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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週六司律一試有說要戴口罩嗎?
發表人 口罩  

發表日期

8/3/2020 11:06:15 AM
發表內容 口罩
回覆 可憐娜 在8/3/2020 6:21:54 PM的回覆:
1.如果你還沒看准考證的說明,那代表你連資料都不會找,當律師或司法官都要會大量檢索,或許你可以考慮考別的

2.如果你已經看了,那代表可能你閱讀不精確、看資料不全面整體,或是找不到重點,一樣可能也不適合這類工作

講一堆良性勸導,答案是要帶口罩
回覆 安安 在8/4/2020 3:33:31 PM的回覆: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基於防疫之需,請應考人下載並以空白紙張列印「考試通知書」,同時列印及填寫「應考人健康關懷表」,考試當日進入試區時,應配戴口罩及配合量測體溫


通知書上是寫進入試區時要戴口罩,並不是寫作答時要全程戴口罩
回覆 在8/4/2020 4:13:56 PM的回覆:
所以作答時      不是在試區內???
回覆 1111 在8/4/2020 4:18:58 PM的回覆:
「應考人健康關懷表」去哪列印?

回覆 謝謝安安開示 在8/4/2020 6:45:56 PM的回覆:
看來這個有"進入說"跟"全程說"的爭議。

回覆 ,7666 在8/4/2020 7:17:59 PM的回覆:
正解,絕對是:全程戴。

回覆 安安 在8/4/2020 10:59:25 PM的回覆:
我是不會全程戴的,戴口罩氧氣不足智商至少降10%
試場規則也沒寫違反的效果,扣不了分的
回覆 作者個人意見 在8/5/2020 6:19:45 AM的回覆:
大家都按照規定戴口罩,智商都降低。

惟獨有些人不照規定偷偷摘下口罩,偷偷提高智商,算不算作弊?
回覆 11111 在8/5/2020 9:41:46 AM的回覆:


規定:沒戴口罩不得進入試區。

那也可以推論出:

自行脫下口罩應可逐出試場。

逐出試場就不用考啦

誰說沒講違反效果?哈
回覆 無言 在8/5/2020 11:48:32 AM的回覆:
應考人防疫注意事項
應考人於考試期間應配合下列事項:1.自備口罩並全程配戴

前面是規定,再來撇開規定。
為何有些人硬要讓別人冒著得病的風險,在那甚麼進入說不進入說,講甚麼鬼話,是學法律沒學到考上的訣竅,只學到抓文字(而且沒看完全文)找人麻煩嗎?
跟小大一87剛學到侵權,就在那邊摸一下也說侵權有甚麼兩樣
回覆 EY 在8/5/2020 2:41:21 PM的回覆:
有些人智商低,這先天難以克服就算了
但連道德觀都那麼自私,後天也如此也是滿慘的
這種人還想當律師跟司法官,真的是只能說法律系開太多,水準差也是不EY
回覆 客觀而言 在8/5/2020 8:33:57 PM的回覆:
法律系是不是開太多,跟法律人素質如何,未必有直接關聯。
醫學系嚴格控管名額,但即便是T大醫學系畢業,也是有那種嘴巴管不好,人文水平不高的人。
回覆 …… 在8/6/2020 4:50:07 AM的回覆:


日期:108/09/09
試場規則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十七日考試院(七八)考臺秘議字第一六0五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八0)考臺秘議字第二三四二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八五)考臺組壹一字第0一四三二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考試院(八五)考臺組壹一字第0四三五三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考試院(八七)考臺組壹一字第0二一六九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考試院(八九)考臺組壹一字第0九一九二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九一○○○二五六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九三○○○四0三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九六○○○七八二五一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九八○○○一五○五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一○○○○○○○九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一○○○○○六二三八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100023661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新增第10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252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76961號令修正發布第4、5、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40004351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6條、第7條、第10-1條、第1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8000356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5條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試場:指舉行筆試、電腦化測驗、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及實地測驗之場所。
二、監場人員:指考試期間依本規則監督與維護試場秩序之人員。
三、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指於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及實地測驗現場指揮考試程序之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
四、扣考:指扣留應考人之試題、試卷與其他試務機關提供之應試物品、終止其應試用電腦系統或取消其應試資格與序位,並禁止其繼續應試。
五、扣分:指扣減違規應考人違規科目所得分數。
六、不予計分:指違規應考人已應試科目或體能測驗項目不予計算成績。
第 三 條 應考人應依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之日期與時間,於指定之試場應試。
應考人應持國民身分證、護照、我國居留證或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應試。漏未持身分證件或所持身分證件有疑義者,得出具切結書並接受拍照存證後先行入場應試,但至遲應於該次考試應試結束前,持有效身分證件正本由監場人員驗明身分。違者,不予計分。
第 四 條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每節考試之開始與結束,以鈴響表示。
電腦化測驗得以電腦系統自動控制考試之開始與結束。
口試與應依序應試之考試,各應考人考試之開始與結束,由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指示之。
體能測驗各梯次應考人考試之開始與結束,得以響鈴、鳴槍或其他適當方式表示之。
依規定變更考試時間者,其考試之開始或結束,以適當方式表示之。依規定延長考試時間者,亦同。
第 五 條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應考人至遲應於每節考試開始後十五分鐘內入場應試,逾時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得離場。但考試公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應考人未於指定時間與梯次到場者,不得應試。但考試公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六 條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每節考試開始時,應考人始得作答;考試結束時,應考人應立即停止作答。於考試通知書、試務機關提供之紙張或物品上書寫文字符號或劃記,視為作答。
考試時間結束或應考人自行結束作答者,應經監場人員逐一驗收應考人試卷、實地測驗作品或其他應繳回物品無誤後,始得離場,並不得停留於試場內。但有正當理由經監場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應考人應遵守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之指示進行。
第 七 條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每節考試時,應考人應將身分證件置於桌面指定位置,以備查核。
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應考人應依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之要求,接受身分查核。
考試時,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之要求,穿戴身分識別裝置或於到考紀錄文件上簽名。
考試期間,監場人員得就相關應考人與應試情形拍照或錄影存證。
第 八 條 考試時,應考人不得攜帶或使用非應試必需用品,並不得置於試場座位四周。但考試公告或各科目考試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考試時,應考人不得隨身攜帶、配戴或使用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有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具、設備,並不得置放於試場座位四周。其關機者亦同。
第 九 條 考試時,應考人不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試。但應試科目試題註明得使用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試者,電子計算器應符合考選部公告之標準,並不得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文書、程式、公式及計算式之編輯、演算、儲存、記憶功能。但MR、MC、M+、M-、GT數據儲存功能不在此限。
二、發聲、列印功能或內建震動器。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外接擴充卡、記憶卡功能。
四、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通訊功能。
五、外接電源功能。
第 十 條 應考人不得於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足以顯示、辨識或追究其身分之文字、符號或標記。
第   十   一   條 應考人不得將試務機關提供之試題、試卷、紙張、材料、物品或輔具等攜離試場。但經監場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十   二   條 考試時,應考人不得有影響其他應考人應試之行為。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進行中,應考人非經監場人員之許可,不得擅自發言。
第   十   三   條 考試時,應考人因故請求暫時離場者,應經各試場監場人員同意並陪同。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者,視為自行結束應試,不得再行入場。
應考人經同意暫時離場者,離場期間仍計入考試期間,並應服從陪同人員之指揮。
第   十   四   條 體能測驗應考人不得穿著拖鞋、皮鞋、釘鞋或去除長短釘之釘鞋應試。除立定跳遠項目外,並不得赤腳應試。
體能測驗應考人非經體能測驗委員同意,不得穿戴帽子、手套、護膝、護腕、護肘、護腰等護具應試。但考試公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十   五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以扣考並不予計分。考試結束後發現者,亦同:
一、冒用他人名義或由他人冒名應試。
二、持用偽造、變造或他人之證件應試。
三、擅自與他人交換座位、試卷、應試材料或其他識別標號,足以混淆應考人身分。
四、考試時,以文字、圖形、影像、聲波音訊、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方式,意圖傳送或接收資訊。
五、隨身或於座位四周夾帶或錄存文字、圖形、影像、聲波音訊、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符號。
六、故意不繳交或藏匿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全部或一部,或將其攜離試場。
七、故意破壞應試用電腦設備或試務運作系統。
八、調換應試試卷、材料或實地測驗作品。
九、故意毀損或破壞其他應考人之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
十、體能測驗時,故意絆倒、推擠、妨礙他人應試。
十一、以其他詐術或非法之方法應試,意圖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第   十   六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離開試場。
二、故意毀損或破壞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彌封或條碼。
三、因過失毀損或污損其他應考人之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
四、考試時,窺視他人作答內容或與他人交談。
五、考試時,故意洩漏作答內容於他人,或提供他人窺視。
六、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考試時擅自使用電子計算器或其他依規定不得使用之物品。
七、因過失未繳交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全部或一部,或將其攜離試場。
第   十   七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
一、誤用他人試卷或應試材料作答。但不可歸責於應考人者,不在此限。
二、因過失毀損或污損自己之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但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之評分,仍依毀損或污損之狀態為之。
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於考試開始前作答,或考試結束後繼續作答。
四、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停留於試場內,或未經同意擅自再進入試場,經制止仍不聽從。
五、違反第八條規定,考試時隨身攜帶、配戴或於試場座位四周置放書籍、文件、資料、紙張、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具、設備等。
六、使用不符合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應試。
七、違反第十條規定。
八、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第   十   八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仍不聽從或再犯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三分:
一、未經監場人員許可,擅自移動試場座位桌椅或設備。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攜帶前條第五款所列物品以外之非應試必需用品應試,或置於試場座位四周。
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第   十   九   條 體能測驗時,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試,其已應試之項目不予計分: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不遵守體能測驗委員或監場人員之指示進行,經制止仍不聽從。
第   二   十   條 應考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應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者,監場人員應為下列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違規行為,並扣留或移除違規物品。
二、製作違規書面紀錄,並由違規應考人簽名確認。其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
三、保全相關違規證據。必要時,得扣留可為違規證據之物。
  考試時應考人疑有違反本規則規定之情事,違規事證未臻明確者,監場人員得變更其應試座位、限制其應試方式或採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後,許其繼續應試,並記明於違規書面紀錄。
第二十一條 應考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應予以扣考者,應由監場人員會同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作成扣考決定,並告知應考人。
遭扣考之應考人,非經監場人員之同意,不得擅自離開試場。
第二十二條 應考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而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者,應提報典試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應考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除依本規則之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外,辦理試務機關應依法告發,並提報典試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考試期間,任何人不得於考場區域內為下列行為,違者,監場人員應予以制止,仍不聽從者,得予以驅離:
一、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宣傳、商業行為。
二、喧鬧、製造噪音等干擾考試秩序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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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安安 別怕 在8/6/2020 5:44:20 AM的回覆:
安安1090808      0900開始考律司一試時         不要全程戴口罩         對幹考選部         加油            
回覆 上新聞 在8/6/2020 9:36:58 AM的回覆:
網路上說要跟考選部對幹的,去考場要真的嗆聲喔,不要只是網路說說而已

我們其他人,
等著看上新聞的人叫甚麼名字?
回覆 迷思 在8/6/2020 11:06:54 AM的回覆:
總有人認為法律系或學分班開太多,招太多人念法律,拉低法律人素質。這些人好像不太清楚,在我國教育體制中,法律系從來都不是菁英學系。

台灣唯一的菁英學系是醫學系。為控制醫生素質,衛服部與教育部,從源頭就嚴控醫學系招生名額。醫者,生死之道,如此控管,天經地義。

法律系從來就不是以培育司法官為唯一目標,當今司法院院長在T大教書時,就提示過學生們,法律人的道路很多元,未必要以司律為唯一目標。

法律系畢業生,可以考里幹事、監獄官、一般行政、海巡人員、關稅人員、稅務人員...。考上任何考試,都是好事。法律人不須妄自菲薄,也不必妄自尊大。
回覆 幹也要偷偷幹 在8/6/2020 11:11:47 AM的回覆:

回覆 安安   在2020/8/4   下午   10:59:25的回覆:
我是不會全程戴的,戴口罩氧氣不足智商至少降10%
試場規則也沒寫違反的效果,扣不了分的
回覆 我幹 爽得到 在8/6/2020 11:13:52 AM的回覆:
我幹爽得到         你又爽不到
回覆 賺到了 在8/6/2020 6:34:56 PM的回覆:
假設考上的智商130
補習班博士後研究的n年考生90,差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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