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法197第二項之用法(王師-第四冊之文章)
發表人 非立刻  

發表日期

4/19/2006 6:23:08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好,
以下的例子是王老師在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四冊中這篇文章:「因侵權行為負債務者之拒履行及不當得利請求權」(p299-314)所舉的。

【案例】甲於67/2/1向乙購買「諾貝爾文學獎全集」30冊,價金3萬。甲先付1萬元,取書10冊。約定3個月內,出齊全書,再付餘款。甲於同年4月1日發現該書品質惡劣,且逾期未出書,經確定受乙詐欺,礙於情面,未為撤銷。69/5/1乙向甲表示,書已出齊,請求交付餘款2萬。試問:
(二)甲得否依民法197Ⅱ向乙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價金?
---
王老師因為採「構成要件準用說」,所以甲無法依179向乙請求返還價金。蓋買賣契約未受影響,出賣人受領價金,乃是基於有效成立買賣契約所生之債權,具有法律上原因,不成立不當得利。

我的問題是:則甲是否還有可能請求返還已交付的1萬價金?      
因為王老師在文章後的註解(p313)有談到鄭玉波老師的文章,則我們可否說此時可以「類推適用」197條二項呢?      或者只能說因為甲自己讓時效罹於消滅,所以應承擔不得請由返還之結果?




回覆
李俊德 在4/19/2006 7:41:37 PM的回覆:
「類推適用」197條二項呢?
-------------------------------------------------------------------------------
那要不要類推構成要件?

你能說明,準用「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但僅類推「法律效果」之理由嗎?

如果你能說明,為何不一開始就認為197條二項準用「法律效果」即可?
回覆 非立刻 在4/20/2006 1:09:46 AM的回覆:
準用「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但僅類推「法律效果」之理由嗎?
如果你能說明,為何不一開始就認為197條二項準用「法律效果」即可?
---
謝謝老師的回文。
我也知道既然要把民法197第2項解釋成「整體準用」,卻因為在本案中不構成179,而只好「類推適用」民法197第2項,這樣的做法,是有點矛盾,只不過因為王老師在註腳上有提到,所以有此疑問而向老師提出(王師原文:民法197第2項不當得利返還之規定,既不當然適用,可否類推適用之?   p314)。

所以學生在此下了結論,若觀念有誤還望老師指正!
1、既然認為民法197第2項採「整體準用」,則被害人即不可再向加害人請求返還。   反之,若認為被害人仍可向加害人請求返還者,則其對於民法197第2項的理解就一定是「效果準用」。
2、本案中,甲已無請求權向乙請求返還一萬元之價金,理由在於時效已罹於消滅,甲自應承擔時效消滅的不利益!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