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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死亡宣告
發表人 初學者  

發表日期

3/4/2006 11:21:56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跟您請教一個問題
                     民訴第640條第1項但書之善意行為是否專指身份關係而言
因我聽老師講解時只將身份關係分成四種態樣加以檢討而財產關係並未區分成四種態樣這是否意位著撤銷死亡宣告於財產關係中對任何人皆有效而唯一所要注意ㄉ只是法律效果
1若行為人為惡意則撤銷死亡宣告之人自得請其反還所受利益
2若行為人為善意則撤銷死亡宣告之人向利益之最後歸屬者請其返還   
回覆
李俊德 在3/4/2006 2:18:19 PM的回覆:
民總講解死亡宣告撤銷時,應該是先講解財產行為,再討論身分行為。

民訴640於財產行為及身分行為均有適用。
回覆 初學者 在3/4/2006 3:25:52 PM的回覆:
老師您好
    接續上面ㄉ問題
民訴640於財產及身份行為皆適用
為何課堂中甲有二子其善意受讓之子(a)仍須返還所受利益
惟其利益已轉至第三人故甲向第三人請求之(民訴640I但書:
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請老師指導
                 謝謝

PS:我提問題ㄉ時候表達不夠清楚造成老師ㄉ誤解非常不好意思         我只是把財產行為和身份行為一起比較         希望老師不要見怪
回覆
李俊德 在3/4/2006 5:39:15 PM的回覆:
1.善意與善意行為是不同二件事

2.惡意之子丙繼承土地一筆,將其出買與善意之丁。

3.善意行為不受影響是指丙丁之物權行為
回覆 初學者 在3/7/2006 10:46:59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我懂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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