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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 保險法的問題 | |||||||||||||||||||||||||||||
發表人 | 準備明年司律 |
發表日期 |
8/11/2020 11:46:27 PM | |||||||||||||||||||||||||||
發表內容 | 題目如下: 甲明知自己患有惡性腫瘤,於民國88年6月1日欺瞞不知情之保險公司乙訂立人壽死亡保險契約。甲自己為要保人並為被保險人,其母丙為受益人。於民國88年9月間,甲於病危時,遭因地震而倒塌之房舍壓擠而致死亡。遺有妻丁一人和其母丙外並無其他親人。就此案例,試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於接獲丙之理賠請求後查知甲曾有患惡性腫瘤之事實,可否依保險法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而拒絕理賠? 【89年司法官(一)】 在老師2020年保險法講義的117頁有這題,老師給的解答是: 因為危險之發生(地震)與說明義務之違反(惡性腫瘤)不具因果關係,所以保險人不能依照保險法64條第二項解除契約而拒絕保險給付。 但老師在講義的第85頁有講到一個實務見解:104台上844號,認為這個「因果關係」是存在於「不實說明」導致保險人為錯誤估計。 依照這個實務見解,這題的答案是不是要改變了?因為保險人如果知道甲有惡性腫瘤,那麼極有可能不願意和其訂定人壽死亡保險契約。也就是說,其實甲隱瞞自己的病情已經造成乙公司的錯誤估計了,這樣應該就符合「因果關係」這個要件了吧? 請老師解答,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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