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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問問
發表人 問問  

發表日期

10/20/2019 7:27:36 PM
發表內容 大家覺得這次題目難不難?
回覆 考完累斃 在10/20/2019 8:56:21 PM的回覆:
嗯!稅法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回覆 公法刑訴已爆炸 在10/20/2019 9:01:41 PM的回覆:
稅法怎麼了?比起公法刑訴,我以為稅法還算可親,可能我想太少了gg
回覆 考完累斃 在10/20/2019 9:12:02 PM的回覆:
刑訴應該是洗澡雄出的,刑訴實例解析一書的例14
回覆 在10/21/2019 9:33:09 AM的回覆:
我覺得這次老師們真好心欸
沒有家事,爭點整理,題目都很短
感覺每一科真的都不難,
回覆 我難過 在10/21/2019 10:32:22 AM的回覆:
唉,心裡也知道沒有真的很困難的題目,但就是有不會寫、寫不出來的,尤其時間壓力下,越急越想不到位。
不過物權考96修法前後有點被突襲啊~~借名時效那題說真的也抓不到點(請問在考啥,有好心人可以講一下嗎),刑訴沒看過文章是不是就掰了~~
請問補習班解答大約都哪時會出來呀?
回覆 在10/21/2019 10:49:33 AM的回覆:
借名不是重點喔
重點是代償請求不是新生權利,所以時效不重新起算
回覆 淺見 在10/21/2019 10:51:59 AM的回覆:
物權修法考得好像是本金最高限額說和債權最高限額說爭議的明文化
借名登記考的是代償請求權時效的起算點

應該是這樣"吧"?
回覆 我難過 在10/21/2019 10:52:50 AM的回覆:
OMG!!!!!
被你一說我懂了
那題配分是30還35分嗎
只剩筆墨分了
回覆 在10/21/2019 10:53:25 AM的回覆:
最高限額那題就是要限於一定之法律關係
所以約定中必須有講出保證才算,不可以概括
回覆 我難過 在10/21/2019 10:57:28 AM的回覆:
我也是寫說要有寫出保證才算
但其實很不確定
感謝賜教

代償請求權啊~~~~唉~~難過
回覆 路人 在10/21/2019 11:08:17 AM的回覆:
借名登記-106.3次-有權處分-委任契約541   給付不能-代償請求權時效起算的問題
環環相扣
回覆 淺見 在10/21/2019 11:13:41 AM的回覆:
代償請求權的時效我不是這樣寫的耶
你想喔~出名者在取得不動產時並沒有受有利益
受有利益的時間點應該是出名者把不動產賣掉的那個時刻
所以我是寫代償請求權的時效從賣不動產起算
回覆 在10/21/2019 11:18:50 AM的回覆:
路人說的是
這題就是說借名登記106年第三次說有權處分
然後就是依契約,可歸責幾付不能,舉輕明重累推225第二項的代償
然後不是新生權利,時效不重新起算
回覆 在10/21/2019 11:20:46 AM的回覆:
代償請求是幾付不能的代替
回覆 大叔 在10/21/2019 11:26:18 AM的回覆:
念了這麼多年   發現原來自己是民法最爛      民法真的很博大

覺得這次老師是把大家都模糊不懂的概念   (借名登記   最高限額   沒收等)   一次都考了,   而且都有很多小題   這樣的話   大家是不是都簡答啊   能寫長篇大論那樣嗎
回覆 在10/21/2019 11:30:11 AM的回覆:
稍講一下立法目的就有篇幅了
代償這題,因為是可歸責,必須要類推225,不能直接講
感覺就像詹森林出的,他很在意這點
回覆 大叔 在10/21/2019 11:39:27 AM的回覆:
可是時間不夠啊   想答案加簡答   大概就快來不及了
回覆 在10/21/2019 11:44:04 AM的回覆:
我100年考上律師
當時民法4小時要寫6題
刑事法3小時要寫5題
最後一題還又臭又長
所以看到考試改成兩題,覺得輕鬆很多
回覆 我難過 在10/21/2019 11:47:10 AM的回覆:
我只想弱弱問一句
要考上律師是不是每一題都不能有爭點偏掉的?(寫得好壞其次)
是不是各科只要任一題寫錯方向就掰了?!
覺得無望想哭
回覆 大叔 在10/21/2019 12:07:30 PM的回覆:
不會的   因為率取分數約總分一半   應該還是有失誤空間
回覆 在10/21/2019 12:15:12 PM的回覆:
是3分之一啊
我當時覺得我前面,後面都不太會寫,想說贏了兩個,應該沒有問題,就開心的回家了
回覆 400分 在10/21/2019 12:19:30 PM的回覆:
可是今年有400門檻……
我那考場大家都寫好寫滿的感覺
回覆 在10/21/2019 12:19:48 PM的回覆:
所以我難過兄只有代償偏了嗎
其它都ok
那應該沒問題啊
回覆 在10/21/2019 12:22:05 PM的回覆:
我也不知道要答成怎麼樣才能上
就是一種感覺每題都會
沒有不太會的
考完感覺會上
很難形容
回覆 大叔 在10/21/2019 12:24:14 PM的回覆:
我瞄了一下   好像大家每題寫2面到3面   (即一張再多一些)   對嗎?
我有的只能寫滿一面   (泣)
回覆 大叔 在10/21/2019 12:26:18 PM的回覆:
言大在100年能寫到感覺每題都會   真的不簡單
回覆 我難過 在10/21/2019 12:27:58 PM的回覆:
當然不可能只有代償偏了,其他是沒對答案,刑訴應該也是不行。
考完一種我完了的感覺,
終於知道自己程度差,怨不得人。
在此祝福大家都能順利上榜!
回覆 在10/21/2019 12:30:13 PM的回覆:
我覺得老師是用疲憊戰喔
體力撐過就贏
最後一天4小時6題,有人會寫但手不聽使喚廢了
有人沒午睡,撐不下去
就是體力戰而已,不是腦力
回覆 我難過 在10/21/2019 12:39:36 PM的回覆:
言兄所言甚是,
最後二科,有很多想寫,
無奈手已經不聽使喚,
實在只能長話短說。
其實每科到最後一小題,字都在飄
回覆 大叔 在10/21/2019 1:10:30 PM的回覆:
記得以前還最後一節考民法綜合最難的一題   無言   
今年移到一大早了
回覆 我覺得 在10/21/2019 1:17:35 PM的回覆:
題目長度適中      剛好能從容寫完      也不算太偏門
回覆 海線蔡老大 在10/21/2019 1:58:27 PM的回覆:
借名那題要先類推委任哪條,接著再論代償的性質
這兩個地方學說跟實務有不一樣的看法,也有最高法院的判決,最後再決定一說就好了
回覆 大叔 在10/21/2019 2:52:44 PM的回覆:
弱弱的問   代償請求權是因為出名人違反委任契約內容把地賣掉了啊?   還是出名人無權處分把地賣掉?
回覆 在10/21/2019 2:58:20 PM的回覆:
前者喔
106年第三次是有權處分
違反契約義務,可歸責被借名人之幾付不能
類推225條第二項請求價金為土地之代償
但時效不重新起算
回覆 淺見 在10/21/2019 3:01:15 PM的回覆:
第   225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無權處分哪來的債務人?
回覆 大叔 在10/21/2019 3:04:31 PM的回覆:
謝謝   當時根本搞不清借名人對出名人有何請求權   所以也不可能知道兒子能代他請求甚麼了   (泣)
回覆 大叔 在10/21/2019 3:13:59 PM的回覆:
請問大家那個出名人把地賣了      為何是不可歸責?   謝謝
回覆 在10/21/2019 3:16:21 PM的回覆:
可歸責啊
但226沒有代償
所以要舉輕明重去類推225啊
回覆 大叔 在10/21/2019 3:18:28 PM的回覆:
感謝大家   這題真的轉好多彎啊   聽君一席話勝讀十年書
我真的該組讀書會了
回覆 在10/21/2019 3:23:39 PM的回覆:
這一題其實完全不用去管有權處分,因為沒有扯到第三人,只是說我106年第三次都背了,不寫一下也可惜,但和106年第三次完全無關,不寫完全沒關係
回覆 我難過 在10/21/2019 5:49:58 PM的回覆:
唉,努力推到226,沒有類推225就開始寫下去,看了大家的討論收穫真的很多。大家好優秀
回覆 在10/21/2019 6:26:37 PM的回覆:
那就大方向對啊
其實老師給分沒那麼嚴吧
大方向對就有不錯的分數
回覆 在10/21/2019 6:29:26 PM的回覆:
這次難得會寫公司和證交
證交的重頭戲是要花篇幅討論何時是公開時點
這題我很肯定
回覆 在10/21/2019 6:34:02 PM的回覆:
公司法就是說不管是無表決權也好,特別股也好,都可以算進去
幾個股東合起來也可以一起搞173-1
回覆 在10/21/2019 6:39:48 PM的回覆:
公司法第一題是非公開發行已不受轉投資限制
我公司法很爛
但這一次考的很簡單
老師人真好
回覆 在10/21/2019 6:42:57 PM的回覆:
刑法是我強科
但我真的覺得和去年題目好像喔
如果有看去年評分要點
就會覺得老師很在意義憤
我花很多篇幅在討論義憤
然後重頭戲是準中止
刑法我百分之一萬的肯定
回覆 在10/21/2019 8:38:42 PM的回覆:

大家的答案是..........
回覆 在10/21/2019 10:03:37 PM的回覆:
刑法完全沒想到義憤……
有這爭點喔?我以為是阻卻違法系列
回覆 在10/21/2019 10:30:39 PM的回覆:
前面劃大腿是正當防衛啊
後面已經求饒啦
回覆 在10/21/2019 10:39:12 PM的回覆:
砍手是不是討論重傷和中止?!
回覆 在10/21/2019 10:40:24 PM的回覆:
重傷未遂
然後是準中止
回覆 應屆考生 在10/21/2019 10:42:15 PM的回覆:
言大好厲害,這是我第一次參加國家考試,寫得很爛,明年要再來一次了。但感覺再怎麼唸都無法達到言大的程度,祝言大今年能高中司法官。
回覆 在10/21/2019 10:42:17 PM的回覆:
刑法題我看的非常仔細
怕有陷阱
但我真的覺得老師把他想看的爭點提示的很清楚
回覆 刑法 不是在考??? 在10/21/2019 10:46:13 PM的回覆:
一、不斷在砸壞東西   算幾個毀損罪?

二、毀損、傷害、侵入建築物的競合?

三、正當防衛的要件

四、強度加強正當防衛?時程延續正當防衛?算不算防衛過當

五、誤想防衛的否定、容許規範錯誤的肯定

六、準中止肯定

七、幫助因果關係採著手因果關係還是既遂因關係?

八、正犯踰越教唆犯的處理?
回覆 在10/21/2019 10:46:55 PM的回覆:
那個木棍也要講
雖然沒有拿去用,但可以說感覺也可以成立幫助犯
準中止那裡要說明有沒有真摯,我是覺得沒有
但義憤真的明顯的不得了
愛妻的遺物
你也可以說不是義憤
但要說明看法
回覆 刑法 不是在考??? 在10/21/2019 10:48:15 PM的回覆:
PTT有人PO出他認為各科的考點,
然後一堆人說跟他八成像

問題是

我怎麼覺得
他說的考點很多都是有問題的!!!
回覆 在10/21/2019 10:51:48 PM的回覆:
樓上很完整
不過我覺得沒有延展,也沒有誤想,因為他已經求饒
愛妻的遺物,就是義憤的討論
你提的這些很完整,只是每個人結論不同
老師也說叫大家寫自己看法
回覆 刑法 不是在考??? 在10/21/2019 10:52:45 PM的回覆:
多加一個

正犯逾越,幫助犯怎麼處理?
回覆 在10/21/2019 10:52:56 PM的回覆:
那請問樓上寫什麼
回覆 在10/21/2019 10:55:23 PM的回覆:
請問PTT的人寫什麼
回覆 刑訴 不是在考??? 在10/21/2019 11:00:22 PM的回覆:
一、未全程錄音錄影的證據能力?

二、未給予對質詰問權(詰問權的容許例外),屬於未盡法定調查證據程序(379第10款   釋字181   238)

三、圖利罪無法或行賄受賄罪屬於必要共犯裡邊的對象犯,無法成立28,無法用156,但實務見解認為,目的性證人需要補強證據

四、補強證據要求   未經證據排除經法定調查證據程序,本件未有補強證據(379第10款   釋字181   238)

五、未給予最受陳述意見機會(379   11)

六、不受理判決仍要單獨宣告沒收

七、沒收參加程序

八、沒收撤銷程序
回覆 在10/21/2019 11:03:04 PM的回覆:
言大真的好強,愛妻遺物考試時我也想了一下,但實在沒聯想到義憤,可惜,還想說特別強調應該是有想考什麼吧,但偏偏沒想到這個點。
言大的程度一定上司法官的
回覆 在10/21/2019 11:04:40 PM的回覆:
言大言之成理,真的很強,佩服,也開心看到大家考後彼此交流,一起加油
回覆 在10/21/2019 11:06:23 PM的回覆:
刑訴第二小題有說提到律師也沒有對程序提出疑義,跟實質有效辯護是否有關呢?
回覆 民法 不是在考??? 在10/21/2019 11:09:59 PM的回覆:
借名登記那一題,

可能是我也對委任不熟,借名登記、法人不熟,

但我總覺得,重點在考   題目的理解與推論,

法人的部分,關鍵在於   未經即時清算、房屋被燒,算不算是債務無法受償的理由(因果關係),算   才能用28條連帶賠償?

借名登記的部分,我覺得   在於推論   法律關係以及為什麼最終變成債務不履行,又為什麼可以類推225第二項,才講到225第二項的時效(有兩說)

我覺得老師沒有考很高深的問題是考對題目的理解與處理
回覆 12 在10/21/2019 11:13:19 PM的回覆:
刑法在考實務對重傷認定的標準吧(28上1098例)
然後我也忘記寫義憤哈哈
回覆 在10/21/2019 11:22:27 PM的回覆:
我因為有看去年評分要點,印象很深
想說實務不是說只有通姦才會成立義憤
去年那題老師居然說殺船長那情況也是義憤
所以感覺老師對實務的標準不滿,沒想到今年又出了
回覆 保險法 不是考?? 在10/21/2019 11:31:10 PM的回覆:
因為工作的關係,最近來的諮詢單、各部門的不同意見、各公司的不同意見

於是,看到考題,我毫不猶豫


金管會提醒民眾健康保險不保既往症及應誠實填寫告知事項
2019-10-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偶有接到民眾與保險公司間因既往症問題衍生健康保險之理賠爭議,因此特別提醒消費者,保險的目的在於保戶支付約定的保險費來彌補未來發生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而既往症是屬於保戶投保前已發生之疾病,而非屬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自無法再透過保險機制彌補損失。
金管會表示,依據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戶投保時已在疾病情況中而未告知,不論經過多久時間,保險公司之相關健康保險,對於該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另外,保戶如果在投保後2年內,保險公司發現保戶有未就要保書告知事項所載既往症問項誠實告知的情形,保險公司可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
因此,為了避免民眾與保險公司間發生相關的理賠爭議,保戶投保時對於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應詳實告知既往症或現罹患中的各式疾病。保險制度建立於最大誠信原則,保戶與保險公司雙方均應以最大誠信對待對方,保險才得以發揮最大之功能,有效分散未來的風險,彌補未來危險發生的損失。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71
回覆 在10/22/2019 7:30:47 AM的回覆:
我也是寫帶病投保,有兩說
就採一說,我是說民眾未必能懂的要寫,因為很趕,覺得有打到只能停筆了
回覆 在10/22/2019 7:46:47 AM的回覆:
版上終於有比較正面有意義的討論!
回覆 在10/22/2019 8:27:57 AM的回覆:
我寫保險127   vs   51競合
腫大是否等於腫瘤
ptt   說葉老師fb有對上面新聞稿有看法
但顯然不是我寫得那樣……
回覆 在10/22/2019 8:40:42 AM的回覆:
我也寫腫大不等於腫瘤欸
我是覺得說民眾不一定懂的要告知什麼,所以未必就是違反誠信啦
保險公司自己不體檢,想節省成本,然後事後又說民眾沒有告知不賠
所以會引發糾紛
因為真的很趕,就憑直覺這樣寫
感覺老師可能想批保險公司這種做法吧
回覆 在10/22/2019 8:43:30 AM的回覆:
因為難得很會寫公司證交
非常戀戰,好難收手,最後15分拼完保險,好擔心
但感覺似乎打到點了,比較放心了
回覆 淺見 在10/22/2019 10:46:42 AM的回覆:
等等...........
刑法那題不構成準終止犯吧?
題目裡面行為人是打電話給警察,要警察電召救護車
而不是直接打119叫救護車

這樣哪有真摯之努力?
回覆 在10/22/2019 10:51:28 AM的回覆:
對啊,要討論不真摯啊
我可能寫的太簡略
我並不是說他真摯
我的意思是說,要討論真摯性
我也是寫不構成真摯而沒有準中止
抱歉寫太簡單
回覆 淺見 在10/22/2019 11:05:28 AM的回覆:
對了,刑法大家有寫強制罪嗎?
砸店行為算不算構成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強制罪要件?
回覆 在10/22/2019 11:13:09 AM的回覆:
我會覺得寫306好像比較是老師要的
因為那是坐生意的店,本來不會有306
但老師並不講說他是做生意開店時進去砸,而且是說打烊時進去
所以比較像是要大家寫306的感覺
回覆 路過打醬油的 在10/22/2019 11:15:53 AM的回覆:
男子率11名惡煞砸店   依強制罪判刑
新竹市潘姓男子和王姓男子有債務糾紛,去年7月間率領11名小弟,前往王男投資的餐廳砸店,還將店員關在包廂裡,用槍抵住頭部,持棍棒圍毆及甩巴掌恫嚇。潘男等9名惡煞被依強制罪分別判處2至8月不等徒刑。


檢警調查,潘男等12人去年7月某晚11時,在新竹縣湖口鄉1家越南KTV店集結後,乘坐數輛汽車前往王男位在竹北市的餐廳,一進門就持棍棒將店裡設備全部砸毀,還把櫃台監視器主機、電腦等設備拆走,避免留下證據。

潘男還持手槍將朱姓女店經理及陳姓店員押進包廂,雙力一言不合爭吵,陳姓店員試圖搶奪潘的手槍,潘一時惱怒,朝天花板開了2槍示威,其他小弟見狀,將陳男圍毆痛扁一頓。潘男打了朱姓女經理一巴掌,恫嚇說:「跟你們老闆講,我是中壢阿彥,叫他有種來找我」,然後揚長而去。


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潘男持手槍衝入被害人開的餐廳,在大廳內威嚇所有員工,還用手槍指著陳姓店員及朱姓經理的頭部,等到其他共犯砸店、傷人完畢後率眾離去,可見潘是主嫌。不過,審酌潘案發後坦承不諱,已與多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依強制罪判處8月徒刑,毀損及傷害部分被害人撤告,其餘8名共犯判處2月至8月不等徒刑,3名共犯判無罪。
回覆 在10/22/2019 11:21:37 AM的回覆:
如果有寫,也許會加分,但我覺得你不一定要跟實務結論一樣
這次刑法跟證交的老師好像都有特別叫大家寫自己的意見,我覺得這兩科
應該要勇敢寫自己的意見
回覆 路人 在10/22/2019 11:28:55 AM的回覆:
刑法的部分
接回且功能恢復,是否就一定是重傷未遂?
如果認為仍屬既遂,就沒有中止問題

回覆 在10/22/2019 11:32:50 AM的回覆:
28上1098例有講到接合後功能回復就不算重傷
不過,你也可以講說你覺得判例這個看法不合理,也可以呀
但問題是老師精心設計的準中止橋段你要怎麼辦
回覆 在10/22/2019 11:37:53 AM的回覆:
我也覺得判例不合理
但為了準中止也沒有辦法
不過搞不好老師就是要看到你勇敢批評而給高分也說不定
老師搞不好不要乖乖牌也不一定
回覆 GGboy之管見 在10/22/2019 11:58:05 AM的回覆:
最後還有一個爭點,重傷未遂中止犯與傷害既遂之間想像競合的問題,按蔡聖偉師見解,法官的量刑不能低於傷害罪法定刑的最低限度。考試的時候亂寫一通,GG
回覆 在10/22/2019 12:04:33 PM的回覆:
我覺得沒有傷害罪喔,那不是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了嗎
還是你覺得不夠成正當防衛,醬會讓自己陷入泥沼欸
回覆 在10/22/2019 12:13:03 PM的回覆:
我覺得老師真的寫的很明顯
前面那邊拿著球棒正要揮過來,大腿劃一刀這部分是正當防衛
後面這邊,被劃一刀後因為在求饒,所以這裡已經完全沒有現在不法之侵害,所以也不會要延展或是衛想防衛,因為已經在求饒
看到愛妻遺物,覺得義憤,所以要討論,但你也可以說不夠成義憤,但就是要講
然後就是準中止,要討論真不真摯
老師精心設計的橋段他都花很多字在瞄述,我真的覺得很明顯他要的是什麼
回覆 路人 在10/22/2019 1:43:53 PM的回覆:
準中止,假設一下,附帶說明一下...
也是可以交代到
回覆 在10/22/2019 1:45:54 PM的回覆:
嗯嗯,這樣也可以喔
搞不好批判那個判例才是老師要的
說不定分數更高
回覆 個人認為 在10/22/2019 2:52:14 PM的回覆:
個人認為,也許有義憤,但沒有當場。
回覆 在10/22/2019 2:54:54 PM的回覆:
我覺得樓上的想法也很棒喔
我是覺得不管結論是什麼,老師在意的是有沒有討論這個點
我覺得這很重要
回覆 .. 在10/22/2019 3:01:01 PM的回覆:
財產權及身體健康權之法益輕重失衡,如果物品壞掉都能義憤
那滿大街的殺人、傷害罪的被告都能主張義憤
你拉我衣服一下我就砍你,因為這衣服是我最愛的人買給我的
居然敢玷汙我的愛衣,我好義憤阿!!!!!!

當場,實務:現場、學說:看狀況、有密接行為到下一個場所也算
回覆 在10/22/2019 3:07:18 PM的回覆:
樓上的說明很有深度
我了解你的意思,真的
所以我花了5-6行在講中國人對於過逝者遺物重視的觀念,所以覺得有
因為是愛妻,因為懷念,所以繼續經營
當然樓上覺得沒有的討論也很精但我覺得必須要討論到
回覆 在10/22/2019 3:14:53 PM的回覆:
我覺得舉凡老師有加一行說要附上各人見解的科目,他要的就是你的說明和理由,ˋ結論是什麼就不是那麼重要
但如果沒有加那一行字的,就比較有標準答案的感覺
回覆 大叔 在10/22/2019 3:43:00 PM的回覆:
此外   智財組的大家有沒有覺得最後一題專利很難   可以寫很多   但因為時間沒了   真的無法寫
回覆 路人 在10/22/2019 3:49:00 PM的回覆:
感覺言兄今年應該非常有希望,上榜記得回來這裡跟大家分享啊
回覆 在10/22/2019 3:58:57 PM的回覆:
謝謝路人還有其它人的祝福
我真的第一次連公司證交都很會寫
感覺是蠻不錯,但我不知道是不是足夠到考上司法官的程度
不管有沒有考上,也都會和大家討論喔
只是我真的覺得仔細觀察評分要點,會感覺出一些端倪
和大家討論收獲真的很多欸,非常開心
回覆 大叔 在10/22/2019 4:09:25 PM的回覆:
謝謝大家   如果有組讀書會的話   也請告知   (台北)
回覆 Vicky 在10/22/2019 4:21:15 PM的回覆:
請問言大,憲法你會寫嗎?我覺得憲法題目是大突襲耶,不知版上各位覺得如何?
回覆 在10/22/2019 4:32:44 PM的回覆:
我是用釋字461去解
回覆 在10/22/2019 4:43:26 PM的回覆:
還有釋字325文件調閱權
然後就說獨立行使職權機關可以拒絕
不是那麼肯但我覺得沒有差很多
還可以編一下
屁一下什麼五權分立平等相維什麼的
回覆 路過 在10/22/2019 5:01:52 PM的回覆:
憲法那題其實有個很大的爭點
就是明明行政院的法案都還沒提出,立法院就要求提出個案資料

靠北阿!      這個監督權無限大好不好
例如現在要立殺人罪的法案
立法院是不是可以把中華民國有史以來所有的殺人案件卷證資料都要求提出?
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回覆 在10/22/2019 5:16:40 PM的回覆:
我好像也有提到類似路過那樣的說法
但是因為受到驚嚇,ㄧ直想不起來寫了什麼,大概就是文件調閱,獨立機關可以不買帳,還是草案階段什麼的
真的受到驚嚇喪失記憶,但努力想到325和461
回覆 插嘴 在10/22/2019 5:19:35 PM的回覆:
言大居然連權力分立都會寫,太厲害了。如果有辦法在考卷上引出釋字,就太猛了,這應該是這次司法官上榜的關鍵喔。權力分立配了一百分,影響太大了。
祝言大上榜
回覆 Vicky 在10/22/2019 5:22:35 PM的回覆:
本來就對權利分立很無感,又十年沒考了,只專心唸其本權,沒想到……
回覆 插嘴 在10/22/2019 5:24:18 PM的回覆:
另外,這是討論串中提到的PTT網友的擬答,大家覺得如何?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1647813.A.9FE.html   
回覆 在10/22/2019 5:31:17 PM的回覆:
保險那題失效寫錯了
回覆 行政法呢 在10/22/2019 5:36:05 PM的回覆:
都還沒看到行政法的討論~~
有好心人能講一下咩?

*補習班解答哪時出啊?
回覆 在10/22/2019 6:17:04 PM的回覆:
行政法我不是那麼肯定,所以無法像刑法民法那樣講的鏗鏘有力,擲地有聲那樣
只是行政法很好編,就說有違反授權明確,因為要什麼文件沒講清楚
當然你也可以說沒有違反,沒有標準答案吧
處分不動產違反法律明確性啊,因為處分不是有什麼廣義,狹義嗎,啊你沒講清楚,違反明確性啊,違反比例原則啊,一律限制沒有區分情況造成侵害過度
其實沒什麼標準答案吧
回覆 小小 在10/22/2019 7:32:29 PM的回覆:
回覆一下和PTT網友解答部分不同之處:

民訴一、
(一)先敘明連帶債務人間、主債務人跟保證人間的訴訟類型,判斷是否合一確定,如是則應為一致判決。如不是,則援引主張共通原則處理。
------------------------------------------------------
以下是我的看法
------------------------------------------------------
1.依照民法276第2項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就連帶債務仍不免其責任。又依照民法280條,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2.本件丁就系爭連帶債務之內部分擔額為15萬元,依上所述,債權人僅得於30萬元之部分內主張權利。
3.故,乙丙丁應連帶給付甲新台幣30萬元。
回覆 小小 在10/22/2019 7:44:19 PM的回覆:
民法第二題
(一)   反於真實的認領,多認為自始當然無效。曾有過無效的認領依民112轉換為有效收養的見解,但現在收養需要法院裁定認可,現行法制下不宜如此轉換。丙應仍無繼承權。
-------------------------------------------------
我的答題重點不是這個。
乙為繼承權被侵害之人,若不得依照家事法64條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則丙的婚生性已受法律推定。
雖乙依照家事法67條,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然確認判決無法推翻法律上之推定,仍應以無訴之利益,其訴無理由,判決駁回。
回覆 小小 在10/22/2019 7:57:45 PM的回覆:
上面的說法有點奇特,所以補上判決字號供大家參考。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號(104年度民事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要旨暨裁判全文)
回覆 小小 在10/22/2019 8:26:08 PM的回覆:
民法一、
(二)題目針對時效抗辯去問,是以僅就時效部分回答,未討論是否存在代償請求權。實務上借名登記類推委任之規定,依照550條,當事人一方死亡即告終止。終止時發生借名登記物返還請求權,時效15年,自民國90年丙去世時起算。此返還請求權由丁繼承取得,在98年間乙將該筆土地出售,此時依題意發生代償請求權,要處理時效是否重行起算的爭點,列明見解採一說。
------------------------------------
上面是PTT上網友的解答,感謝他。我差不多也是寫這樣,補上兩說的實務見解
------------------------------------
甲、仍應自「原請求」得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108台上26號)
乙、即財貨發生損益變動而無法律上原因時起算。(106台上1162號)

上面兩說的案例事實都自出自於同一個案件,但是最高法院卻有兩種說法,反覆發回高院。然該案最後和解,不知道後來採用何種說法。

當然,案例上不太相同,108台上26號是民法179的時效,本題是民法218-1代償請求權。是否能套用,端看個人的見解了。
回覆 小小大大的問題 在10/22/2019 9:33:45 PM的回覆:
小小
你最大的問題,
是不去計較題目本身,
而是管   你會的能不能套用???

問題本身的理解才是最重要的,
因為懂了問題是什麼,才知道   哪個方向找答案

你自己都講,不講代償請求的問題,先就委任時效的問題等云云!?

可是題目   就是在問代償請求的時效∼∼

不是委任的時效、侵權的時效、契約的時效、繼承回覆的時效?

你不放下自己的想法
就無法了解聽懂別人在問你什麼,

不只是考題
人生、工作都是這樣
回覆 小小大大的問屜 在10/22/2019 9:37:01 PM的回覆:
而且,本題根本不是在討論218-1
是225第二項

225第二項
225第二項
225第二項

即便一堆人在討論中,
所提出來的相關規範,

你還是視而不見
你最大的問題,是放不下自己的想法

你會因為這樣子的自己,耽誤自己的

回覆 小小大大的問題 在10/22/2019 9:58:28 PM的回覆:
很抱歉小小,我有點看不下去
因為我希望你看到「你自己看不到問題,聽不到別人說的話」
這件事有多嚴重,所以對於你的答案,我著實很有意見

身份法那題!!
怎麼會有∼已經被推定婚生的問題

什麼是婚生推定?母親婚姻中生出的子女,被推定是婚姻關係的人的子女

那提身份法,小朋友出生時,媽媽有結婚媽?沒有啊。

因為被認領所以被婚生推定???

你不覺得你的問題      很大嗎?

你的問題不在於你唸書的狀態好不好,
而是在於你處理問題的方式,你對於妳自己知識的自信
還有∼最重要的∼你看不懂問題在哪裡!!!

你知不知道你的問題在哪裡啊???

回覆 小小 在10/22/2019 10:06:54 PM的回覆:
上面的同學,我有討論代償請求權,我只是將PTT上強調的兩說,找出我覺得相似可以寫的實務見解。
代償請求權的三個類推適用的見解、若原債權的時效經過,也不得主張代償請求,我都有寫,我相信去到那邊考試的人統統都知道,這些只是屬於基本常識而已。。但我覺得這不是考試的重點,考試問的是時效。

還有,你講話太不客氣了,我只是好心補充PTT網友所指兩說的看法。你都沒看清楚就扯甚麼小小大大的問題   ~請你再仔細看一遍,上面那個不是我寫的,是PTT上的網友寫的。

今年我是最後一次報考司法官,我本身也是執業的律師,律師沒甚麼了不起,我只是跟你說,我也通過了律師考試,而且名次不低。你這麼不客氣的說我誤人誤己,那請問你通過了基本的律師考試了嗎?

你應該去看看實務上對於借名登記的運用,再仔細看題目詢問得否主張時效抗辯的用意。這是司法官的考題,題目已經指出代償請求權,難道僅是問你代償請求權的類推適用?這樣值得考這樣多分??

我只是因為沒有PTT的帳號,所以發在這邊。我很遺憾地說,你這樣的態度討論問題,我很不喜歡,我不會再來這邊觀看留言了。

最後,祝你考試順心。
回覆 小小 在10/22/2019 10:10:49 PM的回覆:
我看你連判決都懶得找吧??我好心最後貼給你看一下。
-----------------------------------------------------------------------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號(裁判書全文)
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家事事件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復說明:
有無法律上利益,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判斷之,而與本案請求在
實體法上有無理由之問題有別,爰規定如第一項所示。準此,
第三人就子女及其法律上受推定生父間之親子關係如有所爭
執,而生法律關係之不明確,為除去該法律上爭執,以維持法
之和平及法之安定性,且此項危險適足以確認判決除去時,可
認為具有確認利益,得提起確認訴訟,然此確認利益之有無與
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之存否,應區別予以判斷。如為繼承權因婚
生推定而受影響之第三人,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二項(刪除
前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已另設規定,允
許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
期間開始前死亡之情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且應自被繼承人
死亡之時起,六個月(一年)內起訴。如逾該期間,即不得再
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以推翻子女之婚生性。繼承權人如仍有爭執
而提起確認法律上父與子女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雖可認
有確認訴訟之確認利益,但由於其已逾法定之除斥期間而不得
再推翻法律上之婚生性,故仍應為其敗訴之實體判決。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
回覆 小小 在10/22/2019 10:17:10 PM的回覆:
順便再告訴你一下,反於真實的認領的問題我也有寫。
你該不會覺得這個是甚麼獨家的不傳之密,只有你知道吧??

反於真實的認領無效,然後呢??你要如何在訴訟上主張??
你不用告訴我,我覺得你沒有想過,我也不會上來看了。

掰掰!
回覆 小小大大的問屜 在10/22/2019 10:17:31 PM的回覆:
被沒有血親關係的人認領,算不算婚生子女?
(你自己說你的重點在此)

民法第一題跟   委任時效有什麼關係?
(你自己說你寫得差不多是這樣∼∼)

這兩個問題,跟你是不是律師考得名次是什麼無關,
你一直在PO的實務見解見解,也未必可以這樣套

問題-->理解-->找尋答案

而你是

實務見解-->理解-->答案-->問題


你的答案,是先有,在套問題,不是針對問題理解問題,在找答案

我說話確實直接,可能表達有點無理,但初衷不是對你無禮,而是你沒看到自己的問題

直到此時此刻∼都是
回覆 小小 在10/22/2019 10:18:00 PM的回覆:
順便再告訴你一下,反於真實的認領的問題我也有寫。
你該不會覺得這個是甚麼獨家的不傳之密,只有你知道吧??

反於真實的認領無效,然後呢??你要如何在訴訟上主張??
你不用告訴我,我覺得你沒有想過,我也不會上來看了。

掰掰!
回覆 小小大大的問題 在10/22/2019 10:23:46 PM的回覆:
其實我倒是∼突然想問這樣的問題?

難道在問題面前,
我必須說出我有沒有考到律師、第幾名,我才取得解決問題的資格或者,我說的話才有人相信?


難道丟出實務見解的字號就可以∼不用看問題本身的模樣疑竇?反正我說的是最高院的判例決議這樣?

我認為,
每一個用心體會問題找尋答案的人,都可以解決問題
我害怕,一個我是律師所以你要聽我說的人,我拿的是最高院的判例,所以我說的是對的你閉嘴,這樣的人,然後把問題越搞越大
回覆 AKEA 在10/22/2019 10:36:08 PM的回覆:
我是覺得辯論是好事,但是沒有分數的佐証實在是沒有什麼實益性,對錯優劣還是交給閱卷老師去論斷吧!雖然今年執行官民法只拿68分/100分,對於上述兩者的論我大概已經知道孰優孰劣,只是需要分數的印證,請雙方屆時記得把分數Po上來,以協助大家更上一層樓。
回覆 小小 在10/22/2019 10:36:35 PM的回覆:
我學藝不精,程度不足,之後自然會被市場淘汰。
我是否亂寫一通,兩個月以後放榜就知道了。
倒是你,還沒說通過基礎的律師考試沒有?

我在PTT看了很多討論串,有各種不同的見解,但是都沒看過你這樣不客氣的,你知道你的口氣比我指導老師還要不客氣嗎?

真不好意思,說不再留言剛好又看到你留言,忍不住多說兩句。
對於看本文的大家,讓大家看到我和人鬥嘴的廢文,真不好意思。
回覆 插嘴 在10/22/2019 10:39:09 PM的回覆:
話說
PTT貼文的那個我認識
他當年律師是考前十名的
回覆 路過 在10/22/2019 10:56:46 PM的回覆:
要看清楚題目問的是什麼
不是一股腦把自己背的東西填上去
先把這篇存起來等考選部擬答就知道自己問題在哪
回覆 小小大大的問題 在10/22/2019 11:00:47 PM的回覆:
小小兄
你可能沒有意識到你自己說話方式的問題
容我舉個例∼

這是我的車、我的房、我的工作、我的存款,
我平常戴的手錶

因此,我追妳∼絕對有資格!!!

難道你不覺得∼你說話蠻沒有自信的螞?
而你自己都沒有意識到∼原來妳自己是個沒以自信的人
就像∼你看不到自己問題∼一樣的狀態
回覆 經過 在10/22/2019 11:11:05 PM的回覆:
說實在,我看不出小小怎麼了。他不就發表自己的看法跟大家分享,我覺得挺好的啊。不以言舉人,不以言廢人,不要用幾個小小分享的答案,就去論斷小小這個人人品如何吧?我們也不希望,別人武斷的以我們講的話,來對我們妄下評斷吧。還請各位道長,維持這難得得討論串啊⋯⋯
回覆 大叔 在10/22/2019 11:24:35 PM的回覆:
剛考完大家不要動氣。我覺得小小和另一位大大的實力都很好,應該都會上司法官的,
真的很謝謝,我因爲是在職,年紀又大,已經沒有同學間討論的機會,真的很感謝大家能分享答題的重點
回覆 也是大叔快變啊北了 在10/23/2019 7:21:18 AM的回覆:
難得討論區好文
大家平心静氣吧
中年人孤軍奮战挺辛苦的
回覆 在10/23/2019 7:23:19 AM的回覆:
那個,我大概知道問題在那兒
問題出在該死的行政執行官考題民法第四題
那一題雙方是有結婚的,所以受婚生推定,然後若沒有依家事法64條提否認,就有繼承權,就是這一題很誤導
我在考場上也差點要寫家事法64了,因為執行官那題我拿18分,所以還蠻開心
但忽然想到說這題是認領,不是婚生推定,所以,反於真實的認領就是無效
有說法說可以轉為收養,但收養要法院核定,所以不可行
但我發現自己差點要寫成婚生推定時,嚇出冷汗,還好筆還未落,趕快收劍
但誠然,執行官那題真的很害人
回覆 一萬年前 在10/23/2019 8:12:44 AM的回覆:
一萬年前,收養好像不需要法院的認可喔...
本題,沒有提到時間點,所以...
回覆 在10/23/2019 8:17:38 AM的回覆:
樓上說的沒有錯
所以也許是不是能改收養也許有討論空間
但真的沒有時間做太細緻的討論
但我覺得也許老師希望大家不要一味的否定不能成立收養也不一定喔
但是
真的沒有辦法,時間很逼人
回覆 可以參考文章 在10/23/2019 8:19:44 AM的回覆:
婚生否認與認領無效——評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九四號民事判決(林秀雄)
……
不愛看實務見解可以看看文章,法律本來就沒有對錯。
回覆 可以參考文章 在10/23/2019 8:47:01 AM的回覆:
反於血統真實認領的救濟管道─評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034   號及相關裁判兼論   86   年台上字第   1908   號民事判例

丙是第三人,戴教授觀點如下:
就當事人明知反於真實血統的推定或認領,在實體法無明文下,似乎並未存在有讓國家或其他第三人介入以排除親子關係的空間。   因此   86   年台上字第   1908   號判例認為,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乃欠缺實體法上之依據。因此本案中,被繼承人之女兒丙本就無提起認領無效訴訟之理
回覆 參考文章 在10/23/2019 9:09:36 AM的回覆:
上開文章出處
作者:戴瑀如教授
出處:月旦裁判時報,第16期,頁29-39
文末考題趨勢:
一、認領之要件為何?是否以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具真實血緣關係為要件?   
二、反於血統真實認領之效力如何?我國實體法上有何明文救濟管道?何人得主張之?

所以我覺得本題的爭點和這個有點像。歡迎大家討論,請勿做人身攻擊,謝謝。
回覆 參考文章 在10/23/2019 9:58:26 AM的回覆:
TO:言
戴瑀如教授文中有提到可以考慮廢除婚生女子與非婚生子女的差異,而統一以否認子女之訴來處理,所以我思考了一下才論述家事法64條以及67條。

您說的沒有錯,但是我還是覺得25分的考題應該有戴教授文章的這個爭點,所以還是加了家事法64條及67條。

原本不願再回應,但是看到有理性的討論真的很高興,我貼了那麼多的文章及實務見解,不是為了炫耀,就是因為不確定,所以才貼出來希望大家討論,看看自己的盲點,也希望大家就法律問題討論,不要針對人身做評論。

TO:大叔
我本身也是有家庭的大叔了,在法院工作多年,近年考上律師,毅然辭職轉行,再參加司法官考試,其實是為了鼓勵親人考試而陪考。
看到有和我相同環境的人,真的有點親切,想要鼓勵一下帶職準備考試的人,其實有相關的工作經驗,對考上律師後的執業是有實際幫助的,律師這行也沒有報紙說的差,身邊的道長知道我還要再考司法官,沒有不笑我的。大家要加油。
回覆 所以 這篇實務見解 在10/23/2019 10:05:32 AM的回覆: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號
  上 訴 人 丁   ○   ○
        丙   ○   ○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莊   美   華
  被   上訴   人 甲   ○   ○
        乙   ○   ○
        李張淑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認領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家上字第一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分別為已故李輝金之子女、配偶,李輝金生前雖與上訴人之法
定代理人莊美華同居,惟並無因而生子之事實,上訴人均係莊美華向第三人領養後偽
報為其親生,再由李輝金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虛偽認領。李輝金與上訴人間
並無真實之血統關係,其認領無效,伊為利害關係人,自得提起本件訴訟等情,求為
:確認李輝金於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生前對上訴人之認領行為無效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伊與母莊美華、父李輝金之血型均為O型,係李輝金所生之子女。倘李
輝金無生育能力,被上訴人甲○○、乙○○豈能為李輝金之婚生子女﹖被上訴人為排
除伊之繼承權而提起本件訴訟,顯屬權利濫用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被上訴人甲○○、乙○○係已故李輝金
之子女,李張淑蘭係其配偶等情,有戶籍謄本可按。次查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
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
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認領無效之訴權不因時效或除斥期間而消滅,且由第三
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者,如認領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僅以其他一方為被告即為已足
。本件被上訴人為李輝金之繼承人,以上訴人為被告提起認領無效之訴,並無當事人
不適格之瑕疵。其次,被上訴人主張,李輝金生前與莊美華同居,惟莊美華並未懷孕
生育子女,上訴人均與李輝金間無真實之血統關係等情,已據證人李克常、李阿春、
陳桂銘、李文健、陳翁金枝、李文經等人分別證述甚詳。陳桂銘復證稱李輝金生前說
過其無生育能力等語在卷。是上訴人及莊美華之血型縱與李輝金同為O型,亦不能證
明上訴人二人係莊美華與李輝金之親生子女。莊美華復以種種理由拒絕至醫院為曾否
生育之鑑定,而李輝金已死亡且火葬完畢,亦無從依血液鑑定法鑑定上訴人與李輝金
確有親子關係。且子女相互間即兄弟姊妹間並不能由其檢驗結果作為確認或否定其血
親關係之依據,亦經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
北榮民總醫院分別函覆在卷。至於莊美華及李輝金據以申辦戶籍登記及認領登記之「
出生調查證明書」,係李輝金於辦理認領登記前,央請管區警員張清皆,依李輝金、
莊美華及所帶證人李雷麗之陳述而記載,上訴人出生時,莊美華並未前往醫院生產,
而係在家生產,僅李雷麗在場等情所製作,已經證人張清皆結證明確。是張清皆依莊
美華、李雷麗之陳述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即不足以確定上訴人為莊美華所親生
。上訴人既非莊美華所親生,上訴人與李輝金自無血統關係,則李輝金認領上訴人,
應屬虛偽無效。從而被上訴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據以提起本件確認認領無效之訴,
即無不合,為其心證所由得。復說明上訴人其他抗辯不必再予審酌之理由,爰維持第
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按被上訴人甲○○、乙
○○係李張淑蘭與李輝金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出生,並經申報戶籍登記,為原審確定
之事實,則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即推定為李輝金之婚生子女,除其
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
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故縱上訴人辯稱甲○○、乙○○並非李輝金與李張淑蘭受胎
所生云云屬實,亦不得謂被上訴人為原告之當事人不適格。上訴論旨,復執陳詞就原
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回覆 請問如果這樣寫??? 在10/23/2019 10:16:22 AM的回覆:
本件固然有提起   確認親子關係無效之訴之利益
然依照提示
乙之訴求

在於
1.否定丙甲親子關係
2.確認丙無繼承權
3.請求將丙已經取得住A地B車返還

因此,在繼承回復請求同時具有確認之訴以及給付之訴之性質,而在符合釋字587號解釋,確認他人親子關係之訴不妨害他人家庭的情形下(因丙未被婚生推定),本件似乎   繼承回復請求訴訟才能有效達成乙之訴之目的,尤其在確認之訴補充性原則下,是否能不打繼承回復,而容繼承人乙   先打確認再打給付,恐值商榷。
回覆 在10/23/2019 10:24:13 AM的回覆:
謝謝樓上呦
戴教授應該是出於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出發點
所以也許這個爭點是她想看到的
和大家討論真的獲益良多
昨天刑法也是
在想,現在的驅勢好像愈來愈傾向對判例或傳統見解提出反抗
所以也許提出更合乎立法理由的見解才是老師想看的也不一定
而不是像鸚鵡一樣的說啊就無效啊
像昨天路人提的重傷,為什麼接好就不算重傷
至於義憤,我很早其實就對實務看法不滿

這是我們的舞臺呀
我們真實的生活在這個現在式
為什麼要被民國初年不合理
(也許當時是合理)的判例綁住
也許很多學者一直在努力的就是這個
忽然感觸良多,
我這一次確實每一題都蠻會寫,但也許不一定是老師想看到的那種敢於有自己想法的考生也不一定
所以,應該要朝這方向更努力
如果幸運的考上了,也要盡力做個為當事人謀求更好的生活的司法工作者才是
回覆 EEE 在10/23/2019 12:07:44 PM的回覆:
高雄某間五樓的考場,有位男性監考人員超爛,規則都搞不清楚
第一節憲法考完居然收法條本,我反應說這不用收,他還是硬要收,
後來女的監考人員等他收了兩排才跟他說不用收法條本
然後他就抱著一疊法條本繼續收試卷
結果繼續被收的那兩排
變成有的人被收試卷,
有的人被收法條本(沒收試卷!!   我看那幾個考生表情都傻了)
那個女監考人員就在講台看他表演,大家浪費休息時間在等他
然後再花時間還法條本
當然第二天民法民訴時又出問題,中午又打算收法條本,
這次比較聰明,跟他說不用收這個!!!      他就很乖把前面人的退回去

還有那個女的也沒多好,禁止考生在每一節考試時在法條本畫記和折頁
這很影響考試的作答
再來就是考試時兩個監考都在混,有一個考生想上廁所,
舉手舉超久都沒發現,後來敲桌子、咳嗽也沒用,又不敢大喊
我覺得她忍得快崩潰了,超慘

回覆 在10/23/2019 12:32:11 PM的回覆:
這幾天都討論的好嚴肅喔
樓上的話題讓人覺得輕鬆
話說為什麼一間考場要左邊坐律師,右邊坐法官
有點不懂
讓考律師的人看我們早早離開還挺殘忍的

不過監考老師真的很影響應考人心情欸
有一年考高考,坐第一個,監考老師居然叫我把透明鉛筆盒收起來
我告訴她說,考選部允許大家帶透明鉛筆盒
她為了面子,居然應要說,還是要收起來
我後面的女生還拿準考證印的規則給她看,居然不理,
我就跟她說,我帶鉛筆盒考很多次了,我是律師,如果有影響應考試服公職權利,我會採相關程序處理
然後
她嚇的每節都不敢檢查我准考證
幹嘛要這樣呢
教室變成考場就不是妳對學生施展特別權力關係的舞台了,
這種監考人真的很糟,影響別人努力了一年的結果
回覆 大叔 在10/23/2019 12:44:29 PM的回覆:
我遇到的監考人員都還不錯   去年一試有位考生鈴聲打完沒停筆   老師就大喊要扣分   衝過去把考卷搶過來不讓他再畫了   那考生就拍桌了一下   

不過覺得現在男生真的太愛抖腳了   如果不幸周圍有抖腳狂   真的要稍微調一下視角
回覆 路人 在10/23/2019 12:57:42 PM的回覆:
言大也是在職準備考試嗎?
回覆 在10/23/2019 1:21:09 PM的回覆:
我三月時辭了工作要拼這一次考試
想要徹底的感覺什麼叫背水一戰,什麼叫破斧沈舟
雖然還不知道考試結果
但我很想要今生今世全心全意拼一次司法官看看是什麼感覺

不管結果怎樣,覺得無憾
回覆 路人 在10/23/2019 2:12:52 PM的回覆:
言大真的很有決心,感覺你今年應該沒問題!
另外請問言大有去考司法特考嗎?檢事官之類?
回覆 在10/23/2019 2:15:59 PM的回覆:
我今年是考執行官
行政訴訟和訴願慘不忍睹
回覆 12 在10/23/2019 2:21:44 PM的回覆:
請問今年執行官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這科是不是給分偏低啊
我看今年考題多為申論   且為傳統爭點   但寫出來就是分數超低
回覆 能否 在10/23/2019 2:24:06 PM的回覆:
能否請大家分析一下
今年律師的行政法考題?
好像都沒看到有人討論這個
憲法也是
回覆 在10/23/2019 2:24:25 PM的回覆:
我記得103年時考過檢事官,那時還考了12-13名吧但現在因為有智財組,應該沒有那時好考了
回覆 困境 在10/23/2019 2:36:48 PM的回覆:
我考司事官那間監考人誤以為我的時鍾是計算機
叫我不能用
我說那是時鍾不是計算機
考司特用計算機作弊..........
一事無成如我有些後悔當年沒去做律師了

回覆 AKEA@b 在10/23/2019 2:39:53 PM的回覆:
我執行官行政救濟這科50分,但行政程序法很慘,請言兄分享行政程序法分數
回覆 在10/23/2019 2:40:45 PM的回覆:

我也都帶小小時鐘,可以立著瞄時間喔
這是可以的
監考老師有問過我會不會發出聲音,我說不會
是可以的啊
回覆 困境 在10/23/2019 2:48:45 PM的回覆:
後來是可以使用
但或多或少會影響心情
當然不因為這樣沒考上啦
那就太牽托了
呵~

回覆 在10/23/2019 2:49:10 PM的回覆:
訴願13
行政訴訟4
行程18
行執16
回覆 困境 在10/23/2019 2:51:22 PM的回覆:
訴願與行政訴訟全部只拿17分?
回覆 在10/23/2019 2:53:35 PM的回覆:
對啊
爆爛
回覆 困境 在10/23/2019 3:04:17 PM的回覆:
這閱卷老師也太狠了
以前舊制一題25分
傳聞得道者20分
餘2分
回覆 在10/23/2019 3:07:40 PM的回覆:
我是覺得說
我好像看錯題目
回覆 manto 在10/23/2019 3:09:57 PM的回覆:
我這次也有報考行政執行官,行政法部分也分別只有42跟20分
民法,刑法刑訴,法英都有超過70分,商事60,民訴41,最後平均我想真的是被行政法部分拖累了,也只能再繼續努力唸書了啊
回覆 經過 在10/23/2019 3:24:06 PM的回覆:
我來報一下執行官的分數給各位參考
刑法刑訴   54
民法72
訴願行政訴訟25
行政程序與執行58
民訴49
強商76
民次約2X名

訴願跟行政訴訟,我覺得寫的應該也不至於爛到25分,我看到分數也是覺得挺扯....
回覆 在10/23/2019 3:35:01 PM的回覆:
我本來是要報檢事啦
結果報名時不知為什麼跳成執行官
後來想說反正我也來不及背智財,就當練習
後來看到成績覺得也沒有太難過,不過明年應該會報檢事,假如司法官沒上的話
回覆 AKEA 在10/23/2019 4:21:50 PM的回覆:
執行官報分,民法:68、行程:47丶行訴50丶民訴47丶法英62,商事54丶刑事55,看來比較後大概知道差在那裡了,想不到行訴以為是最差的,想不到比較起來是算高的。考試有時就是令人難以捉摸。
回覆 在10/23/2019 4:24:16 PM的回覆:
輸贏之間
忽然想到今年作文題
我一直覺得自己從沒怎麼唸公司和證交
但考律師時卻極幸運的考上了,並不是真正的贏
而今年,我終於克服自己懼怕的公司證交,好好的唸了
就算沒有上,我也覺得自己勝利了
因為克服了自己

回覆 困境 在10/23/2019 4:44:17 PM的回覆:
我司事官念最好換應該是破消了
去年75分
今年63分
哈~~~
回覆 12 在10/23/2019 5:21:22 PM的回覆:
上面那個訴願行訴25的大大   我名次跟你差不多2X   那科也是只有28分   自認全申論題目不可能拿到這分數   看來關鍵大概就是那科要寫到某些讓閱卷老師開心的點
回覆 我難過 在12/16/2019 4:32:35 PM的回覆:
我要特別感謝言大,
你的回覆讓我受益良多,
今年我考上了,
從這串討論學習到非常多,
很感謝大家!
回覆 大叔 在12/16/2019 4:50:54 PM的回覆:
言大有好消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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