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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日本死後離婚制度
發表人 Re  

發表日期

11/5/2019 12:38:09 AM
發表內容 日本有死後離婚制度,也就是當配偶死後可以提出「姻族関係終了届」,在不需經過對方同意下,就可以終止與配偶的姻親關係,所以被稱為「死後離婚」。據報導指稱許多女性選擇在丈夫過世後,申請與夫家斷絕姻親關係,5年來數量暴增45%,日本法務省的統計資料,申請死後離婚的人數從2009年的1823件,到2014年的2202件。(賴芳玉專欄:台灣也能死後離婚嗎)
回覆 Re 在11/5/2019 2:43:12 AM的回覆: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現行有效條文)
第   971   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立法理由
按姻親關係乃基於婚姻關係而發生,離婚或結婚經撤銷後,均失其存在之基礎,是故撤銷結婚者,當與離婚同列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舊法本條前段,僅列離婚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而不及於結婚經撤銷之情形,尚欠周全,爰予增列。舊法本條後段,僅將「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列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而不將妻死夫再婚或贅夫死妻再婚一併列入,顯見並非採取因夫妻一方死亡他方再婚,姻親關係均歸於消滅之原則,於男女平等之義,未能完全貫徹,而況我國民間,夫死妻再婚後,仍與前夫親屬維持原有姻親情誼者,所在多有,足見舊法規定與民間實情亦有不符,爰將「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時」兩句刪除。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971   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時,亦同。
-------------------------
很奇怪的立法理由!
回覆 Re 在11/5/2019 3:10:12 PM的回覆:
Review:2005年的討論串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977


回覆 Re 在11/5/2019 3:14:29 PM的回覆:
Review:2005年的討論串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977

其中有人問:
補問   在2005/1/4   下午   11:16:54的回覆:
老師您的意思,是否就是說,
夫妻之一方死亡,僅消滅基於夫妻身分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至於生存之一方與死亡之他方間之配偶關係(事實關係),或生存之一方與死亡之他方親屬間之姻親關係(事實關係),不因死亡而受影響。

老老師回答:
李俊德   在2005/1/5   上午   01:32:46的回覆:
回答:補問                  沒錯
-----------------------------
事實上所謂的配偶關係)(夫妻關係)應該是歸於消滅了,而依現行法姻親關係則仍存續   才是。
回覆 Re 在11/5/2019 3:53:49 PM的回覆:
在網站上查到的
-------------------
篇名
身分關係的成立與解消:第三講--夫妻關係之解消
作者 戴瑀如
中文摘要
在瞭解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如何建立之後,第三講要說明的是夫妻關係的解消。有效成立的婚姻關係一旦解消之後,彼此就不再具備夫妻的身分關係,自然也無法再主張基於夫妻之身分關係而來之各項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婚姻解消的時點也成為判斷夫妻權利義務的基礎。本講次將以婚姻解消之事由及其效力,說明其對夫妻以及第三人(例如子女)之影響。
起訖頁 50-60
(月旦知識庫)
回覆 Re 在11/6/2019 2:15:49 PM的回覆:
啊?都沒有人對此議題有興趣嗎?
-------------------
翻了一下林秀雄的書(哈!甚麼時候買的?)他是把所謂的婚姻關係分成:
1.夫妻關係
2.婚姻契約關係
他是說:惟是否如前所述多數學者認為婚姻因當事人之死亡而解消,乃近代法所公認知自明之理,則有待檢討。.................云云

按:哈哈!深思深思!
回覆 Re 在11/7/2019 12:31:59 AM的回覆:
一知半解   在2005/1/5   上午   12:49:03的回覆:
補充學者看法


※姻親關係不因夫妻一方死亡而消滅?

◎肯定見解--民國74年修正971條之立法理由:
74年修正時,立法者認為,將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列為姻親關係之原因,而不將妻死夫再婚或贅夫死妻再婚一併列入,顯然違法男女平等原則,又何況我國民間,夫死妻再婚後,仍與前夫親屬維持原有姻親關係情誼者所在多有,足見該條規定與民間實情亦有不符。因此,將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時不列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


◎否定見解(尤其強調配偶一方死亡,他方再婚時之姻親關係解消問題):
1、   陳祺炎(三人合著,民法親屬新論,P53)
配偶之一方死亡後,理應考慮他方配偶有權、亦應有機會消滅其與死亡配偶親屬間之姻親關係,始能應付實際上之需要,進而如生存配偶再婚者,其與死亡配偶之血親、姻親間,曾經存在之姻親情誼,亦應視為諸歸消滅,較合個人主義民法之理念。

2、   戴東雄:(二人合著,親屬法,P42)
姻親乃藉婚姻之媒介,與一定之親屬發生法律上之權利義務,如配偶一方死亡,而他方再婚時,宜使該法律上之權利義務,由新婚配偶之親屬取代,原因親無繼續存在之必要,如此解釋,既能達到男女平等之原則,又能符合姻親在法律生活之實益。事實上,生存配偶再婚時,仍與前配偶之親屬維持姻親關係者,將會造成姻親關係複雜化之結果。

3、   林菊枝(親屬法新論P30∼31)
依新法之規定,夫妻之一方死亡後,不問他方是否已再婚,不問當事人是否願意,仍一味強制其與前夫、前妻之親屬維持姻親關係,是否妥當,有待商榷。妻之一方死亡後,當事人有意時,以法律強制維持此一關係,尚無可厚非,但如生存配偶再婚,或當事人無意維持此關係時,是否有此必要,頗有疑問。
日本民法第728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Ⅰ)。夫妻之一方死亡時,他方生存配偶有終止姻親關係之意思表示時亦同(Ⅱ)」,給予生存配偶有選擇之可能性,富於彈性。我民法也宜設例外之規定,尊重當事人之意思,原則尚可任意當事人維持此一關係,在雙方無此意思時,不妨任其消滅姻親關係,始為合理
回覆 Re 在11/7/2019 12:49:26 AM的回覆:
關於林秀雄將婚姻關係(的解消)分成:
1.夫妻關係
2.婚姻契約關係

這樣的分類,不知是否為林秀雄所獨創?其依據為何?控怕有再加以論述的必要。
回覆 Re 在11/9/2019 7:39:54 PM的回覆:
哈哈!無言。
--------------------
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修正(現行有效條文)
第   1000   條
夫妻各保有其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條文對照表
一      原條文以妻冠夫姓為原則,不但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且在戶籍登記及所使用資格證件、印章、等均徒增麻煩,故修訂夫妻以不冠姓為原則,且冠姓之一方亦得隨時回復其本姓。              
二      廢贅夫婚制度。婚姻是兩人為共同生活,彼此扶持而設之制度,無庸有嫁娶或招贅婚之分,應破除此種觀念。又贅夫婚姻制度之存在,徒然予以男女平等之假象及藉口,應予以廢除。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000   條
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按:上述的立法理由是對的!婚姻就婚姻,還分甚麼嫁娶婚招贅婚?
可是系爭第971條卻又在立法理由說: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現行有效條文)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立法理由
按姻親關係乃基於婚姻關係而發生,離婚或結婚經撤銷後,均失其存在之基礎,是故撤銷結婚者,當與離婚同列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舊法本條前段,僅列離婚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而不及於結婚經撤銷之情形,尚欠周全,爰予增列。舊法本條後段,僅將「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列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而不將妻死夫再婚或贅夫死妻再婚一併列入,顯見並非採取因夫妻一方死亡他方再婚,姻親關係均歸於消滅之原則,於男女平等之義,未能完全貫徹,而況我國民間,夫死妻再婚後,仍與前夫親屬維持原有姻親情誼者,所在多有,足見舊法規定與民間實情亦有不符,爰將「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時」兩句刪除

其中的:舊法本條後段,僅將「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列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而不將妻死夫再婚或贅夫死妻再婚一併列入,顯見並非採取因夫妻一方死亡他方再婚,姻親關係均歸於消滅之原則,於男女平等之義,未能完全貫徹      云云

這其間沒有矛盾嗎?
回覆 Re 在11/10/2019 4:19:15 PM的回覆:
哈哈!不知該說甚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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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親屬法,婚姻之解消,其中:
至於貞操義務之違反,僅構成離婚原因或侵權行為,"惟"配偶一方死亡後,生存配偶違反貞操義務亦無從離婚...........,云云....

按:不是說配偶一方死亡,婚姻關係解消是指夫妻身分關係解消嗎?既然夫妻身分關係解消,怎麼還有甚麼"貞操義務"?一方死亡了還要遵守貞操啊?會不會太扯以及違反人性尊嚴啊?

回覆 Re 在11/19/2019 3:24:23 AM的回覆:
哈哈!確定贅夫婚已廢除?
回覆 路人甲 在12/15/2019 12:37:35 PM的回覆:
請問日本死後離婚有何法律依據嗎?
回覆 Re 在12/15/2019 2:30:42 PM的回覆:
死後離婚只是個代名詞,其實它是指:日本《民法》第   728   條第   2項,配偶一旦死亡,即可提出終結婚姻關係的申請——姻族關係終了屆,斷開與夫家的連結,同時仍保有死後遺產繼承的權利。

上述引自:https://womany.net/read/article/1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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