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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緩刑期滿可任公務員嗎
發表人 小婷  

發表日期

4/14/2006 1:56:51 PM
發表內容 我在17歲時曾被判妨礙公務,判緩刑兩年,現已期滿約五年最近考上公職醫院擔任醫護人員已工作四個多月,院方得知此事要我呈報告往上呈報,我擔心我是否因為年少不董事而造成我現在有可能會被院方裁遣
回覆
李俊德 在4/14/2006 4:10:37 PM的回覆:

可以擔任公務員

真的資遣,就告它
回覆 阿亮 在4/17/2006 4:24:59 PM的回覆:
公務員任用法
第二十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公務人員: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刑法
第七十六條   (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由上開二條文(公務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但書+刑法第七十六條)可知,開版者依法可從事公務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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