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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平等原則不包括違法平等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15/2006 4:13:46 PM
發表內容
裁判字號:95年判字第317號   
要  旨:
按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的事件作相同的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故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係指合法的平等,並不包含違法的平等。行政先例必須是合法的,乃行政自我拘束的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的請求權。
回覆 疑問 在4/15/2006 7:20:16 PM的回覆:

『      按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的事件作相同的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故『      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係指合法的平等,並不包含違法的平等      』。行政先例必須是合法的,乃行政自我拘束的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的請求權。
-----------


雖然這樣問有點怪...
從第一個引號
是如何導出"故"有第二個引號的?
可能是書念太少   
不甚瞭解

而判決的最後一句
應該是「平等原則不包括違法平等」很好的理由
不過卻沒有擺在前面
難道說寫答案要這樣?
這下真的是發生了一點疑問..........

請各位不吝指教...Orz
回覆 janet 在4/15/2006 11:46:31 PM的回覆:
德國憲法的平等原則並無一定之權利內涵,需結合其他基本權方能主張,例如結合工作權,成為工作平等權;結合參政權,成為參政平等權。而不法本身並非權利,結合平等原則後,成為不法不等,亦非權利,故無法主張。我國亦應為相同之解釋。
在行政法層次,不合法之先例,無從援引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自我拘束,否則無異要求行政機關重覆錯誤,而造成法秩序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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