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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法294條是293條的不法加重還是罪責加重
發表人 陳先生  

發表日期

12/15/2019 11:53:20 AM
發表內容 有一個刑法問題困擾我很久了,想請問一下大家的見解,感謝
刑法第294條究竟是第293條之不法加重還是罪責加重呢?

我個人認為是罪責加重,因為依法令或契約而有扶助義務之人,立法者更能期待他要扶助、保護該無自救力之人,如果明明有扶助義務卻不扶助,感覺比沒有扶助義務之人更可惡,所以立法者才加重。而且不管是有義務之人為遺棄,或是無義務之人為遺棄,其對於該無自救力之人所造成之法益侵害應該是一樣的,所以應該不是不法加重。

可是書上卻認為是不法加重,但我實在無法理解為什麼有義務之人遺棄所造成之法益侵害會比較高?
回覆 Re 在12/15/2019 2:39:00 PM的回覆:
哈哈!
不法跟罪責兩者涇渭分明嗎?
然後不法跟罪責兩者的劃分有無必要?(Jakobs,及其學生Pawlik)

我猜可能是:不法跟構成要件密切相關,罪責則比較限於行為人的自身關係吧?

最後聽說有:不法即罪責,罪責即不法   這樣的說法!
回覆 Re 在12/15/2019 2:41:44 PM的回覆:
repo.
駱克信與雅各布斯   在2012/4/24   下午   05:45:21的回覆:
REPO
Roxin     v.s.     Jakobs
1.犯罪是一種規範侵犯,而不是一種法益侵害?
2.取消不法和罪責的區分?
3.按照符合目標的觀點來實現罪責的歸屬?
----------------
以上3點Jakobs的主張,我(Roxin)並未接受其中任何一點。我(Roxin)和雅各布斯之間的學說對抗已經很久了,通過這種對抗,希望刑法能夠阻止應該由它阻止的一些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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