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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搜索票沒簽名有用印也算合法
發表人 搜索票  

發表日期

12/22/2017 1:54:37 PM
發表內容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889259
回覆 公務老鳥 在12/22/2017 2:09:13 PM的回覆:
公務機關本來就是蓋章
全國機關全部的公文幾乎都是用蓋章的
共產亂黨只會一直鬧
回覆 刑訴128 在12/22/2017 2:26:30 PM的回覆:
普通公文又不適用刑訴128
只有搜索票適用刑訴128
回覆 = = 在12/22/2017 3:22:05 PM的回覆:
如果用在綠營身上的任何票沒簽名,   現在法院和總統府可能已經燒了,   他們比共產黨還會鬧
回覆 QQ 在12/22/2017 4:10:53 PM的回覆:
可以蓋章

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
結文應命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之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回覆 GG 在12/22/2017 4:22:35 PM的回覆:
即使沒規定      也可以準用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民訴再準用民法
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回覆 saphiry 在12/22/2017 4:33:41 PM的回覆:
嗄?刑訴128第3項都明確規定了,還引啥筆錄製作的規定????還準用啥
omz~這真的是在討論法律嗎
回覆 路人 在12/22/2017 5:24:19 PM的回覆:
簽名跟蓋章本來就是同義詞
回覆 saphiry 在12/22/2017 5:31:42 PM的回覆:
同意詞是按民法第3條說的?
但刑訴128第3項就已經明訂了,還需要怎麼解釋?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
回覆 saphiry 在12/22/2017 5:35:20 PM的回覆:
能不能再幫忙解釋解釋"法律要式行為"?"法律明示其一排除其他"?
回覆 法學方法專家 在12/22/2017 6:00:30 PM的回覆:
舉輕以明重
規範私人的民法都可以用蓋章取代簽名了
具國家公權力的刑事訴訟法更可以用蓋章取代簽名
回覆 設計成考題 在12/22/2017 6:16:41 PM的回覆:
很簡單啦

司法官考試如果真的考這題

想上榜的各位摸著自己的良心講

你會怎麼寫?




回覆 正解 在12/22/2017 6:52:55 PM的回覆:
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   
(三)下列刑事訴訟文書依其性質分別由審判長、法官簽名或蓋章︰
        判決原本、裁定原本、傳票、拘票、押票、提訊、送還及釋放
        通知書、寄押、提訊及送還借提人犯通知書、搜索票

(效力>刑訴法)

回覆 你確定有讀過法學緒論 在12/22/2017 8:55:43 PM的回覆:
內部行政規則效力大於法律?
那稅捐機關一大堆函釋,命令效力都大於法律(稅捐稽徵法)?
那大法官還有事情做嗎?
高達數十件的稅捐機關函釋命令都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你是沒念過嗎?
回覆 QQ沒念法律,所以G 在12/22/2017 9:05:52 PM的回覆:
人家在講刑事訴訟法令狀搜索所持用的搜索票,你在講給犯罪嫌疑人簽名的筆錄,你這根本就是張飛打岳飛啊!

另外還有人拿刑事訴訟法去類推適用民法,你蓮國中公民都沒念過吧?
整個刑事法律的精神就是禁止類推適用,你還可以引到民法總則去,真的是服你了!
你錄事應該會考到天荒地老吧!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回覆 中立鍾先生 在12/22/2017 10:49:42 PM的回覆:
剛看臉書眾律師跟司法官的評論
大部分都覺得蓋章即可
可是又說不出個所以然來
法律依據幾乎都是講民法第3條第2項
因為刑法通姦也是要回到用民法第982條
回覆 在12/23/2017 11:32:49 AM的回覆:
你也沒強到哪            形事程序法當然可以類推      不要說程序法了,刑法只要非不利被告事項也有類推餘地         看來你也蠻適合考錄事的
回覆 新手 在12/23/2017 11:45:24 AM的回覆:
前面講的有道理
依體系解釋及法律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
刑事訴訟法既然在諸多規定放寬可以簽名或蓋章
128條卻沒有規定放寬
代表128條只能用簽名
回覆 在12/23/2017 11:55:50 AM的回覆:
諸多規定放寬?


押票,拘票,鑑定票,審判筆錄簽名         都只有"簽名"兩字         這怎能算明示其一?
回覆 身分法類推適用總則? 在12/23/2017 11:57:21 AM的回覆:
民法的親屬繼承編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嗎?
連同是民法五編之一的親屬繼承編都不可以適用民法總則編的規定了,更何況顯不相容的刑事訴訟法要去類推適用民法總則?

律師考照錄取率類推適用醫師考照錄取率,達到90%以上如何?
甚至不要比醫師,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錄取率考選部明訂為16%,律師是不是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其中一種職類?為什麼不比照同是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錄取率訂為16%?連同樣是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錄取率都不能夠比照了,還要民刑互通,那乾脆以後民法和刑法同一科考算了!反正全部都可以類推適用!什麼跟什麼嘛!

你不用考錄事了,能考得上機車駕照就阿彌陀佛了!
回覆 在12/23/2017 12:02:03 PM的回覆:
我跟你講            身分法只要不是身分事項,是財產事項,當然有類推餘地,甚至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應該是"適用"


你第一點就錯了剩下的我就懶得回應了
回覆 你身分法為什麼沒當掉 在12/23/2017 12:09:35 PM的回覆:
你確定你有修過身分法?你身分法該不會是死當吧?
身分法官於遺產繼承事項和遺囑也適用民法總則?
你應該沒辦法考駕照,先考上公民吧!你國中公民應該也是死當!
回覆 在12/23/2017 12:12:02 PM的回覆:
請你看清楚我說的話好嗎

那身分法有關期日期間計算      如果沒有特別規定         當然就是回到總則阿   


你別生氣         我知道你的程度書記官程度而已            你也別扭曲我的話
      
可悲            我不跟你吵了我吃飯去      你慢慢補強你的程度吧
回覆 在12/23/2017 1:26:14 PM的回覆:
其實真的要解釋         一定是可以蓋章的


仔細看民法第1,2條               前面都有提到"民事"


第三條蓋章那個前面就沒有提到民事,只有寫"依法律",這不是很明顯了嗎

我們會很習慣地認為第三條只用在民事案件那是因為長期切割看後養成的反射動作,法條本身可是沒有限定"民事案件"(對照第一條第二條後就知道)


法條可沒這麼限定

況如果一律都說沒簽名的搜索票無效      法秩序也瓦解了因為太多案件不如此      法安定性何在


回覆 不能蓋章要簽死喔 在12/23/2017 8:01:04 PM的回覆:
簽名只是要確認是否為有權人所核發,所以原本都是由法官、檢察官、事務官等簽名或是蓋私章以明其責任,基本上判決、裁定等都是這樣,然後其他正本則都會蓋職章發出去...若每份公文都要簽名,若1建案子需開100張搜索票....法關整天簽名就號好囉...再說判決也是蓋職章...難道要去抗辯全部判決的不具效力嗎?怎不探討搜索票以及要式性的立法意旨??!
回覆 誰說每件公文都要簽名 在12/24/2017 12:35:17 AM的回覆:
目前新黨和律師所質疑的只限於刑事訴訟法中所明定必須由法官親自簽名的拘票,搜索票等,哪有人說所有法官所發出去的公文都要親自簽名?

一件案子法官開出100張搜索票,當然就是必須要簽100個名字。馬英九一天批的公文應該不只100件,哪一件公文批示他是沒有簽名的?不要說總統了,機關首長的批示大部分也都是簽名,學校校長的批示也多用簽名,所謂簽100個名字就不能做其他的事,這根本就不是理由!

何況你可以舉出一件檢察官同案開出100張搜索票的案子給我聽聽看?就算是搜索江欽良也沒有開出100張搜索票阿!這種假設情況根本不存在。

回覆 你完全不懂法律還在鬧 在12/24/2017 12:43:34 AM的回覆:
押票,拘票,鑑定票,審判筆錄簽名     都只有"簽名"兩字     這怎能算明示其一?   


只有簽名兩字還不是明示其一,那怎樣才算明示其一?
非得寫"搜索票,由法官簽名,但蓋章不在此限"?
還是寫"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或蓋章或按指模"?
既然只寫了"簽名",當然是只能夠簽名,也只有簽名是這項要式行為中唯一合法的作成方式,其他的當然不行。
回覆 在12/24/2017 1:09:00 AM的回覆:
你根本完全搞錯前面那個人明示其一的比較基礎


他是在用數個法條來比較         不是一個法條中去解釋                  你仔細看清楚就會知道我在說什         


天啊         我怎麼會跟一群連基本法理運用的人浪費一堆時間阿            


我跟你說我是某年司法官第48名上的      我不會說我哪年讓你查資料      你信也好不信也好  可笑,真的有夠可笑的
回覆 在12/24/2017 1:15:36 AM的回覆:
你既然要用法條本身來討論明示其一      排除其他


那我請問你         法條本身排除的"其他"是排除什麼?


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代表起碼有兩個以上的選項      這是基本法律邏輯

你單純看128條本身就只有"簽名      "            就只有單項      怎會跟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有關?


昏倒了            真的是秀才遇到兵      有理說不清      你考你的書記官吧         加油了         真的昏倒了
回覆 在12/24/2017 1:27:28 AM的回覆:
這個議題我不會再點進來看了      就算你們要挑姓我我也懶得再點近來回應


我只想跟你們說         你們真的是考書記官的料
   
你去問哪個法官檢察官的結論都是跟我一樣的,只有考不上的人才會持與你們相同的結論


讓你們發揮吧         我離開了      各位準書記官

回覆 真會幻想 在12/24/2017 9:17:58 AM的回覆:
一個連最基本法理都不懂的人在供考生瀏覽的休閒園地拼了老命的即時搜索,立刻回文,怕是得了資訊恐慌症吧?
好啦!我也表明身份,我是某年度大法官做到一半繞跑,後來又隔一屆再回去當院長的那位,怎麼樣,怕了吧!
自己已經說搜索票由法官簽名,還能夠擴大解釋成蓋章也可以,畫十字也可以,畫蝴蝶記號也可以,你以為你胡鐵花啊?
還好你是在網路上冒充法官,要是在真實世界中也去刻一個法官的印鑑蓋在搜索票上,你就偽造文書了!
奉勸你,回文沒那麼重要,先去身心科檢查一下,如果因此而治癒,了解了自己的錯誤,那就不要再回文了。希望以後不要再看到你的回文,那就表示你治癒了!祝福你早日康復!
回覆 也是考點 在12/24/2017 9:40:30 PM的回覆:
管見如下:

簽名是刑訴128第三項明文規定,
所以就形式而言違法。

但是,
1.事前令狀原則為128的立法目的,其目的在於以中立法官審查強制處分合法性。

2.本件中法院法官有蓋章,因此本件有踐行中立法官的審查原則。此外,以蓋章代替簽名為法院之不成文慣例,非蓄意違法。

3.搜索票雖因僅法官蓋章為形式違法,但實質上有經中立法官審查,得依158-4審查認其有證據能力。

4.此外若上訴至最高法院,則得因刑訴380,雖有違法但對判決無影響而駁回其上訴。
回覆 在12/24/2017 10:12:01 PM的回覆:
剛剛又發現了一個有趣的點                     我只要違反諾言進來回應一下         明天開始不會進來了      真的            


請問樓上,刑事訴訟法本身就簽名這個字沒有定義      對吧

所以定義要對外找,對吧?總不能自創,對吧?

請問一下,你將"簽名"跟"蓋章"完全區分開沒有任何重疊空間(重疊就是用蓋章來簽名),請問你的依據是?

國語字典本身就"簽"這個字,本身沒有像"抄""寫"這麼狹隘,你可以去查

那你的依據是?恐怕是類推民法第三條吧?因為民法第三條很清楚區隔簽名跟蓋章,並將兩個詞放在同一句來對照

那請問你,你嗆我說民法不能適用或類推適用,你將簽名跟蓋章區分,是不是因為你也類推適用了民法第三條的區分價值呢?否則你將簽名跟蓋章完全區分開,請問你的依據在哪?不也是民法第三條?
回覆 在12/24/2017 10:12:35 PM的回覆:
我講的樓上不是我上面的那位      是更之前的
回覆 在12/24/2017 10:37:37 PM的回覆:
還有我再請問你一個問題         你說那個簽什鐵鏽花的問題         我在另一篇文有回應過了


我反問你一件事   如果你是法官你簽名很草,被搜索人說你根本是在畫民法第三條的圖,那你該?

如果你因為這樣下一張搜索票你簽名得很工整,被搜索人說你根本是用蓋章的手寫不可能這麼工整?如果你遇到這種刁民,你該?

照你邏輯,你是不是要等他打完確認之訴你再來搜索?
回覆 在12/24/2017 11:23:41 PM的回覆:
還有         搜索可以定性成處分      對吧

行政程序法第3條只是排除司法機關"程序事項"的規定

那實體效力層次      只要該處分非外觀人民上一望即知的重大瑕疵

"即使違法",也是有效的,有效就是受拘,對吧?

還是你要跟我說司法機關無法作行政處分?

回覆 打違法搜索的官司吧! 在12/24/2017 11:38:18 PM的回覆:
既然一直執意拘泥文字解釋,若依立法意旨與精神蓋章也只是擴'張文義解釋並未跳脫文字上之解釋,....真的認為搜索票必要記載有欠缺,就是不合法的搜索票....那就請提告吧.....!!我也之得很好奇?甚叫書記官的料??!!哈哈....不知那位說人家是書記官的料的..不知是甚料喔??!哈哈哈....超好奇的??!!大法官的料??院長的料??還是總統的料??
回覆 恩是錄事的料 在12/25/2017 10:35:14 AM的回覆:
他永遠考不上書記官,所以只好拿書記官來酸,這很正常。
如果他考得上書記官就不會酸了,要認真工作了!
法官亦同,真正的法官是魔有閒情逸致在此瞎扯淡的,法官那麼閒嗎?
一個月要結五十件的人會有空即時回覆討論區的留言?你相信嗎?
回覆 鳳雛 在12/25/2017 1:29:37 PM的回覆:
銀行的支票或存款,也是有規定是簽名或蓋章吧!何況是法律!俺就不信,你沒約定簽名或蓋章,或者都可以,你可以說簽名等同蓋章,銀行會讓你領錢。這就是明確性原則。
回覆 897 在12/26/2017 6:47:43 AM的回覆:
其實王炳忠案的主要爭點在於「抗傳即拘=逮捕」,證人的被告係在審判中,武器平等,為何檢察官還有強制處分權力?證人以如同逮捕的「抗傳即拘」方式合法及妥當性?

至於,蓋章或簽名根本不是重點,要不法官那棵章,是可以蓋那裡啦!?
回覆 你沒follow新聞 在12/26/2017 8:22:52 AM的回覆:
王秉忠案廖姓法官蓋的是私章,而且持有這張搜索票的調查官竟然講不出簽發這張搜索票的法官是誰,可見當時這張搜索票要不是沒有法官蓋章,就是這個印章不是以楷書字體刻的,所以調查官才講不出法官是誰。
https://m.youtube.com/watch?v=uK7CD_Ed40A
這個視頻很清楚,根本連淡色的印章都魔有,那顆私章是廖姓法官事後補蓋的
影片多看幾遍,就可以還原真相
回覆 這問題頗廢,也可以討 在12/26/2017 5:17:40 PM的回覆:
全世界都在發展AI,只有文組的廢宅還對簽名蓋章有興趣,真是頗可憐!
回覆 無奈 在12/26/2017 7:55:29 PM的回覆:
從陳水扁,馬英九,到蔡英文,歷任領導人,統治者人人都是文組畢業的。
你AI再強,國家還是文組的人在治理,你還是得聽命於他們。
工程師很能幹,但企業需要一個管理工程師的人,這個人也是文組的。

簽名蓋章這些都是小事,但房產過戶非得有印鑑證明不可;對保貸款領錢也都非簽名或蓋章不可,就算用數位化簽名,那還是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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