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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告示牌仍露營遭沖走釀4死 律師:符合國賠條件
發表人 符合國賠條件  

發表日期

9/14/2020 5:08:12 PM
發表內容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8/4858914

是嗎?
回覆 五戒 在9/16/2020 8:18:11 AM的回覆:
有認為,<無照駕駛在路上依道路規定行駛,卻被一個有駕照但違規闖紅燈的人撞死,並不會因為無照被撞死,闖紅燈者就不用賠償,因為死因並不是無照,而是闖紅燈者的過失,也有可能雙方都有責任,台電依比例原則國賠,但台電要免責絕對是不可能。>
闖入進入區露營,與無照駕駛者但遵守交通規二者有相?
前者是自陷危險,後者不是。
回覆 小K 在9/16/2020 9:23:05 AM的回覆:
不要太強求現在律師的程度
回覆 …… 在9/16/2020 10:57:52 AM的回覆:
……
回覆 == 在9/16/2020 12:07:50 PM的回覆:
不要太強求現在律師的程度   --->那你的見解是?不要站在高觀點講虛幻的評語阿
回覆 色界 在9/17/2020 8:29:37 AM的回覆:
律師林智群指出,在溪邊露營一定有風險,也是白目的行為,但重點是損害是誰造成?今天若是下雨溪水暴漲,那跟政府一點關係也沒有,因為是自然現象,但這次不是因為下雨而是水壩放水,且涉及電腦故障,當然就跟政府有關係。林智群也說,若今天覺得政府放一個警告牌,就可以完全免責,推到極致,政府可不可以在電視上公告「馬路上隨時可能發生車禍」,你因為紅綠燈故障受傷政府仍可免責,大家會覺得合理嗎?那政府只要到處放警告牌就好了啊!因此他認為,包含「政府過失」及「民眾過失」都要在法庭上拿出來檢討,而不是一直放大「民眾過失」,就可以得出「政府沒問題」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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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馬路放置告示牌也可免責的例子,也有點不搭。
前提是馬路是任何人都能進入的,禁區則不是。
天災就能免責?
回覆 Re 在9/17/2020 9:10:32 PM的回覆:
(律師)林石猛表示,本案雖無國賠法適用,但未來檢方調查後,若確認事發原因為台電人員未按SOP程序放水,導致大水沖走在河床露營民眾造成死傷,台電人員可能涉及過失致人死傷的刑責,被害人也可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疏失人員及其雇主台電公司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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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大壩放水是民間私人行為非屬公務員執行職務(   行使公權力)?沒有依不依法問題?

回覆 TT 在9/18/2020 1:04:46 PM的回覆:
本件個人認為有國賠的可能性

那個告示牌真的離出事地點非常遠
你想喔~一條河從山上流下來幾十公里長,政府只在中間插了一根告示牌
然後要期待每個靠近河流的人民都能看到那根告示牌上面的字
除非那告示牌有101這麼大根
不然這顯然不合理吧~
回覆 搞東搞西 在9/23/2020 2:27:50 PM的回覆:
一般餐廳樓梯或廁所如果告示牌因維修不能進入,結果消費者還是進入使用
那有無不同?
回覆 …… 在9/23/2020 6:21:28 PM的回覆:
回覆 初心者~~ 在9/28/2020 8:05:55 PM的回覆:
國家賠償法第3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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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有插告示牌,所以本案無法請求國家賠償,沒有錯吧???
回覆 Re 在9/29/2020 2:29:17 PM的回覆:
檢察官不是交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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