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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同意搜索 94 年 台上 字第 1361 號
發表人 富邦一號趕快去買  

發表日期

4/27/2006 12:34:11 AM
發表內容 裁判字號:   94   年   台上   字第   1361   號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要旨:   (一)刑事訴訟,係以確定國家具體之刑罰權為目的,為保全證據並確保                  刑罰之執行,於訴訟程序之進行,固有許實施強制處分之必要,惟                  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足以侵害個人之隱私權及財產權,若為達                  訴追之目的而漫無限制,許其不擇手段為之,於人權之保障,自有未周,故基於維持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止違法偵查之原則,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不得任意違背法定程序實施搜索、扣押;至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若不分情節,一概以程序違法為由,否定其證據能力,從究明事實真相之角度而言,亦難謂   適當。因此,對於違法搜索所取得之證據,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而搜
                  索依其程式,可區分為要式搜索與非要式搜索,其中非要式搜索又   區分為附帶搜索、同意搜索、緊急搜索,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條之一之規定自明,上開各項搜索有其法定要件及程序。其中同意搜索應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   同意,此所謂「自願性」同意,係指同意必須出於同意人之自願,非出自於明示、暗示之強暴、脅迫。法院對於證據取得係出於同意   搜索時,自應審查同意之人是否具同意權限,有無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由受搜索人簽名或出具書面表明同意之旨,並應綜合一切情   狀包括徵求同意之地點、徵求同意之方式是否自然而非具威脅性、同意者主觀意識之強弱、教育程度、智商、自主之意志是否已為執行搜索之人所屈服等加以審酌,遇有被告抗辯其同意搜索非出於自願性同意時,更應於理由詳述審查之結果,否則即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本件上訴人蕭○昭一再抗辯,南機組並無搜索票,強行進門非法搜索,再於逮捕上訴人押回南機組後,命屋主黃○龍到場,強制上訴人在搜索筆錄上簽捺同意搜索。經查被搜索之工廠係由童達明具名向屋主黃○龍承租,究竟黃○龍於搜索時有無在場?對於   工廠內之器具有無共同權限?關係其同意權之有無;蕭○昭(載共同被告陳兆流)與童○明分別駕車逃離,經警調查緝人員追逐,蕭   錚昭所駕車輛車輪陷落水溝,童○明駕車企圖衝撞查緝人員經鳴槍後,分遭逮捕,上訴人等遭逮捕後對於搜索之同意是否出於自願性?在何時何地徵求上訴人等同意?其徵求之方式是否出於自然而非具威脅性?上訴人等是否事後於搜索筆錄補簽姓名?何以搜索筆錄迄至案件起訴繫屬法院後始予檢送?與搜索所得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至有關係,即有調查審認之必要。原判決以上訴人等於載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經受搜索人之同意執行搜索」之南機組搜索、扣押筆錄上簽名,即認同意搜索,自有調查未盡與判   決理由欠備之違法。

(二)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符合直接審理主義之要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原則屬於傳聞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對於具有高度特別可信之文書如公務文書等,在兼具公示性、例行性或機械性、良心性及制裁性等原則下,雖屬傳聞證據,   例外容許作為證據使用。因此,採取容許特信性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否係於例行性的公務或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徵。原判決以法務部調查局所為鑑定報告,係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未就該審判外之書面陳述是否具備前揭要件加以審認說明,尚嫌理由欠備。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5   條   (92.07.09)
        刑事訴訟法   第   130、131、131-1、159-4   條   (93.06.23)   
   
回覆 富邦一號趕快去買 在4/27/2006 12:36:30 AM的回覆:
在兼具公示性、例行性或機械性、良心性及制裁性等原則下,雖屬傳聞證據,         例外容許作為證據使用
---------------

良心性原則?制裁性原則?

請問李老師知道是在指什麼情形或案例嗎?
還是最高法院係參考哪位老師的大作丫?

回覆 ggg 在4/27/2006 1:07:24 PM的回覆:
這是個飽受批評的判決
楊雲x老師有在上課時提及
其實就傳聞證據是否採用
最高法院彼此之間亦係見解不一   
所以判決內容僅供參考
有些法官還活在證據自由心證的時代
<其實法官難為有些案件純粹個案上考量ex明知被告有罪但證據取得確實違法>
不過早晚會統一的拉
回覆 ggg 在4/27/2006 1:17:57 PM的回覆:
我打錯&#22046;
是贊同不是批評
它是站在傳聞原則禁止精神做出來的
名詞上的引用重要嗎......
哪哥老師寫的俬呼也不會是關鍵
畢竟刑訴這個科目
實務界已經漸漸介入參與命題
去年傳聞有一半是實務出的
隨緣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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