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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海商法第21條的問題
發表人 LOVEMG  

發表日期

4/9/2006 5:43:15 PM
發表內容
假若因為海上救助而產生海商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的但書

所產生的因契約關係所生之損害賠償時

得否使用民法第150條緊急避難來主張免責
回覆 路人甲 在4/9/2006 9:40:52 PM的回覆:
又是拙見~請笑納

21條是限制責任的【範圍】
應該不是指損賠的【要件】
因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要另外看有無海商法上之免責事由
所以跟緊急避難應該是沒有關係的




ps.   我只是看法條理解><   沒有依據@@
回覆 LOVEMG 在4/9/2006 10:34:02 PM的回覆:
我舉例來問比較清楚好了

甲為了救助因為遭船難且隨時有翻覆之逾者乙

而延遲了丙所託運貨物的送達

丙以海商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但書拒絕甲的限定責任賠償

依民法延遲給付的規定向甲求償

但....甲可否依民法第150緊急避難來抗辯免除賠償

新手上路....煩請解惑         ^^a
回覆 路人甲 在4/10/2006 7:39:15 AM的回覆:
1.   §   21   是指當託運人向船舶所有人請求【損害賠償時】,託運人得主張賠償之【最高上限】。
2.   海難救助的免責事由→§   69第11款,託運人是依本款主張免賠償義務。
回覆 kk 在4/10/2006 5:05:38 PM的回覆:
海商法5--海商事件,依本法之規定.本法無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海商法69條11款既已規定,自無民法適用餘地.
回覆
李俊德 在4/10/2006 6:40:15 PM的回覆:

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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