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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條的寫法
發表人 勇者無懼  

發表日期

3/11/2006 11:14:18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在考試時法條應該如何表達,才會比較適當呢?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
2.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
3.民訴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第七款
4.民訴法二四九條一項七款
5.民訴二四九條一項七款
6.第二四九條第一項第七款
7.二四九條一項七款
8.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
9.民訴法249條1項7款
10.民訴法§249Ⅰぃ
11.民訴§249Ⅰぃ
12.§249Ⅰぃ
在考試時為了爭取時間,我都是採取第11種寫法,不知這樣會不會太簡略?
回覆
李俊德 在3/11/2006 11:54:12 PM的回覆:
釋字610號

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為原因,移請或聲請再審議者,應自相關之刑事裁判...........
----------------------------------------------------------------------------------
這種寫法最保險,絕對不會有問題
回覆
李俊德 在3/11/2006 11:56:04 PM的回覆:
考該類科時,只要寫上「本法」即可
回覆 勇者無懼 在3/12/2006 11:04:22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殘念阿,最保險的寫法也是最花時間的寫法。
回覆 風清揚 在3/12/2006 11:13:13 PM的回覆:
其實,在學校有聽過有老師會介意法條的寫法,有老師不會....看來還是保守一點好了,畢竟小心駛得萬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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