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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李老師終於表態囉!
發表人 Re  

發表日期

5/21/2020 3:00:39 PM
發表內容 一直在等李老師的表態呢!

終於等到囉~~~~

回覆 Re 在5/21/2020 3:08:50 PM的回覆:
李老師:行政執行署明明可以選擇對人民損害較輕的執行方法「強制管理(人民喪失短期管理用益權)」(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5條及第103條:命其遷出查封標的物,將房屋出租於第三人以租金抵償1.8萬元罰鍰)。
----------------
謝謝李老師的說明
回覆 學生 在5/21/2020 3:23:29 PM的回覆:
還是李老師厲害
之前網路一堆法律人評論
都沒人提到強制管理
回覆 小律師 在5/22/2020 8:15:57 AM的回覆:
可是,為了小額國家債權,去搞強制管理,債務人自己不先搬出去是一個問題,出租給誰又是一個問題,承租人事後擺爛又是一個問題,管理期間債務人要住哪仍然是個問題,這搞下去成本那麼高,乾脆不要討了,這問題真難!
回覆 就事 在5/22/2020 10:20:08 AM的回覆:
網路很多人故意提到酒駕罰錢沒繳
有不動產收租金等等來模糊焦點
回覆 Re 在5/23/2020 4:42:55 PM的回覆:
真的!
扯說甚麼是違建

回覆 實務沒那麼簡單 在5/24/2020 3:14:52 PM的回覆:
強制管理沒那麼簡單
你要找人管理不用整理嗎
整理後不用找人管理嗎(可以讓債務人管理,但這人擺明擺爛不可能給他管理)
找人管理不用外聘人員或採購嗎
去找人管理,如果要收租或其他方式了,不用再去找租客或使用人嗎

雖然很不好意思說,但我覺得會說強制管理的,應該是只是覺得課本跟法條有就說出口了,但明顯不知道實務流程多麻煩
這就是人家說,一個書記官都比大學教授懂實務,同樣道理
回覆 Re 在5/24/2020 4:11:52 PM的回覆:
這或許就是林山田所說的:實務與學說<分道揚鑣>吧?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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