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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轉投資之限制
發表人 要上法研所  

發表日期

3/30/2006 7:41:06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
公司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說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而他的理由當然是保護股東和公司債權人.但不管ㄧ公司不管是不是為他公司股東.公司本身自己對外為法律行為時.不也是負無限責任嗎?何以限制其不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我的理解想說僅是多跟幾人為法律行為罷了.本質上並無不同.還是因為是多了一個連帶負責的關係阿?
還有老師區分實收股本及實收資本.用語應予改變.但我有聽沒有懂.是因為股本感覺專指股份有限公司嗎?用資本比較能符合4種公司都適用.
煩請老師解惑
回覆
李俊德 在3/31/2006 2:49:55 PM的回覆:
公司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說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而他的理由當然是保護股東和公司債權人.但不管ㄧ公司不管是不是為他公司股東.公司本身自己對外為法律行為時.不也是負無限責任嗎?何以限制其不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我的理解想說僅是多跟幾人為法律行為罷了.本質上並無不同.還是因為是多了一個連帶負責的關係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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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與要為別人的行為負責,不能等量齊觀
2.你要為自己行為負責,跟你要不要擔任保證人負無限責任不能放在同一層次觀察。
回覆
李俊德 在3/31/2006 2:52:02 PM的回覆:
還有老師區分實收股本及實收資本.用語應予改變.但我有聽沒有懂.是因為股本感覺專指股份有限公司嗎?用資本比較能符合4種公司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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唸到後面股份後,尤其授權資本制後,你會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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