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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律倫理時事題:法官不能領愛心便當
發表人 宇宙  

發表日期

2/26/2020 2:54:40 PM
發表內容 違反哪一條?
回覆 過嚴苛 在2/26/2020 6:46:03 PM的回覆:
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回覆 幹嘛 在2/26/2020 10:07:47 PM的回覆:
貪小便宜
回覆 真的太失格了 在2/26/2020 10:27:27 PM的回覆:
都當到法官了
一餐便宜雞腿便當也才70元而已
還跟貧苦百姓搶愛心便當
這樣真的很失格
無法認同
回覆 案例事實清楚後再作答 在2/27/2020 8:19:08 AM的回覆:
這件事情的始末未必清楚,不建議看到記者未求點閱率的標題就開槍。
公務人員的身分有時後容易被放大而失焦
回覆 新聞刊載原文 在2/27/2020 8:57:46 AM的回覆: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00226inv013/?fbclid=IwAR3Ycc29iPk4jAM4n-qP6tiPAVoNcLl9XgN4BseXeCrdofrrh01z3ne86cw


【法官吃免錢】「我非完人或貴族」 法官現身曝排隊領愛心便當緣由


施志遠在文中指出,先前有次在發放愛心便當處碰到劉姓檢舉人,劉女當時想跟他談案件相關事情,當時他曾告知對方,不要在審判以外接觸法官,可以將想表達的意見寫成書狀,當下劉女也就確實沒再來攀談,他以為劉女已經知所進退,沒意料到劉女又再次到同樣地點,暗自偷拍照片。

施志遠強調,雖然劉女告發8張照片,但扣除拍攝他及家人的車輛外,拍到他本人的只有數張,且他都穿著相同衣服,劉女稱這些照片是不同天拍攝,指他不只領過一次便當,施因此決定向公保會提起救濟,但申訴及再申訴皆被駁回。
對於領便當事件恐引起輿論對於司法界的評價,施志遠對各個學長姐表示致歉,「誠如前面有學長提到擔任法官要有貴族的氣息,與財富無關,經過這件事情,無論社會輿論或是有人持不同看法,我也會從中學習,並時時提高警覺。」

以下為施志遠發表致法官論壇的文章全文:

各位學長姐大家好,

我是本次新聞的當事人,看到這則新聞被放上論壇,而這幾天因為保訓會決定書莫名被放在網路討論,除了平常有在聯繫的友人同學關心外,當中更接到不少許久未聯絡的老師、學長姐或同學的關心,當然,也看了一些法官群體、律師群體,甚或是一般人民可能在臉書社群上或私人群組的正反想法,有些可能因為決定書事實的略寫,或對於事實的不夠了解,而產生討論上的失焦,所以藉由這個說明一併來敘說,這篇文章無異要為我辯解什麼,因為身為法律人已經窮盡救濟手段而已確定,我覺得對於價值判斷,或是職務監督處分的標準,我無意藉由這篇文章說三道四,因為這只是我片面的說法,所以我不會在這文章中提及價值判斷,單純描寫經過。


可能有些學長姐直覺看到新聞覺得詭異,為什麼我會出現在那個地方?那個地方的屬性又是什麼?為什麼會有所謂的檢舉人出現?這些大概是我這幾天最常被問到的共通性問題。

這肇因於我在106年7月收案,承審一件被告2人因擔任社區委員主委被訴向店家拿取空白單據,向政府單位核銷經費的案件,該案有三個社區住戶的檢舉人,後來審理好長一段時間,才知道其中一個告發檢舉人是我的親戚,另一名告發檢舉人即係新聞所提及之劉女。因為我長年不在家鄉工作,待分發後始返回家鄉,所以對於這名親戚長相甚至名字都不太有印象,只知道我每次開庭下面都會有人旁邊,可能是告發檢舉人也可能是社區民眾不等,不時對被告辯解斥責或是發出異聲。所以事後回想起來,可能是親戚看到名牌的姓名,才知道是我目前的工作,再透過與我父母較有聯絡的親戚知道我父母的近況。

而依據後來受檢舉後,所看到的資料,本案檢舉人劉女,應該是從106年9月開始自承會再發放便當處等候(這樣在場跟蹤的情況直到107年10月,嗣11月正式提出檢舉,期間大約1年餘),恐係透過同為告發檢舉人之親戚得知而打聽到我父母親在這某間宮廟擔任志工,並會排班或不定期到場幫忙發放便當事務(該廟之宮主即為新聞中海產店老闆),而我那時候只知道父母親會去擔任志工,我並不會去該場合,嗣106年10月我的第二個和第三個孩子雙胞胎誕生了,家裡有著三個小小孩,所以我便會請我父母幫忙照顧老大,尤其當我太太需要一打二的時候,我又需要去外出添購孩子日常用品的時候甚或有時候需要加班,便會臨時拜託父母親照料,但有時候遇到父母二人已排定志工行程,便會帶同孩子一起去(老人家總喜歡帶著孫子到處晃也欣然接受),由我接送並且辦妥事宜後,再到發放便當處所等候接送他們及孩子返家。

而這段時間就是新聞所載107年間,當我偶而有到場時,且當太太忙碌當天中午沒有煮飯時,因為主辦單位總會多預留便當予志工帶回,有時候會有多出來,我的母親便會拿給我,讓我帶回,但一次兩次,我總感覺不好意思,畢竟我不是志工,我充其量只是到場幫忙看住我自己的小孩不要干擾爺爺奶奶工作,等待他們結束一起回家而已,所以後來我才主動跟我母親說,我若是當天真的有需要便當,而排隊人數不多會有剩餘的便當,我就跟著人群排就好,不用特別拿志工們的便當給我,會不好意思,這就是我排隊的緣由。

至於回到為什麼會有這個便當,資格領取的狀況怎樣,其實新聞和決定書都寫得不夠詳細,主辦單位有安排室內座椅,給所謂清寒、弱勢(例如老人家),不需要任何排隊,可以直接告知主辦單位後,會安排坐在室內,優先領取,然後扣除他們的數量後,就不限資格發放予民眾結緣或分享。至於便當的起源就是因為宮主早年因為多項犯罪入監執行,感念及母親不離不棄,所以成立宮廟,宣揚孝心,因此集合自己和捐款者之愛心(其中當然父母親偶而也會有以他們或我的名義捐助),以發送便當之方式來結緣和宣揚,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有人稱為「愛心便當」的緣故。

而當我在107年間偶有到現場時之某一次,劉女即上前攀談,表明其身分,希望我重判兩個被告,說他們多可惡云云,我便告以希望他不要審判外接觸法官,可以寫書狀到法院,法官會看,經過跟他說明,劉女確實未再有接近攀談,後來我也曾問我父母親還有看到該名劉女嗎,我父母均以人很多,走來走去,沒注意有看到,本來心中也是想說經過我跟他說明法院的審理經過,應該知所進退,但這就是本件檢舉案的起源,依照後來檢舉的照片,應該就是該名劉女依然會到場,只是開始案中偷拍,但誠如我前面所說,我不是很常到場,縱使因為需要委由父母照顧孩子,有時候太太有煮,也就不需要便當,因此拿取的次數可謂是少之又少,後來依照檢舉的照片,由決定書的寫法有8張,這8張扣除拍攝我的車輛或家人機車外,拍攝到我的只有數張,然後我的衣著均相同,這點或許政風人員也有發現,我曾看過筆錄內容有詢問此疑點,但劉女堅稱是很多次,是不同時候所拍,只是每次我都穿著相同衣物云云,而我自己是認為應該是某一天我排隊時,她從不同角度所拍攝,試想有心拍照檢舉的話,我真的很多次,隨便拍可能都數十張以上,這其實也是我一開始會要提起救濟的一個點,也就是可能認定次數也困難,所以從職務監督事實只能寫「多次」,而這個多次是頻繁密集時間的多次,還是其跟蹤了一年多就只有這樣的成果,我個人其實很希望透過救濟程序得知懲處的標準,是這種行為一次都不允許?抑或是怎樣的標準?只是比較遺憾,從申訴到再申訴,都沒有獲得解答,且新聞中所提及我與劉女「爭執」二字,也是我很在意,因為我從頭到尾沒有跟劉女惡言相向過,因此在救濟過程,所屬法院回覆是說因為我希望劉女循正常管道抒發意見,而劉女希望審判外接觸,二人對於本案看法不一致,這就是「爭執」之意,或許國語字典可以這樣解釋,但一般常人看到「爭執」二字可能以為法官跟檢舉人在大庭廣眾下吵架之類,這其實也是我當初救濟而不能釋懷之處。

而本案有個插曲,關於聲請法官迴避的部分,其實早在劉女第一次接觸時,我就想是否可能聲請迴避,但身為一個分發不久的候補,一來老實說實在擔心會不會讓其他學長姐認為我在推不好辦案件,二來從法條來看,並沒有法定可以迴避的事由,所以在第一次接觸後,我只好先做罷,一邊審理一邊看看,後來,劉女透過親戚轉交再轉交到我手上有一封信件,信件內容有一封公文,因本案係調查站移送地檢署起訴,所以劉女於起訴已經快一年後之107年6月寫信給調查站希望表彰承辦本案順利起訴的調查官,調查站有例行性的回文,劉女即以該函文透過信件,向我暗示假如承辦的好,會向法院以類似方式嘉勉,我想應該通常之人看到這種信件,大概知道劉女在威脅利誘,因次我請親戚退回信件後,旋即找庭長討論迴避的問題,如同前面提及,似乎沒有直接可以適用的條文,因為親戚是告發人不是告訴人,且對審判核心有影響的人劉女連親戚關係都不是,所以最終只能類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試看看,最終承蒙院長准許移轉給其他學長姐承辦。後來,不知為何劉女知道法官換人了,又透過親戚來話,要我不要跟後手法官說他的不是之類,我當然不予理會,心想已經移轉其他學長姊,應該就沒事情了,加上那時候,小小孩已經超過六個月,比較可以自己應付,就再也沒去過該處,就無加以理會,豈知,依照後來檢舉流程,應該是劉女在107年8月先在承辦案件中,抒發己見之告發狀時附上拍照的照片,後來再持相同照片於107年11月向本院檢舉我與清寒民眾搶食,而斯時因為適逢縣市長議員選舉,偶有縣市議員贊助而到場,劉女尚以我與政治人物有掛勾為由一併提起檢舉,而後開始的調查就如同決定書上所載,就不再贅載。

而提起這個救濟除了上開所載,對於一些我不能釋懷的點想得到答案外,我也以我自己作為試驗品,但這可能新聞或大家根本不會在意或提到,我在自律委員會陳述意見時,本院有發給我調查本案相關資料包含遮引檢舉人資料後的照片等物,供我閱覽後,以利陳述意見,但是後來在會議後,該資料被機關收回,但等我要正式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想正確援用,或提出辯解而需要引用到相關書物證的時候,機關連同保訓會之初均否准我的請求,大抵上就是以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或是對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指檢舉人個資部分),均駁回我的閱覽卷宗,可能是我公法程度不彰,但其實對於無法接觸到那些被援引作為證據的書物證,卻要求被職務監督權人答辯,老實說確實有點力不從心,而這樣無限擴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2條第2項例外情況,是否妥適值得討論,但很遺憾保訓會,最終只開放關於我自己陳述的部分,可以給我閱覽,其他書物證還是否准,而那時候已經108年11月,經過也一年了,慢慢釋懷了,畢竟白天開庭寫判決書,晚上照顧三個小小孩,半夜還要為自己的案件寫答辯書的日子,也實在很痛苦和難熬,而放棄的閱覽卷宗,這大概就是我當初會想提出救濟,並且挑戰的幾個觀點。


其實案件的經過,就是如此,其實從案件被調查至今,也超過一年,老實說從不能釋懷到現在也能慢慢釋懷了,只是因為莫名的決定書被放上網站,又掀起了討論,對此,我相信一定有學長姊不能認同,而認有損整體形象者,我也在此感到致歉,這實非我本意,誠如前面有學長提到擔任法官要有貴族的氣息,與財富無關,經過這件事情,無論社會輿論或是有人持不同看法,我也會從中學習,並時時提高警覺,雖然現有三個小朋友,偶而在工作和照料孩子上兩頭燒真的很累,但看他們成長也很滿足,但我想我雙薪家庭經濟還可以,至少除了三個孩子外從以前開始至今也還定期在家扶中心扶養一個孩子,從國小到現在也都高中了,說這個不是要說我如何,只是想表達,我或許也不是個完人,也不是個貴族,但會盡量去學習如何擔任好法官這份角色,包含公領域以及私領域的拿捏,感恩因為這個案件受牽累的學長姐的包容,也再次因為這件新聞對於感到不堪的學長姊致歉。
回覆 IO 在2/27/2020 8:58:00 AM的回覆:
法官地位崇高怎能跟一群庶民去排隊領便當呢,有失體統
法官就應該養天地正氣,不該食五鼓雜糧
回覆 住海邊 在2/27/2020 10:52:39 AM的回覆:
下一題:討論司法官使用路邊流動廁所的正當性與形象營造
回覆 疑問 在2/27/2020 12:20:12 PM的回覆:
不能包紙尿褲嗎
回覆 看完了 在2/27/2020 12:23:17 PM的回覆:
所以他是真的有排隊領便當
只是爭執這免費便當不是一般的愛心便當
還有沒有領很多次
是嗎?
回覆 123 在2/27/2020 12:35:53 PM的回覆:
身為法律人
不應只看新聞
而應該前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查閱決定書全文

回覆 PP 在2/28/2020 10:39:42 AM的回覆:
雖然法官拿到愛心便當有其理由   總歸一句話:不懂人情世故!   沒有社會歷練!   以為自己去排隊就是做到   "公平"   自以為是與他人一樣平等   就是真正的平等!   殊不知別人從外表看到就是堂堂一位高薪法官   還跟清寒人士一起排隊領愛心便當   這就是所謂的"社會觀感"
多從旁觀第三者去看事情吧   別老是自以為是如何如何   別人就應該跟你一樣想法   社會上畢竟都是以外表評論事情   從表面去推論事實本質   你可以去爭取事實上的公平正義   但是需要一堆過程   就如法律一樣   要搞一堆法律程序來保障或堆砌出事實上的公平正義   的道理一樣
自己嘗過這種辛苦   終於知道當事人身陷法律程序的無奈與痛苦吧!
回覆 REX 在2/28/2020 10:56:38 AM的回覆:
一言以蔽之   社會化程度太低   不懂得社會人情世故
回覆 在2/28/2020 11:13:09 AM的回覆:
這次PP講得對
回覆 法的距離 在2/29/2020 8:32:56 AM的回覆:
有些没社會經歷考上司法官
當久了以為自己是神
但在人民心中卻表現的像神經病
回覆 看到這則新聞 在3/1/2020 5:26:57 PM的回覆:
看到這則新聞,以及樓上道長的討論,不禁有個疑惑,
難道司法官下班後,不能從事跟一般庶民同樣的社會行為嗎?

例如,假設有某明星來台,司法官下班後,可不可以去排隊要簽名、握手、給花?

再例如,有個宗教盛會開始了,司法官下班後,可不可以參加?甚至依例向上師(宗教師)跪拜?或是平常可不可以去廟裡拜拜、參加教會教堂的活動?
回覆 我是樓上 在3/1/2020 5:31:13 PM的回覆:
還有啊,有些團體的供餐,是沒有限定身分,
只是有共識是要當時參加該團體的活動,
例如社區居民共餐等活動、環保共餐等活動,
這些,司法官下班後也不宜參加嗎?

以上
回覆 PP 在3/1/2020 10:07:56 PM的回覆:
樓上二位看那久   還是抓不到重點
不是不能從事跟一般庶民同樣的社會行為   也不是不能參加社區居民共餐等活動、環保共餐等活動
本題的爭點是:高薪的法官(被人抓包   搞到大家都知道他是法官)   排隊拿愛心便當   表面上就是與弱勢者搶用社會資源   社會觀感不佳   
唸法律那久了   看到事實不會抓到重點   還在比附援引其他非爭點的事實
綜上   果然是一堆萬年考生才會提出的膚淺問題   還好考試制度刷到這些書蟲了
回覆 哎....PP 在3/1/2020 10:42:00 PM的回覆:
PP   幾天前的見解頗好。
但稍後的回覆,還是犯了一樣的毛病,太輕率地給人家戴帽子了。
這習慣要改。
回覆 Re 在3/2/2020 11:37:58 AM的回覆:
不要扯甚麼貴族庶民這種容易引起階級對立的形容詞啦!

重點在於:法官去領取愛心便當,有<當事人不適格>的問題。
               
回覆 在3/2/2020 12:39:08 PM的回覆:
而且沒警覺心
遇到檢舉人還繼續排隊
有白眼球過多的問題
回覆 Re 在3/2/2020 12:53:07 PM的回覆:
至於回到為什麼會有這個便當,資格領取的狀況怎樣,其實新聞和決定書都寫得不夠詳細,主辦單位有安排室內座椅,給所謂清寒、弱勢(例如老人家),不需要任何排隊,可以直接告知主辦單位後,會安排坐在室內,優先領取,然後扣除他們的數量後,就不限資格發放予民眾結緣或分享。至於便當的起源就是因為宮主早年因為多項犯罪入監執行,感念及母親不離不棄,所以成立宮廟,宣揚孝心,因此集合自己和捐款者之愛心(其中當然父母親偶而也會有以他們或我的名義捐助),以發送便當之方式來結緣和宣揚,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有人稱為「愛心便當」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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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該名法官的文章,只能說人家能考上法官真的有他的一套(真有一把刷子)!

甚麼是愛心便當?前提應該還是:給清貧或弱勢者啦!法官去領取就是占用了清貧弱勢者一個便當,如果後來有清貧者去領取領不到,要不要算在你法官身上?

尤或甚者,就算剩下的是能夠不分資格給民眾,你法官終究非一般民眾耶,不是嗎?

回覆 法官是神 在3/2/2020 2:14:02 PM的回覆:
法官是神好不好

祂肯領便當是對凡人的肯定

不磕頭謝恩還敢嘴,當心業力引爆
回覆 我有一些意見 在3/3/2020 3:38:37 PM的回覆:
針對樓上的文章,只有二點意見:
一、宗教行為本來就有其不理性的層面存在,任何相關的資訊都算是個人隱私。一般正派的宗教團體,不會把「個別」特定人物參加活動的照片、錄影錄相隨意對外公佈,但可能只公佈「側寫」(即只能看出有人參與,但無法識別個人資訊,例如信徒後方照的黑頭群相等等),或是經同意才公佈。
如果參加的團體很喜歡以實拍、直播之名,在不經同意的情況下公佈畫面,別再參加了吧,把它當邪教看也是可以,連基本遵重信徒也做不到。至於有其它個別信徒的熱情分享?這個團體的信徒素質可見一般,不離開?再參加下去就是物以類聚,不能怪別人日後對你的社會評價不高。
向牧師跪拜???基督教裡不是常態,連天主教(對神父)也不常見,有時間參加這種宗教活動,拿來休息睡覺對身體及日後身心健康還比較好。

二、我晚點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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