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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卡西歐數位相機只要790? 少寫個零 買到不算 網友氣爆
發表人 疑惑者  

發表日期

4/3/2006 2:52:17 PM
發表內容        
   





轉貼自中時電子報
   

   
   
   
顏玉龍/北縣報導PChome商店街數位商城日前登載一款市價八千多元的卡西歐(新聞、網站)數位相機,一次付清價格僅七百九十元,不少網友爭相搶購。未料,「愚人節」翌日接獲PChome取消訂單通知,讓網友忿忿不平,網路上一片撻伐聲浪,連卡神楊蕙如也上網聲援,號召台灣史上最大的消費者集體訴訟。

PChome商店街數位商城在愚人節當天在網路上販售卡西歐EX─Z一一○相機,建議售價為八千五百七十元,一次付清「特價」僅七百九十元,十二期分期付款每期也只有七十二元,如此「好康A」優惠活動吸引眾多網友上網訂購。

訂單隔日被取消   罵聲連連

沒想到,購買網友昨日接獲PChome電子郵件通知,指公司工程師將該款定價七千九百元的相機,少植一個零,造成網友虛驚、誤會與困擾。由於與市價差距過大而無法出貨,深感萬分歉意並將辦理退款。

PChome的道歉啟示,絕大多數網友根本無法接受,全國最大的BBS站批踢踢更擠爆網友抨擊PChome行為,部分網友認為,該公司工程師雖在價格少植一個零,但六期與十二期分期付款部分,定價分別為一百卅八元與七十二元,既然定為特價,就不應任意取消訂單,否則消費者權益如何保障。

「卡神」要發起集體訴訟案

由於網路價格僅市價一成,許多網友在深夜見到該網站販售網頁,三更半夜至自動提款機匯款購買,平白損失十七元的轉帳費用,還有網友一次訂購一、兩百台,有網友估算,資本額三百萬元的PChome,一旦正常出貨,損失將高達五千萬元,但該公司若以內部錯誤而取消訂單,消費者永遠屬於最弱勢,且過去亦曾出現類似錯誤。

有網友指出,這是變相廣告,以非正式方式炒熱商品,提高PChome知名度。署名為「卡神」的楊蕙如,昨日亦在批踢踢發表文章表示,PChome一錯再錯,將詢問消基會(新聞、網站)與律師,與網友一起控告PChome,發起台灣史上最大的消費者集體訴訟案。

消保官:契約成立   須正常出貨

針對PChome網站商店街價格誤植並發表「取消訂單」聲明,台北縣消保官何瑞富表示,網路購物一旦買賣契約成立,即使賣方誤植價格,也須依標示價出售,若拒絕出貨視同違約,消費者可依法律途徑要求賠償。

何瑞富指出,網路商店(新聞、網站)等同於一般商家,標示價格係商家欲賣出價格,在法律上,係賣方邀約買方認諾,一旦承諾契約成立,雙方都不可反悔。

何瑞富表示,過去亦曾發生類似網路購物糾紛,消費者若欲求償,須向網站或經營者所在地管轄法院,循求法律途徑解決並請求損害賠償。   
回覆 疑惑者 在4/3/2006 2:56:22 PM的回覆:
想請問老師
在這個案例中
買賣契約   是否因為要約承諾合致   而契約必定成立?
PCHOME   得否主張   欠缺契約合意   抗辯?

因為前陣子   新聞也有提到
以一元購得小木屋案例

當事人以顯不相當之對價購得
似乎也是類似的問題

一直在心中存在著疑惑
麻煩老師撥空解答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4/3/2006 9:40:42 PM的回覆:

這種是典型買賣契約成立,但意思表示發生錯誤的情形。

至於欠缺出賣意思之抗辯是不成立的。

意思表示有:

客觀要素:表示行為
主觀要素:行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動機。

意思表示只須客觀上有表示行為(刊登於網站販售),行為意思(知悉將標的物置於網站行為之認知),即已成立生效。

回覆 疑惑者 在4/3/2006 10:35:23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的回答
解決心中一大疑問

以下為學生自己的推論:

因此本案涉及意思表示錯誤之問題,但表意人可能有過失
依88條第1項但書,應不得撤銷

PC   HOME應依照§348有交付買賣標的物及移轉所有權之義務   
回覆
李俊德 在4/4/2006 12:44:50 AM的回覆:

沒錯,接下去轉成民訴的問題。

程序上不利益與不大的實體利益衡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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