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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權利瑕疵為什麼限於自始瑕疵?
發表人 考生弱弱發問  

發表日期

12/21/2019 12:24:06 AM
發表內容 如題,我翻了張台大的書,但還是不知道為什麼   
希望版上前輩幫忙回答   非常感謝
回覆 弱弱地回答你 在12/21/2019 2:51:13 AM的回覆:
因為契約成立後之權利瑕疵直接適用債務不履行
回覆 弱弱地再問 在12/21/2019 3:17:16 AM的回覆:
回樓上   感謝回應

我想再請問,那為什麼物之瑕疵擔保於可以適用債務不履行的情況仍然可以適用瑕疵擔保的規定,然後自由競合
但是在嗣後權利瑕疵擔保的狀況,可以債務不履行處理,就打住了,而不給瑕疵擔保的規定亦適用呢?
回覆 小寶兒 在4/29/2020 1:37:08 AM的回覆:
可以具體一點嗎?
聽不太懂你的問題...
回覆 嘓冥襠 在4/29/2020 7:36:24 AM的回覆:
權利瑕疵擔保限於契約成立前已經存在的瑕疵,
如果是契約成立後始發生則適用債務不履行。
理由是因為權利瑕疵擔保效力過於強大,
不需要可歸責事由等,
因此學說將其限制在成立前已經存在者方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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