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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發表人  

發表日期

3/25/2020 9:41:08 PM
發表內容 關於債編課程2-3
107年四等司法的題目
可以直接用這個~
這應該是擬答中的本院最新見解

【電腦編號】
0980331
【會議日期】
98/03/31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會議次別】
2
【決議全文】

討論事項:
九十八年度民議字第四號提案(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七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十二號)
院長提議:
            出租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已與
承租人訂定未經公證之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之不動產租賃契約
,並將不動產交由承租人占有中,嗣於該法修正施行後始將不動
產所有權讓與他人者,是否有新修正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
規定之適用?

決議:採乙說:
                  基於保護民法債編修正前之既有秩序,以維護法律之安定
                  性,民法債編修正前成立之租賃契約,無適用修正民法第
                  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餘地。
            主      席:楊   仁   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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