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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拋棄繼承
發表人 Jean  

發表日期

3/23/2006 9:33:33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
這是我朋友的案例
甲的哥哥乙過世,乙原本負債累累,膝下無子。甲依照一一三八條,他是第二順位的繼承人,他的父母決定要辦拋棄繼承。
我的問題是依照1174條第二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得為繼承人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為應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對甲而言,他兩個月的時效該自何時起算,是收到父母拋棄的存至信函,還是係知悉自己為第二順位的繼承人,父母將拋棄繼承以足。因為最近父母因忘記幫子女辦拋棄繼承而使之從小負債上千萬的案件頻傳,所以特以請教老師。若是後者的話,是不是可以和父母一起同時辦理拋拋棄繼承。
回覆
李俊德 在3/23/2006 1:38:27 PM的回覆:

上司法院的網站便民服務區
回覆 路人甲 在3/23/2006 6:01:00 PM的回覆:
1.當然是從他【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時開始起算
2.同時辦理→同時也是有先後之分,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沒有拋棄前】,第二順位的【從何而來繼承權】?要是第二順位的先辦→就應該是無效,因為還沒取得繼承權
回覆 horlor 在3/24/2006 7:29:18 AM的回覆:
1、先查乙有無子女!按開版者資料,乙似無子女。
2、強烈建議,一同連乙之父母、乙之兄弟姊妹、乙之祖父母(倘已死亡,亦要申請除戶證明),全部聲請拋棄繼承。
3、可以寫在同一張狀紙,因為這樣最便宜,裁定費1000元。
4、記住係向乙死亡當時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5、再者,每個拋棄繼承人所蓋印章,必須係印鑑章,所以沒印鑑章者,趕緊依戶政機關規定,向戶政單位辦理印鑑證明,並且申請印鑑證明正本一份。
回覆 Jean 在3/24/2006 9:53:54 AM的回覆:
多謝樓上的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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