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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問題]代理人所為之詐欺
發表人 愚生  

發表日期

4/13/2006 12:54:20 AM
發表內容 請教
代理人所為之詐欺
要如何適用法條?

老師在88司法官的解題有提到
代理行為之瑕疵應就代理人決之
所以依105本文規定,相對人受詐欺自得行使撤銷權而不受92但書之限制

在此學生不瞭解
105本文所規定的是代理人受詐欺的情形
而非代理人詐欺相對人之情形,要如何直接適用?

愚生知道即使是代理人所為之詐欺
相對人可主張92撤銷其意思表示,而無該條但書適用
但是法條上要如何將代理人的詐欺而使相對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擔呢?
回覆
李俊德 在4/13/2006 11:24:19 AM的回覆:

撤銷:意思表示作成時即存在瑕疵

代理:行為作成及效果歸屬分離

代理人對相對人為詐欺,判斷上:來自於表意人之詐欺。

直接適用92第1項本文
回覆 愚生 在4/13/2006 11:38:57 AM的回覆:
感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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