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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連帶之債問題
發表人 Gary  

發表日期

12/6/2018 3:20:47 PM
發表內容 我的問題是來自孫森焱老師的債總下冊第885~886頁的例子
甲乙丙對丁負有100萬元之連帶債務,甲若以60萬元的汽車,代物清償100萬元之債務,則因其清償對他債務人有利,無民法280但書之適用,自應探求當事人真意,若債權人向甲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依民法276第一項,除甲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茲債權人所免除之債務數額,較諸甲所應分擔之部分,100分之3萬元為多,則乙丙就甲應分擔之部分及其餘額得主張同免其責任,甲既已60萬元之汽車代物清償,應按實際支付之價額計算,向乙丙各求償30萬元。
我的問題是,為何乙丙得就甲應分擔之部分及「其餘額」得主張同免其責任?
               為何甲得向乙丙各求償30萬元?
               此際乙丙究竟仍應償還丁多少債務?
以上,感謝老師撥空回答學生困惑
祝   事事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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