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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民法1034條到底在說什麼
發表人 我是笨笨  

發表日期

3/13/2006 10:19:28 AM
發表內容 後段..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之責
意思是用....共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及特有財產債務嗎

謝謝
回覆 路人甲 在3/13/2006 12:13:30 PM的回覆:
應該是
對於婚前夫or妻的個人債務、結婚後夫or妻之個人債務
以【共同財產】+【其負有個人債務之人的特有財產】負清償之責任。

個人債務並非【特有財產之債務】,共有財產制除特有財產之外,併為共有,故個人債務也屬於共有,唯【特有財產所產生的債務】,不包括在內。



個人見解
有錯請賜教
謝謝QQ
回覆 pig 在3/13/2006 12:21:49 PM的回覆:
債權人有選擇權;亦即:
1.夫之債務,債權人既可選擇就夫妻之共同財產取償,亦得選擇自夫之特有財產取償。
2.妻之債務,債權人既可選擇就夫妻之共同財產取償,亦得選擇自妻之特有財產取償。
回覆 路人甲 在3/13/2006 12:45:37 PM的回覆:
解釋上應該是先由共同財產清償...
且縱為特有財產清償,亦可取共有財產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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