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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多數債權人之撤銷詐害行為訴訟之性質
發表人 夜貓  

發表日期

3/22/2006 2:48:39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聽老師於錄音檔中說明多數債權人之撤銷詐害行為訴訟性質,通說認為應為「普通共同訴訟」,楊建華老師認為此為必要共同訴訟並無附記理由;但其他補習班書籍中卻認為:因為多數債權人所撤銷者係同一權利義務關係(法律上合一確定?),且該訴訟判決效力會及於其他未為原告之債權人,又民法第244條並未規定需由全體債權人起訴方為適格,故此訴訟性質應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關於該訴訟之性質究係為何?還煩請老師撥冗不吝解惑,謝謝!
回覆 路人甲 在3/22/2006 9:08:54 AM的回覆:
類似必要訴訟→合一確定【不須一同起訴一同被訴】。
固有必要共同訴頌→合一確定+一同起訴一同被訴
普通共同訴訟→實務見解。

三說都有人採吧...



個人淺見.....
回覆
李俊德 在3/22/2006 10:16:12 AM的回覆:

其實,說楊建華老師採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說,應該是沒看過楊建華老師的書吧。
回覆 路人甲 在3/22/2006 3:59:22 PM的回覆:
老師明鑑...

原po是說:
楊老師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補習班採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我老師也採這說)
通說採普通共同訴訟

可能原po   的段落分的不好
一開始我也覺得是他寫錯><


回覆
李俊德 在3/22/2006 6:18:14 PM的回覆:

楊建華老師認為此為必要共同訴訟。

並無表示為固有必要或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說。

楊建華老師對許多問題只討論有無56之適用而為必要共同訴訟,根本未再加細分固有必要或類似必要共同。
回覆 日貓 在3/22/2006 6:34:43 PM的回覆:
數原告撤銷婚姻之訴:
      無爭議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一

數債權人撤銷詐害債權之訴:
      通說採普通共同訴訟

兩訴相互對照以觀,請問李老師,為何通說於詐害債權之訴不採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煩請老師撥冗不吝解惑,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3/22/2006 6:53:56 PM的回覆:

這個問題既然是在問原告間彼此的關係,那你找一個被告間相類似的案例事實來比對,你覺得正確嗎?

所以,如果要比對,你自行觀察二者間「原告」部分有何異同?
回覆 日貓 在3/22/2006 7:43:03 PM的回覆:
老師      怎麼辦?學生我還是觀察不出原告部分有何不同?
可否請老師再略為提示。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3/22/2006 7:48:33 PM的回覆:

撤銷婚姻的法條不多吧,你要不要翻一下?
回覆 日貓 在3/22/2006 8:31:28 PM的回覆:
法定代理人各得單獨撤銷當事人間之婚姻(民法989、民訴569二項)今若共同起訴,   則
原告間彼此: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被告間彼此: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債權人各得單獨撤銷債務人與受益人間之有償行為(民法244二項)今若共同起訴,則
原告間彼此:普通共同訴訟???(想不透的地方)
被告間彼此: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老師真是抱歉,對於您的提示我還是無法參透!
回覆
李俊德 在3/22/2006 8:38:32 PM的回覆:

那一種原告是法官找的到人,賦予程序保障輕易,故使判決效力及於他,定性為必要共同訴訟妥適?


那一種原告可能是法官找不到人,賦予程序保障困難,使判決效力及於他,非常不妥適,故應定性為普通共同訴訟妥適呢?
回覆 日貓 在3/22/2006 8:47:55 PM的回覆:
豁然開朗的感覺真好!原來,法律的學習並非只是單純的邏輯推演。

謝謝老師不厭其煩的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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