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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74)廳民二字第 913 號該廢棄了吧?!
發表人 Re  

發表日期

5/1/2020 1:20:37 AM
發表內容 發文字號:(74)廳民二字第   913   號
發文日期:民國   74   年   12   月   03   日
座談機關:基隆地方法院
資料來源: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4   輯   512   頁
法律問題:假扣押裁定主文諭示,債權人以新台幣   (以下同)   一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就債務人之財產於三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惟執行時,發現債務人除一棟價值一百萬元以上之房屋及基地外,別無其他財產,此際,應否准對該房屋及基地實施假扣押查封程序。
討論意見:甲說:   (否定說)
本題情形如准予實施假扣押查封程序,則不僅顯然違反假扣押裁定主文所諭不准許扣押金額之範圍,且債權人所提供之擔保金額亦不足以彌補債務人將來因假扣押所可能造成之損夫,對債務人損害甚鉅,此外,每易造成投機之債權人故意以小額債權提供小額擔保金,而聲請假扣押債務人巨額之不動產,亦非公平。
  乙說:   (肯定說)
按債務人僅擁有不動產而無其他財產之現象甚為常見,尤以債務人逃匿遷移不明,僅遺留空屋之情形甚多,此際,倘不准債權人假扣押查封該房屋及基地,則債權人事實上無法利用保全程序以保障其債務之獲償,為解決此一問題,宜從寬准許假扣押為宜。
  結論:多數採乙說。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
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假扣押之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執行之規定。而查封動產或不動產,依同法第五十條及第一百十三條雖規定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
費用為限,惟該法條之規定,旨在保護債務人,避免債權人任意聲請超額查封。故如債務人有多數財產可供執行時,固應就財產價值與債權額相當之財產強制執行,但如債務人僅有房屋一棟可供執行,雖其價值遠逾假扣
押債權額,亦可對該不動產執行,否則債權人勢將無法就債務人唯一之財產執行,並受清償,殊非立法之本意,研討結果採乙說,核無不合。
回覆 接著自問自答? 在5/1/2020 2:03:09 PM的回覆:
你好
好久不見
恭喜您重出江湖
回覆 Re 在5/1/2020 3:27:32 PM的回覆:
你好!
啊?怎麼了嗎?
回覆 謝謝 在5/1/2020 3:33:58 PM的回覆:
沒事

想念你而已
回覆 Re 在5/1/2020 3:56:32 PM的回覆:
喔!好啦!
謝謝~~~~

ps.
林山田:新法(按:指2005年的修法)對於影響辨識能力與行事能力的原因,只規定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如此亦如現行法(按:指舊法)得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般,過於簡略,實為美中不足之處,故宜就本國精神醫學,生理學與心理學的用語,並參酌德國刑法第20條*的規定,將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的內涵,予以明文規定。

回覆 你的結論沒推論嗎 在5/2/2020 2:28:45 AM的回覆:

你要說你認為該廢棄的原因是什麼阿?
不要每次都只會貼跟下結論,   然後要別人去想說你的推論在那?很多次了,沒推論過程乾脆別講話
回覆 Re 在5/2/2020 2:42:54 AM的回覆:
我應該有說吧?請參閱別篇,謝謝!(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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