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有關於混同的問題
發表人 頹廢  

發表日期

4/1/2006 4:20:28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學生有一問題一直困擾者希望能獲得解惑
就是   甲有於A地有地上權,後來將該地上權為了擔保
對乙的債務在以地上權來設定抵押權予乙,丙為乙的
債權人,乙將對甲的債權設定質權予丙,   最後乙取得
A地的地上權   問   丙的質權是否會消滅

學生認為,這裡牽涉到混同,就是乙取得A地地上權同
時也在A地上權有抵押權,構成混同,抵押權因此消滅
但是如此對丙來說保障不週,因丙對於乙有權利質權
而該權利質權原本有抵押權保障,不能因此因混同而
使得丙不能行使抵押權,因此基於此原因地上權不因此
混同而消滅,這是一種看法
另外還有不同看法是因乙將對甲的債權設定權利質權給丙
的同時依民法902條規定依權利讓與之規定,據此再適用
民法295條使得原本乙在A地上權存在有抵押權,該抵押權
也移轉到丙,構成法定讓與,因此乙後來取得地上權,不會
有混同的問題,因抵押權早已移轉給丙了,不知這推論是否正確
請李老師指教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4/1/2006 5:49:59 PM的回覆:

適用763第2項

權利抵押權之存在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故不消滅
回覆
李俊德 在4/1/2006 5:52:10 PM的回覆:

就是第一種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