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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行政組織的法律授權性
發表人 奇奇  

發表日期

4/14/2006 12:56:04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在課堂上說:國家為了規避創設行政組織需要法律保留的繁複程序,所以大多採用設立私法人的方式來達成行政任務。但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行政組織的創設已經不需採嚴格的法律保留,而有鬆綁的跡像。又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之規定,目前僅於一級二級三級之行政組織始有法律保留之適用。

小弟不是要賣弄,而是覺得依老師的教學方式,在講到行政組織的概念時,應該會先帶我們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這個重要的規定,因為老師尚未提到這個條文,所以我覺得是否是我的觀念有錯誤,還是老師會在後面再一併講解?

因為離考試越來越近,有點心急,有冒犯之處,請見諒!!
謝謝~
回覆 風清揚 在4/14/2006 1:37:12 AM的回覆:
老師326頁的講義有提到:層級化保留

擺脫監督吧。人事,預算,會計都鬆綁(參酌行政法人的結論)。
回覆
李俊德 在4/14/2006 12:08:49 PM的回覆:

其實我國目前為止仍採行政機關法定原則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

1.一級,二級,三級:國會保留(絕對法律保留)

2.四級以下:業務執行機關採相對法律保留(可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設置)(立法理由)

3.行政規則:內部單位
--------------------------------------------------------------------------------
雖然法條用語為命令,但此命令為法規命令,不包括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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