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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是否為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的先決程序?
發表人 疑惑的人  

發表日期

6/30/2018 10:38:01 A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及各位先進前輩一個關於抵押權繼承登記的問題:

【事實陳述】

A地抵押權人甲(已往生)之繼承人丙等(共5人)因土地抵押人即債務人乙遲遲未清償債務,故丙等決定向管轄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已向法院遞狀,法院也受理了,但因丙等不知道土地法第73條的規定,故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日前接到法院通知要丙等去地政事務所補辦抵押權繼承登記,但丙等好不容易抽空去地政事務所準備要辦理相關程序時,經地政人員好心告知才知道,因丙等在甲往生後逾6個月未辦理繼承登記,故現在要補辦登記的話,要繳納登記費20倍的罰鍰,換算下來約新臺幣7萬元整,該地政人員接著表示,一般而言,法院都會等到土地真的拍定之後,再由拍定費繳納相關規費,並發函給地政事務所去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很少在拍定之前,就發函要求聲請人先去補辦繼承登記,甚至要先繳納上開20倍的罰鍰,這樣似乎太過擾民且容易引起民怨等語,聽了該地政人員的話語,當下丙等即決定暫不辦理繼承登記,因為不爽繳那7萬元的罰鍰(一來根本不知道依規定要先辦理繼承登記且要被罰鍰,且即便要辦,應由哪位繼承人先墊付這筆費用,尚有得喬,再者,若上開地政人員所述為真,既可在土地拍定後全權由法院按程序處理,何必一定要現在先辦理?),故決定找個時間,先打電話跟承辦書記官抱怨,看看事務官這邊有無轉寰餘地,但也知道依裁定意旨,若未在規定期限(送達翌日起10日)內辦理完成,可能會被事務官駁回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畢竟這是事務官的裁量權,且她都已經裁定了,也只得接受,難道可以收回當做沒有裁定過?),屆時只能再重新遞狀,看可否遇到不會要丙等先行補辦繼承登記的事務官,讓土地順利拍定。

【試問】

一、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是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之必要先決程序嗎?沒有辦,難道拍賣抵押物後面的程序就不能進行了嗎?上開地政人員說的話是否屬實呢?

二、若丙等因沒有辦理繼承登記而被法院裁定駁回,將來再重新遞狀聲請拍賣抵押物時,會否又遇到一樣的情況即新的承辦事務官又裁定要丙等補辦繼承登記?而在事務官的養成教育或專業經驗中,在面對這種問題時,是否都被訓練說在拍定前一定要先裁定請聲請人補辦繼承登記後,才能進行後續的拍賣抵押物程序?(我是想知道下這樣的裁定是普遍的現象,還是少數事務官個人的見解?若是前者,那麼丙等就會審慎思考是否要再重新遞狀聲請,或採行其他方式解決)

以上是目前小妹的家人遇到的真實案例,因上網一直找不到相關的實務見解或法規命令,故將問題貼上來向老師及各位先進前輩請教,若問題或文字內容有表達不周之處,請大家見諒,謝謝。
回覆 學員~~ 在7/1/2018 12:06:18 AM的回覆:
  抵押權人已經去世,其繼承人不辦繼承,是要請法院的人觀落陰叫抵押權人上來辦拍賣抵押物嗎?
回覆 疑惑的人 在7/1/2018 8:55:06 AM的回覆:
謝謝您的高見,我完全同意您關於丙等一定要去辦理繼承登記的看法,但我的問題是,目前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已經在進行中,辦理繼承登記這個動作是否有必要一定要在拍定前完成?

前面已提及,最主要不是怕辦理,而是要先繳一筆高達7萬元的罰鍰,因丙等共有5個人,彼此關係不太好,又分散各地,所以沒有人願意先墊付這筆錢,即便墊付了,萬一拿不回來怎麼辦?(例如:抵押物拍不出去?或其他人繼承人賴皮不給錢?)

既然地政人員說她看到大部分的情形,都是等到將來抵押物確定拍定後,由法院發函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並從拍定價金裡面扣除上面所說的相關規費(包含辦理繼承登記的罰鍰7萬元),很少看到拍定前就發函要聲請人先行辦理繼承登記程序,她認為法院此舉是擾民且不專業(要強調的是,「擾民」、「不專業」是那位地政人員說的,不是我說的喔),請問換成是您聽到地政人員這麼說,做何感想?會不會想到進一步求證渠所說是否屬實?這也就是為何我後來會拚命上網找相關資料並將問題張貼在這裡向老師及先進前輩求教,而您有機會看到的原因。(沒事我幹嘛寫一堆文字張貼在這裡擾亂大家的目光?)

最後,我雖然認同您關於丙等一定要去辦理繼承登記的看法,但不認同您酸言酸語的態度,且並沒有回答到我的問題,我要的是理性務實不帶情緒地探討問題。

那麼,回歸問題本身,想確定一下,您的答案是否是拍定前聲請人「一定要」先去辦繼承登記,並乖乖先繳那筆罰鍰,如此拍賣程序才能夠進行?若是的話,有無相關佐證的實務見解或法規命令可以提供參考?還是那純粹是事務官的裁量權?(即看她的心情跟經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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