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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當然停止、承受訴訟的問題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4/27/2006 6:44:33 PM
發表內容 請教李老師:
裁判送達後訴訟當然停止者,承受訴訟之聲明,無論准駁法院均應以裁定表示(第一七七條第三項)。若法院准許承受訴訟者,上訴期間更始進行(第一八八條第二項參照)。我的問題是,上訴期間重新起算的時點,是聲明承受訴訟時,還是法院裁定准許承受時?法律依據為何?
回覆 學生 在4/27/2006 6:45:41 PM的回覆:
補充:我的問題專指民訴領域。
回覆
李俊德 在4/28/2006 12:25:40 AM的回覆:

我的思考點是:法院駁回裁定,還要起算上訴期間嗎?
回覆 學生 在4/28/2006 12:43:12 AM的回覆:
法院駁回承受訴訟的裁定,上訴期間無須更使計算。但是我的問題是,法院裁定准許承受訴訟的情況下。
回覆 學生 在4/28/2006 12:44:44 AM的回覆:
更正:法院駁回承受訴訟的裁定「確定者」,上訴期間無須更使計算。但是我的問題是,法院裁定准許承受訴訟的情況下。
回覆
李俊德 在4/28/2006 1:09:51 AM的回覆:

所以許可或駁回之前,能否承受訴訟尚有待法院決定?

1月5日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3月15日法院裁定許可承受訴訟,你認為上訴期間應從何時重新起算?
回覆 學生 在4/28/2006 1:18:45 AM的回覆:
所以許可或駁回之前,能否承受訴訟尚有待法院決定?
--------我不確定耶--------


1月5日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3月15日法院裁定許可承受訴訟,你認為上訴期間應從何時重新起算?
-------------似乎以3月15日比較合理。----------
回覆 學生 在4/28/2006 3:55:46 PM的回覆:
這樣對嗎?
回覆
李俊德 在4/28/2006 4:09:42 PM的回覆:

沒錯
回覆 學生 在4/28/2006 6:08:39 PM的回覆:
可是八八年司法官第三題第二小題,題目上只有聲明承受訴訟的時間,沒給法院裁定准許的時間,似乎是以聲明時為準。也因為如此我才有疑問。
回覆 學生 在4/29/2006 1:30:50 PM的回覆:
回覆
李俊德 在4/29/2006 2:16:05 PM的回覆:

考試院的題目不精確,答案不公佈,又不是新聞,有什麼大驚小怪的。
回覆 學生 在4/29/2006 2:29:09 PM的回覆:
如果是以法院裁定准許承受訴訟,才發生承受訴訟的法律效果,那是否需要等到准許承受的裁定確定,才更始計算上訴期間?因為根據第一七九條規定,准許或駁回承受訴訟的裁定,可以抗告。
回覆 學生 在4/30/2006 2:46:48 PM的回覆:
回覆
李俊德 在4/30/2006 2:57:21 PM的回覆:

抗告不影響裁定應有之效力。
回覆 學生 在5/10/2006 9:10:13 PM的回覆:
老師:「抗告不影響裁定應有之效力。」

67台抗495號:「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因不合法而被以裁定駁回時,在該裁定確定前,尚無從斷定上訴為不合法。因之,應於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始知悉原判決確定   (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七號解釋參照)   ,故對於該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
『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起算。」

學生問:那本號判例是不是應該修正為「應自『駁回上訴之裁定』起算。」無須待裁定確定呼?
回覆 學生 在5/10/2006 9:12:51 PM的回覆:
學生先前問:「如果是以法院裁定准許承受訴訟,才發生承受訴訟的法律效果,那是否需要等到准許承受的裁定確定,才更始計算上訴期間?因為根據第一七九條規定,准許或駁回承受訴訟的裁定,可以抗告。」

老師答:「抗告不影響裁定應有之效力。」
───────────────────────
67台抗495號:「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因不合法而被以裁定駁回時,在該裁定確定前,尚無從斷定上訴為不合法。因之,應於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始知悉原判決確定         (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七號解釋參照)         ,故對於該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起算。」

學生另問:那本號判例是不是應該修正為「應自『駁回上訴之裁定』起算。」無須待裁定確定呼?
   

回覆
李俊德 在5/10/2006 9:33:36 PM的回覆:

抗告不影響裁定之效力:在討論救濟程序中裁定的效力

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在討論再審不變期間之起算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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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馬牛不相干
回覆 學生 在5/10/2006 10:07:53 PM的回覆:
就67台抗495號的見解而言,為什麼再審期間自駁回上訴的裁定確定時起算,而不是自裁定時就起算呢(不待確定)?

承受訴訟上訴期間更始計算,更始計算的時點,以裁定准許承受之時為準,不待該裁定確定。

前者以裁定確定時為準;後者以裁定時為準,不待該裁定確定。兩者均關於不變期間的起算時點,法理上應做相同處理,不是嗎?

回覆
李俊德 在5/10/2006 10:17:00 PM的回覆:

准許承受訴訟之裁定:

發生何種裁定之效力?應為被承受人訴訟行為。

駁回上訴之裁定:

有發生應為再審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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