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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關於合意管轄
發表人 明年就要上戰場了  

發表日期

3/28/2006 1:56:06 PM
發表內容 七十七年律師高考第一題,高點的解答曰(下稱A見解):合意管轄固有排他的合意管轄及併存的合意管轄,但若當事人為明定為併存之合意管轄者,一般認為其應解釋為排他的合意管轄.

學生另再一本參考書上看到這樣的見解(下稱B見解):當事人意思不明時,若約定法院為原法定管轄法院則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若約定法院為非原法定管轄則為併存的合意管轄.

在七十七年律師高考第一題中,當事人約定合意管轄為非原法定管轄,倘依B見解,則應係並存的合意管轄,惟高點考古題的解釋卻為排他的合意管轄

可否請老師就七十七年律師高考第一題予以解惑,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28/2006 2:17:00 PM的回覆:

排他合意管轄:

就本契約發生爭訟時,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併存合意管轄:

就本契約發生爭訟時,雙方合意以台北及(或)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般契約都是第一種,所以解釋上都是排他的合意管轄。
回覆 明年就要上戰場了 在3/28/2006 4:19:25 PM的回覆:
所以老師的意思是指,只要遇到合意管轄之案例,即將之視為排他的合意管轄契約解決即可?

回覆
李俊德 在3/28/2006 4:46:43 PM的回覆:

原則上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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