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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今天東吳考題
發表人 學員A  

發表日期

3/24/2006 1:10:31 AM
發表內容 裁判字號:   93年台上字第6號   
案由摘要:   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8   期   221-227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56-1、756-3、756-7   條      (   91.06.26   )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35   條      (   89.05.05   )         
要旨: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上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亦適用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三項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五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其約定之保證期間逾三年或未定期間者,當事人依原來法律之規定,正當信賴其約定為有效而生之利益,應予以適當之保障;在修正施行前如已有保證人應負保證責任之事由發生,保證人之賠償責任即告確定,不能因上開修正規定之施行,而使其溯及的歸於消滅。是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應解為定有期間而於修正施行後殘餘期間未逾三者,
依其約定,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至未定期間者,則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其有效期間為三年,始符信賴保護原則,並維法秩序之安定。

參考法條:民法   第   756-1、756-3、756-7   條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35   條   (89.05.05)


民法第三題以上引判決 叫我們試從法條規定和實務及學說解析妥適性

我真的只能從公法角度去抓東西來寫了      啊∼
沒有想到這裡有考點....
跟第一題一樣奇 試述航發會變更章程問題
民法五十幾到六十幾條的規定 還蠻冷門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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