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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 名譽權VS純粹經濟上損失?
發表人 頹廢魔人  

發表日期

4/9/2006 9:02:45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
如果說有一個人亂放消息說某市場所賣魯味具有防腐劑
因此消息發佈導致該市場上魯味生意大受影響   ,請問賣魯味該如何主張?

學生有兩種想法
第一種   從純粹經濟上損失來請求,因本案例可能牽涉到是營業權所喪失利益<--此又可稱純粹經濟上損失,依學者看法可透過民法184後段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該發佈消息,也因此讓市場上的魯味名譽權受到影響
賣魯味可享有名譽權嗎?這有點小疑問,退一步而言若可以主張,是依民法184前段?或184後段?最後真的若可以依侵權行為規定是不是也可以請求因名譽權所喪失利益(就是如同純粹經濟上損失的範圍)
魯味真的可以以這兩個請求權並行請求嗎?   ∼

ps   這是我從今年台大法研丙組民法題目寫的時候想到的問題
請李老師指教   謝謝   
回覆 路人甲 在4/9/2006 9:37:02 PM的回覆:
提供拙見

商譽→最高法院:商譽之回復,登報聲明回復其名譽已為足,無得請求慰撫金(§   184-1前段、195-1)   
營業損失→純經濟上之利益,所失利益而言§   184-1後段

應該範圍上是不同的


ps.老師我知道我解的很不嚴謹><
               請用力批><
   
回覆
李俊德 在4/10/2006 11:22:28 AM的回覆:
如果說有一個人亂放消息說某市場所賣魯味具有防腐劑
因此消息發佈導致該市場上魯味生意大受影響         ,請問賣魯味該如何主張?
---------------------------------------------------------------------------------
我會以184第2項主張(告他毀謗再附帶民事賠償)
回覆 頹廢魔人 在4/10/2006 6:26:06 PM的回覆:
我大概說一下案例好囉
就是市議員命其助理去挖新聞,藉此來召開記者會,助理因壓力之下不得不造假新聞事件
指出某市場所賣魯味有防腐劑,市議員不疑有他,立刻以此開記者會發佈,賣魯味因此營
業大受損失

題目雖然是問魯味如何向市議員請求賠償

我想問那個助理的行為(助理借者市議員行為造成賣魯味損害,應該也可以成為侵權行為人類似刑法上間接正犯)
若說賣魯味應可依民法184後認為助理故意已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以此請求
純粹經濟上損失,就可以請求營業所受到損失
再來也可以依民法184前段請求助理的行為侵害名譽權,因此所導致營業上損失
若照老師所說也可以依民法184二項主張向助理主張

另外對市議員   似乎也可以依民法184前段侵害名譽權對魯味就
營業所受損失負賠償責任
如果市議員此項成立   似乎又可依民法185      與助理連帶負責嗎?
再來就助理所為的行為,市議員應該也可以付民法188雇庸人責任
感覺這題真難下筆,不知要如何下筆   ,題目是40分   ,有夠難寫   ,感謝老師指教

回覆 頹廢 在4/10/2006 6:30:41 PM的回覆:
補充上面所說市議員依民法184前段是因過失侵害他人名譽權

有疑問的是如果真的名譽權受侵害的話,那這樣就能請求因名譽權受侵害遭受財產上損害比如營業上損失嗎?那這樣似乎以此請求較為有利(民法184前段請求,還是說仍要要依後
段請求),如果可以依前段請求,那就不用在去吵純粹經濟上損失
還是說名譽權受侵害只能恢復原狀,就是登報道歉,不能請求財產上損害
回覆
李俊德 在4/10/2006 6:37:35 PM的回覆:

我想你混淆了財產權,非財產權(人格權,身分權);財產上損害或非財產上損害之概念

人格權遭侵害--自然人之信用,法人之商譽,當然會產生財產上損害,困難的是如何證明其範圍。
回覆 西西 在4/11/2006 10:50:40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拙見請參考1.營業權的概念      在我國學說比較保守   2.名譽權--對象不特定且是議員質詢   可能有違法性組卻的問題可探討   3.所以用"純粹經濟上損失"      就是--沒有具體的   "權利遭受損害"   但卻產生財產上損害
      4.可以探討"成立上的因果關係"   和範圍上之因果關係---因為這題應該是陳忠五老師出的      所以上面的意見參考一下
回覆 poyentsn 在4/16/2006 1:47:16 AM的回覆:
這是台大民商法組民法的第一題∼

我也是解得不太清楚…
1.印象中店家由於營業額下滑一半,請求損害賠償。應該係指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吧……所以我沒有論195第一項
2.市議員不疑有他,馬上召開記者會揭露此一「醜聞」……我想這樣能算是有「故意」嗎?所以也沒論184第一項後段
3.最後我認為請求權基礎是184第一項前段
4.市議員與助理有無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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