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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拋棄繼承難題
發表人 horlor  

發表日期

4/26/2006 9:58:46 A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今有甲被繼承人於94年1月1日死亡,而其繼承人於94年2月1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惟其中有繼承人乙卻於95年2月1日就被繼承人所有之A地,向地政事務所為繼承登記.
今債權人可依何種方式請求{撤銷拋棄繼承}?或{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亦或他法聲請?
且訴之聲明如何書寫>

找遍所有地院裁判,從無相類似案例.
並且向彰化地院聲請撤銷繼承登記(非訟),被法官找去勸退!
回覆 路人甲 在4/26/2006 10:17:42 AM的回覆:
   我不太懂題目的意思
不過
如果是共同繼承人為拋棄繼承,
而其中一人為繼承登記
那一點衝突都沒有吧?

如果是乙同時為拋棄繼承+繼承登記
適用民法意思表示的規定吧?

------------------------------------------------

個人言論
純屬虛構
回覆 horlor 在4/26/2006 1:16:56 PM的回覆:
請教老師:

今有被繼承人甲於94年1月1日死亡,而其全部繼承人(包含第一'二三及第四順位繼承人)於94年2月1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惟其中有已聲請拋棄繼承人乙卻於95年2月1日就被繼承人所有之A地,向地政事務所為繼承登記.則債權人該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回覆
李俊德 在4/26/2006 1:46:49 PM的回覆:

你有執行名義嗎?
回覆 horlor 在4/26/2006 5:18:31 PM的回覆:
對甲我有執行名義....
對乙沒有   .....

查詢所有法院判決,無相類似案例...無法下手

後來只想到
提起
確認繼承人乙對被繼承人甲繼承權存在
訴訟
回覆
李俊德 在4/26/2006 6:47:22 PM的回覆:

拋棄繼承是要式行為,而且繼承人須個別為之。

所以直接對甲與乙聲請強制執行即可。

乙若有拋棄繼承,自然會提出拋棄繼承之裁定,若無,即為執行當事人適格。

毋庸多事提起訴訟。
回覆 horlor 在4/26/2006 8:54:41 PM的回覆:
乙確實在94年2月1日拋棄繼承..........
也向彰化地院依法聲請拋棄繼承在案

不過,卻在95年3月多,將被繼承人名下其中一筆A地過戶至其名下,登記原因為『繼承登記』。

對甲確有執行名義,惟對乙卻無,今倘欲對乙執行,須先向彰化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惟提出『拋棄繼承裁定』,故執行名義將被阻斷,無法對乙執行。

可是明明乙先拋棄繼承,享受無庸負擔債務利益,後又聲請就被繼承人部分財產繼承登記,不赤嚴重違背拋棄繼承意義,成為拋棄債務、享受利益不當情況。
是故學生提出兩點理由,籲請彰化地院判決
一、今乙登記原因日期同於被繼承人甲死亡日期,縱雖形式上乙有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為實質上卻積極繼承積極財產,則乙前已有繼承財產積極行為,後之拋棄繼承行為應為無效。
二、限定繼承規定中,針對限定繼承人倘有違反誠信原則事項,例如民法第1163條之列舉事項,債權人得聲請撤銷限定繼承,舉重以明輕,完全拋棄權利、義務之拋棄繼承,亦應有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乙形式上雖有拋棄繼承行為,逃脫債權人追償,但其實質上卻承繼被繼承人積極財產,享受利益,顯屬不當,其拋棄繼承行為應為無效,而對甲繼承權仍繼續存在。
回覆
李俊德 在4/26/2006 10:28:37 PM的回覆:

可以對乙本一同一執行程序聲請強制執行(提出繼承登記之資料)。

聲請執行法院命乙為財產報告。

如執行法院駁回,依強執14-1提出許可執行之訴
回覆 horlor 在4/26/2006 11:25:05 PM的回覆:
意即要透過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1第2項訴訟,於判決理由中去判斷乙是否有繼承權。
不過這有一個問題,判決中之理由,並無既判力,則屆時,乙死亡時,其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或申請限定繼承,應前乙拋棄繼承裁定並未失效,則裁定仍繼續生效,則債權人仍無法對乙之繼承人追償?

不過話又說回來,既然許可執行之訴勝訴,則執行名義將改列對乙之執行名義,其乙拋棄繼承裁定有無效力,似乎不是這樣重要。
回覆 horlor 在4/26/2006 11:26:38 PM的回覆:
今是對甲有執行名義,倘債權人對甲並無執行名義,則學生作法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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