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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刑法227條第一項與幼女性交罪在實務上認定之問題
發表人 小白兔  

發表日期

3/19/2006 10:54:36 PM
發表內容 【聯合新聞網   記者白錫鏗/台中市報導】   

台中縣民洪家棓被控與十一歲蹺家少女發生性行為被起訴,法官查出少女發育良好、又會騎機車,讓洪家棓誤以為對方已滿十六歲,昨天判決無罪。

這是別的法學討論區的討論題目

我看到有人覺得是
一         因為刑法第227條第一項與幼女性交罪   不罰過失   而觀以本
                     件被害人一切情狀,一般人均會認為其已滿十六歲,被告不知
                     被害人才十一歲,至多係因為過失而不知,而該條不罰過失,故
                     被告無罪.
二      被告誤認被害人滿十六歲(體態   言行舉止等)而與之發生性關
                  係,係客體錯誤,回歸錯誤理論解決即可,而導出本件係等價之
                  客體錯誤,不能阻卻故意,所以仍有刑法第227條第一項與幼
                  女性交罪成立之可能.
三      被害人是否滿十四歲,   應從客觀的法律事實判定,只要性侵
                  十六歲以下者就應判有罪.

請問李大師您覺得如何?以上三說分別有何問題或缺失??

疑惑的兔子問道....

回覆
李俊德 在3/20/2006 2:22:13 AM的回覆:

我覺得法官判得很正確。

而且此案的審判長也是女法官,沒有因性別而做出不尋常的法律見解。
回覆 小白兔 在3/20/2006 6:06:55 PM的回覆:
我覺得第二種說法恐有誤會,本案根本沒有客體錯誤的問題
男子要的就是那個女孩ㄚ,只是沒弄清楚年齡,是不是呢?

還有,那李大師覺得法官這樣判的法律理由是基於第一種說法嗎?還是其他理由?我沒看過判決書~~~

所以您是覺得刑法第227條年齡的要素是取決於行為人主觀的看法或加之輔以一般經驗法則判斷的客觀判斷呢??

對不起問題好像太煩了~~            您一次回答完我就不再煩人了,   嘻!
回覆 平南王 在3/20/2006 9:59:36 PM的回覆:
實務上其實有判例跟決議認為該條之年齡規定是一特別要件不需行為人主觀上有所認識才能成罪
然而這樣的觀點其實是很有問題的,所以很多地院法官才想翻...
所以我跟老師一樣很認同這個判決!
回覆 小白兔 在3/20/2006 10:57:47 PM的回覆:
實務上其實有判例跟決議認為該條之年齡規定是一特別要件不需行為人主觀上有所認識才能成罪

平南王所引以上實務觀點      
也就是我問題中所引的第三種實務見解
法律上理由是
<係從保護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未周的角度切入
所以將年齡條件排除行為人主觀認知之外>
以前讀書時是這樣讀的沒錯
但是我想知道地院法官想翻的法律理由   或說理邏輯為何??
而不是只是贊不贊同
因為我覺得法律有時候是一種價值判斷
沒有一定的對錯
但總是要有個明確理由
大家都把理由講明了
供每個學子或學者或實務工作者參考再做選擇 不是很好??

還是謝謝指教


然而這樣的觀點其實是很有問題的,所以很多地院法官才想翻...
所以我跟老師一樣很認同這個判決!
回覆
李俊德 在3/20/2006 11:22:12 PM的回覆:

看一下2006年2月9日蘋果電子報。

回覆 小白兔 在3/21/2006 1:08:14 AM的回覆:
給大家看看吧!!!法律見姐在最後面~~~



11歲看似18   和她嘿咻判無罪    2006-02-09   03:19/記者白錫鏗/台中市報導         

台中縣民洪家棓被控與十一歲蹺家少女發生性行為被起訴,法官查出少女發育良好、又會騎機車,讓洪家棓誤以為對方已滿十六歲,昨天判決無罪。   
起訴此案的檢察官鄒千芝表示,刑法立法目的是在於保護少女的身體健康,被害少女當時年僅十一歲,還是兒童,雖外貌看來像大人,但心理仍不成熟,無法做正確判斷,將等收到判決書後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洪家棓(廿六歲)去年六月上網認識這名少女,同月廿四日約在台中市繼光街見面,少女詢問可否借住在他住處,洪家棓表示不方便,騎機車帶少女到台中縣沙鹿鎮富客大飯店住宿,兩人發生性行為,少女後來控告洪家棓。   

台中地院審理時,洪家棓辯稱他一直以為少女已經年滿十六歲,因為穿著很時髦,行為很開放,並說她曾做過檳榔西施,又向他借騎機車,外表看來像十八歲,少女主動脫掉衣服挑逗他,才與她發生性行為,事後幫她租房子、並陪她去算命、求職,直到到警局做筆錄時,才知少女真實年齡。   

法官查出少女到就業服務中心、童裝行求職的履歷表,以及算命時都登記為十七、八歲,因蹺家怕被家人及警察找到,所以隱瞞實際年齡。   

證人童裝行女老闆徐碧淑供稱,少女身高一百六十公分,外表就像在履歷表寫的十七歲一樣,才雇用少女。   

少女出庭時法官也認為她發育良好,像十七、八歲,染髮,面貌雖年輕,卻無稚嫩狀,且對答流利、舉止沈穩,雖未滿十二歲,但舉止成熟度均不亞於一般高中生,更驚訝的是會騎機車。   

法官強調,被告認為少女為十七、八歲,並非沒有理由,因此判決無罪。   

刑法準強制性交罪規定,與未滿十四歲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最高法院見解大致可分兩派,保守派採客觀的法律事實判定,只要性侵十六歲以下者就應判有罪,另一派則是主觀意識派,若被告並不知道被害人未滿十六歲,則可判無罪;此案法官是採後一觀點。>>>>>>>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回覆
李俊德 在3/24/2006 12:36:40 PM的回覆:

月旦法學教室42期      鄭逸哲老師有一篇文章      參考一下   

與未滿16歲性交罪屬故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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