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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記者可否主張拒絕證言?
發表人 小乖乖  

發表日期

4/25/2006 7:22:03 PM
發表內容 請問聯合報記者該不該被罰?看了半天都是新聞界人士在發表意見,好像沒人請教刑訴法的教授耶?請問這問題要如何解決?如果考試考出來,要寫肯定或否定說?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4/26/2006 12:32:35 AM的回覆:

刑訴182為列舉而非例示
回覆 小乖乖 在4/26/2006 2:04:49 PM的回覆:
終於找到,中時報有關刑訴老師王兆鵬教授的意見:
引用中國時報如下之內容:
台大法律系教授王兆鵬表示,在英美國家,法律對連續處罰有明確的條件規定,不能一直無限上綱的連續開罰,尤其是新聞記者以保護消息來源為天職,就像信仰宗教一樣,因此在美國,法官通常確信新聞記者是不會透露消息來源,因此不會以連續處罰來對待新聞記者。   

王兆鵬指出,對於媒體記者是否有拒絕證言的權利,由於國會遊說的力量,在美國有約三十九州都已經通過相關法律給予保護,但是法律中也明確規定了所謂媒體記者包含的範圍、哪些事件範圍內記者可以拒絕證言
而在台灣,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醫師、宗教師及律師等特定職業人士,得就業務上知悉的秘密可以拒絕作證,但媒體記者卻不在保護範圍內。   
針對此點,王兆鵬表示,民國91年立法院也曾經討論過刑事訴訟法是否應該保障媒體記者拒絕證言的權利,不過當時連新聞所的學者都認為台灣媒體素質「良莠不齊」,雖然新聞自由的核心價值應該保護,不過礙於對於如何界定新聞記者所包含的範疇並沒有定論,因此也就沒有列入保障範圍。   

若以高年億案而言,王兆鵬表示若是法院以國家安全為理由,要求記者透露消息來源是有點太誇張了,而對於李進誠律師團所提出的案件尚未偵結,高年億應以無罪推定原則,不能加以處罰,王兆鵬認為高年億在此案中使以證人身分出席,無罪推定是適用於被告,不應該將兩者混為一談。   

不過,王兆鵬表示,對於高年億案為司法史上首宗對記者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而開罰的案件,法界一般認為,法院有法律依據確實可以開罰,而法律也規定,中華民國人民每個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反過來說,不處罰才是違法,這也是法院不得已的作為。   

高年億案在美國則稱之為「藐視法庭罪」,法官可以單純拘役或罰鍰一次,或是採取連續處罰,後者也就是罰錢罰到願意講為止,或是關到拘留所直到願意講為止。   

不過,王兆鵬指出,若是法官確定再怎麼罰他,都不可能願意透露時,就應該停止處罰,不能三百六十五天,天天開罰,如此不但違反比例原則,更是讓連續處罰變成無限上綱。
他表示高年億案也是如此,如果法官認為高年億怎麼罰都不會願意講時,就應該停止。王兆鵬指出,處罰是要讓對方因為害怕而說出實情,若顯然達不到目的,就不應該繼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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