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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調查員,權力比檢察官大?
發表人 新法分析  

發表日期

12/25/2017 5:13:51 PM
發表內容 第十四條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四、委託鑑定與研究。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十五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不得拒絕。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

第十六條   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但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或因配合調查將致本身有受刑事處罰或行政罰之虞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十七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協助;其於進行調查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亦得通知憲警機關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第十八條   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禁止處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實際繳納之黨費、個人、團體或營利事業所為之合法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該三種收入之法定孳息。二、符合促轉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促轉會決議同意。前項禁止處分之財產為不動產時,促轉會得囑託地政登記機關登記之。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應於處分後三個月內,製作清冊報促轉會備查。前項第二款之許可要件,由促轉會另定之。關於第一項第一款之範圍認定有爭議,或不服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者,得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處分行為,不生效力。

第十九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依本條例應予保存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受託管理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條   對於促轉會之處分不服者,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程序提起救濟。
回覆 調查局很大啊 在12/25/2017 9:28:07 PM的回覆:
調查局內部都稱自己和檢察官地位同等
辦案時是和檢察官互相幫忙
絕非檢察官指揮調查官做事
所以王炳忠案根本就不關地檢署的事啊
調查局都說了他們不是聽檢察官指揮的嘍囉
回覆 你沒看清楚內文吧! 在12/25/2017 9:42:42 PM的回覆:
這裡面寫的是促轉會的調查員,並不是隸屬於調查局的調查官!
看樣子又有一批新的鷹犬要誕生了,該叫什麼名字好呢?
調查事務官?
大調查官?
調查錦衣衛?
大搜查官?
回覆 必有報應 在12/25/2017 10:31:21 PM的回覆:
他X的蔡鷹犬政府
回覆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 在12/26/2017 1:01:58 AM的回覆:
有人說,權力就是精神大麻
會讓人欲罷不能,欲仙欲死
既然轉型正義的目的就是在揪出那些舊政權的權力遺毒
也就是為了清除舊政權的權力麻藥

不如就把他們叫做「麻藥搜查官」吧
回覆 綠色恐怖時代來臨了 在12/26/2017 11:22:26 AM的回覆:
法律遇到民進黨就轉彎了   ,      話說那些覺青跟學者哪去了?   
回覆 先換役政署長再說 在12/26/2017 1:11:30 PM的回覆:
役政署從上到下沒有一個人覺得錯了,都覺得是哨兵刁難,役政署要有專用獨立的哨口(連役政署副署長也公開出來這麼說)內政部長葉俊榮也在公開袒護包庇役政署長,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說懲處的結果是把駕駛調職,轉而幫別人開車。這就是民進黨政府的轉型正義!
只會抄家,只會充公,比獨裁更殘暴,比威權還可怕,貪汙比李登輝還兇,奢侈浪費直追馬可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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