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二試考試簡單嗎?
發表人 毛子  

發表日期

10/18/2020 8:05:44 PM
發表內容 大家有沒有覺得今年的考題相對簡單?
回覆 奇怪 在10/18/2020 8:25:36 PM的回覆:

但如果分數給的嚴
也沒用
如果給的鬆,400門檻過
選試和國文便變得很重要
考好的就容易成為前1/3
回覆 毛子 在10/18/2020 8:31:17 PM的回覆:
今年的智財法也很簡單,沒有鑑別度,現在感覺好像要比作文了...
回覆 拋個磚頭,玉呢? 在10/18/2020 10:35:34 PM的回覆:
民法交通事故那一題第二小題
四個人的請求,包括個人慰撫金、喪葬費、亡者的車輛損失
一、慰撫金部分,專屬個人,當然分開,屬於可分債權

二、喪葬費,性質上屬於無因管理的代墊,性質上非不可分割而得各自請求,屬於可分債權

三、車輛損失,為亡者財產上損害,該侵權損賠債權由四繼承人共同繼承,屬於公同共有債權。為連帶債權.

四、四繼承人與債務人兩人達成和解,可分債權部分,四人可切割金額各自向甲乙請求。不可分之連帶的債權,因和解書並未特別約定,依據293第三項準用291規定,四人亦得各自向甲乙有所請求。

五、基於以上,四人的各自向甲分別請求甲賠金額的1/4,得各自向乙請求乙賠付金額的1/4
回覆 在10/18/2020 10:53:05 PM的回覆:
我以為要先討論和解契約的效力,如果有效,不是直接依照和解契約請求就好嗎?
回覆 大叔 在10/18/2020 11:10:34 PM的回覆:
民法兩小時真的不夠,篇幅很像簡答題
回覆 拋個磚頭,玉呢? 在10/18/2020 11:44:24 PM的回覆:
不可分債權,不是連帶債權,打錯更正一下
回覆 拋個磚頭,玉呢? 在10/19/2020 12:19:16 AM的回覆:
公司法

一、股東提案不適法,理由
1.185第四項,董事會特決才能提出,少數股東沒權限
2.逾300字嫌疑

二、董事會處理不適法,理由
1.董事會未為185第四項特決
2.未依317做成合併契約
3.未依照317-1於股東會發放股東
4.未依照172第五項開會前議案附加主要內容
5.違反23善管義務

三、股東會處理不適法,理由
不尊重董事會經營專業,違反202
回覆 拋個轉頭,玉呢? 在10/19/2020 12:20:39 AM的回覆:
董事會的部分還有一個,
未依照172-1第四項,將少數股東提案,剔除,並附記理由
回覆 不是玉 在10/19/2020 8:22:49 AM的回覆:
公司法企併還是可以扯一下釋字770
不過本件不是現金逐出合併
回覆 123 在10/19/2020 3:02:32 PM的回覆:
公司合併與185之轉讓營業應該不相同,所以好像不需要討論185
回覆 不是玉 在10/19/2020 3:17:40 PM的回覆:
公司是被吸收合併
應該算是出售吧?
回覆 123 在10/19/2020 4:09:55 PM的回覆:
所謂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之公司,訂立合併契約,免經清算程序,歸併為一個公司之行為;然而,「營業讓與」與「合併」不同,其是指公司所為營業上或財產上重大變更之行為,依照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   ,「營業讓與」之態樣包括下列三種:…
出處: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gp=&id=1557
回覆 其實啊 在10/19/2020 4:35:50 PM的回覆:
公司要消滅不見了
股東全部要換新公司股東
董事要全部不見

這樣的事情
算不算是185

點在這邊我覺得
回覆 淺見 在10/19/2020 4:51:20 PM的回覆:
營業讓與跟合併應該還是不同
   
1營業讓與後公司還是存在,但(吸收)合併後則不存在
2營業讓與後若公司要消滅,還是需要經過解散並清算;但合併不用
3公司可能有很多"主要營業或副業",可以只讓與其一;但合併是全部
4營業讓與,可以想像成一個球被掏空核心,但若公司有意,還是可以再經營其他業務,因為公司還在;但合併就不行了,因為公司已不在。

至於股東是否更新,應較不相關。比如在有人公開收購某家公司股份時,不太會說這家公司營業被讓與,股東只是享有對營業成效的抽成等利益
回覆 其實啊 在10/19/2020 5:23:09 PM的回覆:
或許可以這樣理解看看


如果比較不嚴重的營業讓與都要185第二項
那公司不減這一件事,
算不算讓與全部營業,算不算更嚴重的事

這樣的角度,會不會比較合乎185的意旨?

回覆 - 在10/19/2020 6:30:48 PM的回覆:
營業讓與跟合併的出發點也許是不同的吧
營業讓與涉及經營權的變動,所以要董事會同意;
合併則是涉及「所有權(股東享有)」,所以由股東決定,這也是公司法72條是規定由全體股東同意。
回覆 其實啊 在10/19/2020 7:27:03 PM的回覆:
公司有三種事

一種需要專業,董事決定
一種需要民意,股東決定
一種需要專業與民意,董事和股東一起決定

185就是在說這樣的事
317也是再說這樣的事
從172把185和317擺在一起看,可以看得出來,這兩件事,都很需要專業與民意

淺見...

回覆 好奇問一下 在10/19/2020 9:30:46 PM的回覆:
民法上面幾樓寫的,有需要寫到這樣嗎?
很多人都能想到這樣?
回覆 RE:好奇問一下 在10/19/2020 10:22:10 PM的回覆:
志在司法官者應該
律師的話,看這是你的攻擊(強)科還是防禦(弱)科
如果屬於強科且非失常、突襲,卻沒有這種答題程度
那台端應該是蠻危險的
弱科的話力求45%以上的分數,律師還是有望的
回覆 好奇問一下 在10/19/2020 11:25:16 PM的回覆:
那公司法樓上寫的呢
正常表現也要寫這麼多?
回覆 RE:好奇問一下 在10/19/2020 11:42:22 PM的回覆:
商法不是關鍵科目,通常拿來衝名次
應該大部分的上榜者不是靠商法上榜的(末學看心得的結論)

公司法今年偏向開放式討論,可以寫得點個人覺得很多
從權限劃分、公司治理都有,言之有物者應該都有分

不過不知道是出題者要的面向偏向哪邊就是了......
畢竟商法分數通常給的都蠻摳門的,通常
回覆 QQ 在10/20/2020 8:18:26 AM的回覆:
為什麼我寫的和上面大大都不一樣

民法交通意外那條我根本沒看和解契約的文章
就單純從188雇主和員工沒有內部分擔額去寫,推出捨棄員工就等於捨棄雇主
不然員工和解完,雇主被告以後還不是會跟員工要,這樣等於員工白和解了

公司法
董事會提案不合法,因為題目就提示很明顯了"僅"提供契約草案和合併說明
這樣要股東怎麼判斷要不要行使反對股份收買全
回覆 RE:QQ 在10/20/2020 9:20:16 AM的回覆:
民法第二題
大大你有想到僱用人跟受僱者內部責任分配問題
如果說在第二子題和解契約寫了
請問第三子題是寫什麼?   討論法人有沒有侵權行為嗎?
回覆 拋個磚,玉呢? 在10/20/2020 9:21:49 AM的回覆:
其實樓上說的是個好問題

假設一個狀況

甲很窮,乙老闆,丙告甲乙188條連帶賠100萬,
且188要件都相符,
一審甲丙訴訟上和解10萬,而乙老闆表示不同意甲乙和解
甲根本不應負責,乙也不用負責。

法官可不可以讓甲丙和解?
如果可以
甲脫離訴訟
甲丙訴訟上和解的確定效力有多大?

也就是,如果丙告乙最後勝訴90萬
乙可不可以跟甲內部求償?
(含承受權、連帶債務人內部求償權)
回覆 拋個磚頭,玉呢? 在10/20/2020 9:27:14 AM的回覆:
澄清一下,我跟各位大大都是考生,平行的

回覆大大以下

第一題問AB要不要負責
就要解決   僱用連帶、法人有無侵權的問題

第三題,問的重點,我感覺   是剛剛上述的,
一、雇用連帶其中一人和解了,對另外未和解的效力
二、不真正連帶一個和解了,對未和解的人的效力
回覆 QQ 在10/20/2020 9:32:46 AM的回覆:
我覺得自己這題寫的是有點問題

我把無內部分擔額寫在第三子題
第二子題寫的是請求權基礎192、184後段、195這些
因為我看到車輛減損就感覺是要考純粹經濟上損失
不寫上去就感覺不對勁



回覆 拋個磚頭,玉呢? 在10/20/2020 9:45:33 AM的回覆:
我也是討論以後,才想起自己沒寫到法人的侵權能力
這場考試真不簡單
懂不懂,跟,能不能理解題目,跟理解題目以後能不能穩定快速強力輸出,根本都是不同的事

只能說,我們大家都辛苦了
回覆 拋個磚頭,玉呢? 在10/20/2020 9:54:25 AM的回覆:
請問:民訴第一題第二小提不完全給付歸責舉證
是文章題嗎?有特殊見解嗎?
回覆 拋個磚頭,玉呢? 在10/20/2020 3:44:51 PM的回覆:
民法有洞

母親和孩子是優先順位
媽媽是後順位

所以,車輛損傷的繼承,媽媽無法,
第二題解答,不能直接全部293第三項準用291
而是除了車輛損傷繼承母親沒有
所以和解範圍不包括車輛損傷的繼承
回覆 覺得我是白癡 在10/20/2020 6:03:09 PM的回覆:
在民2可否續求償,我很白癡寫

縱經和解,若和解條件中有允許部分得向另外方求償,基於私法自由、契約自由應認仍可求償


我真是白癡
回覆 拋個磚頭,玉呢? 在10/20/2020 9:51:19 PM的回覆:
樓上別氣餒
我算是理解了

這考試就是滿山滿谷的坑
就看誰踩得少

繼承順位有多難,大二就會
但   那一刻就看你   有沒有掉到坑裡

真心覺得,民法第二題,出得真好
沒有獨門見解
卻深淺有方

連帶不連帶可分不可分都給你混在一起
題型暨實務又學術

老師很用心
回覆 RE 在10/20/2020 10:29:32 PM的回覆:
如果會有點懊悔沒有看出考點,而沒寫出所知
也代表您有一定程度了,火候到了上榜就是時間問題
畢竟坊間的解題書還是講座
都是在沒有壓力且有參考資料下用電腦打出
既不計時亦有外援,不用太苛求了
大家加油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