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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胎兒的法定代理人的問題
發表人 崇法  

發表日期

4/2/2006 12:43:01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我們都說胎兒以其母為法定代理人(民法1166第二項)
 但該項是關於遺產分割
 所以問題來了:
 關於其他事項涉訟 是類推1166嗎?我可不可以說類推1086及1089由父母共同行使?
回覆 平南王 在4/2/2006 11:29:17 AM的回覆:
類推適用當然是要類推與其法率的重要特徵相同相類似之明文規定,你可以比比1166跟1089就知道了(關於權利能力的存續期間,第七條的規定可以說是一種例外規定喔)
回覆 崇法 在4/2/2006 3:04:30 PM的回覆:
      感謝平南王   的點醒
      不過應該是比較1089和1166
回覆
李俊德 在4/3/2006 12:09:18 PM的回覆:

你可以嘗試挑戰這個法律觀點。

但是一般來說,胎兒與已出生之子女本質上尚有差異,胎兒尚在母體是否能活產尚有變數,故都僅以母親為法定代理人。
回覆 路人甲 在4/3/2006 12:27:16 PM的回覆:
提供一點個人非常不法律的看法@@

1166   所規定的關於應繼分的問題,是因為推論【於生父死亡】之時,胎兒才會有第一順位的應繼分請求權,故除特殊情況之外,並無父母並存且胎兒有應繼分之情形【如•前順位者皆拋棄繼承】。
林秀雄師對此有以下批評:
                     違反兩性平等,有背於子女利益,且如其母與子女同為繼承人時,亦應主張§   1094   選認監護人,為子女利益請求分配


以上是個人的【不嚴謹法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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