反中華民國憲法?這是小看我的智商還是小看你自己的?

也對啦!

確實是有些人(還不少)吃飽太閒去反駁這個看上去智力似乎有問題的成大法學教授,不過我應該沒那麼閒,也沒空親自撲上去去咬狗,這件神聖的工作就交給仁兄您吧!


對狗吠回去之閒人之一-----------------法務部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60417/840952/
法務部:陳怡凱扭曲法務部的管轄概念

建立時間:2016/04/17   21:20

有關台灣地區人民在肯亞向大陸地區進行詐欺之犯罪,其犯罪行為之準備、實施或結果有跨越國境、邊境或地區的情形,屬跨境犯罪,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規定,我國可對該等台籍人士進行審判。

4月14日蘋果日報陳文所說的國際法上之主動屬人原則是國際習慣法的原則,經各國繼受而規定在各國國內刑法中,台灣亦如此,即刑法第7條規定之精義。因此依刑法來論斷管轄權,即係依國際法及國際刑法來判斷,陳文指摘法務部根據我國刑法倒過來判斷我國司法管轄權之有無,實有誤會。

陳文指法務部將兩岸一中之政治意識形態強加在實際之國際法案件云云,純屬惡意汙衊。按我方必須先客觀分析陸方有無管轄權及其管轄權之依據為何,才能於管轄權競合時,有利於爭取管轄。陳文將本部客觀陳述扭曲,扣上「親中」、   「將台灣人視為大陸人民」及「透露出一中憲法之大中國虛構性」等罪狀,本部絕不接受。

自從2009年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來,涉及兩岸均有管轄權之案件,雙方應循協議規定透過犯罪情資交換、協助緝捕遣返及合作協查偵辦等模式偵辦跨國(境)。故肯亞案台籍人士雖已遣送大陸,雙方仍可透過協商共同偵辦。

總之,陳文指法務部管轄權概念錯亂,是曲解本部意旨,誤導民眾,特此澄清。

-------------------------------我是分隔線------------------------------------


對狗吠回去之閒人之二---------------------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院長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60419/842492/
駁陳怡凱副教授「法務部錯亂的管轄概念」一文

建立時間:2016/04/19   18:59
作者:陳荔彤(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院長)

就貴報4月14日陳怡凱副教授「法務部錯亂的管轄概念」一文,本人要表達一些觀點:

有關我國國民在肯亞對大陸地區人民施行詐欺犯罪案件,當然是根據我國刑法規範來實踐管轄權歸屬之判斷。按各國刑法之管轄權內國立法係繼受所謂國際刑事管轄權或謂國際刑法或國際法等,陳文所指「主動屬人原則」一詞即係指此,惟「主動屬人」係通常所稱「積極屬人」或「加害人國籍」原則之謂,此即我國刑法第7條規定精神,此規範精義乃本國人在外國對本國或外國人之身體、財產或其他法益之侵害,即所謂之加害人國籍原則。

進一步,基於各國國民於外國犯罪皆重視較嚴重之犯罪行為,故有最輕本刑以上方處罰之規定,從而所指「主動屬人原則」乃以我國國民為被告之加害人之所謂「積極屬人原則」,本案我國應依此第7條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主張而取得管轄權並行使,也就是在我國或各國之刑事管轄權適用上,既是內國刑法,亦屬國際刑法或國際法。

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乃兩岸制定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法源,上揭我國刑法第7條之適用即係透過協議之司法互助把肯亞詐騙大陸人民之事證交予我國偵查或審判是,即本案以刑法並輔以兩岸人民條例及司法互助協議補充之,並非對國際法或對憲法之解釋有誤。

中國是根據屬地主義之結果地原則,認為其有實質損害而符合刑法理論所謂之「效果理論(effect   theory)」;以及屬人主義之「被害人國籍原則」:外國人在外國傷害本國人,及保護管轄:外國人在外國傷害生命身體自由之外之法益等兩者,檢視大陸內國刑法亦應有類似如我國刑法之第3條及第8條規定。惟大陸以上揭規定所取得之管轄權,競合於我國之加害人國籍原則所取得之管轄權,但國際法之管轄競合決定由誰管轄,尚非大陸之屬地及屬人可以優先,即國際法對競合優先規定付之闕如,但實務上皆以加害人國籍原則優先為準據,此乃考量保障被告人權之所謂「以原就被」原則,由被告國家法院審理較合乎人權保障,此乃中國會進行搶人之主要原因。陳文所謂「而非根據我國刑法倒過來判斷我國司法管轄權之有無」,應非的論,容有誤會。

又兩岸均可向肯亞請求引渡亦有誤認,按引渡必須有引渡條約才可進行,對我國並無所謂引渡問題,充其量只能要求遣返。在移民實務運作上,國際間對遣返作業,通常會依下述選擇遣返作業:(1)遣返國籍國(2)遣返出發地(3)經第三國同意,當事國自主。本案犯罪事證在中國,要求肯亞遣返要有中共善意出示事證才可行,惟在最正確法律適用上,肯亞依法應主動遣返我國國民回臺灣較具善意,從而陸方所述「兩岸均可向肯亞請求引渡…,肯亞如果根據此一原則處理並無違反國際法」云云,似有商榷餘地。此外,中肯引渡條約乃基於兩國邦交產生,並非基於一中,一中只有指中國大陸,並不包括臺灣,此與陳文所指解釋兩岸一中,或與大中國憲法無關宏旨,各界不要有法制上誤解。

回覆 弱爆 在11/4/2017 1:33:43 AM的回覆:
弱b非法律系不意外
幼稚園回不了文然後又引新聞
他寫好不好當然是主張寫不好的人   要去反證之
就算他是狗亂吠   你沒證明前怎知道他是亂吠
反而一個受過研究教育的人   都會覺得你沒料講不出鬼啦
大概是萬年考生或是整天看網路論壇的無業

反正這裡沒公正裁判   也不是辯論場   不會把一個弱B趕下台或終止發言   你就繼續跳針引新聞當辯論吧。不過你現實上可別上台報告犯這種笨事
回覆 不解 在11/4/2017 2:28:32 AM的回覆:
開版不是討論言論自由
那位弱B高人回貼有關肯亞詐騙管轄的文章

請問與言論自由關聯性為何?
請問與言論自由關聯性為何?
請問與言論自由關聯性為何?

還望弱B高人曉諭............
回覆 你是看不懂中文字嗎? 在11/4/2017 10:36:09 AM的回覆:
沒辦法!就是有人連中文字都看不懂,可憐!
恐怕你連呼吸空氣,喝自來水都要求證:這真的是空氣嗎?你證明給我看這真的是水,不是尿。
對這種人回擊,只能讓他下一次還能更東拉西扯,指東劃西,是毫無用處的。
光是看法務部和法學院長公開在報章(同一分報)駁斥,反而使他變本加厲的胡謅就可以知道。
還有奉勸這位老兄,公開論壇寫字時小心一點,不會連基本刑法都不了解吧?要不是怕警察上宇法大門,你早就出事了!莫謂言之不預也!
回覆 不想賺這種錢而已 在11/4/2017 10:45:51 AM的回覆:
換作是別人,老早不跟你講這麼多,幾個月之後就幾萬元到手了!你還在打民刑事官司呢!年輕人之沉不住氣,可見一斑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