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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監護權之回復
發表人 kimi  

發表日期

5/2/2006 8:26:11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
要是夫妻離婚後.法院依照民法1055條之規定.將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亦即舊法所稱之監護權.判給夫妻之ㄧ方.若該離婚之夫妻再行結婚的話.原無監護權之ㄧ方監護權會在回復回來嗎?
愚生認為會.係因親權為自然關係不可中斷.離婚係因夫妻無法共同生活.故將親權之行使判予一方.方便且不會起爭執.如今該夫妻又因結婚而共同生活.依照民法第1089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由父母共同行使之.故其親權當然回復.煩請老師指教.謝謝
回覆 路人甲 在5/3/2006 12:35:48 AM的回覆:
我有一個小小的想法

為什麼會是用【回復】?
我怎麼覺得應該是用【取得】比較恰當@@?
回覆
李俊德 在5/3/2006 9:28:12 AM的回覆:

應該沒錯,但精確得用語應該是親權單獨由妻行使負擔,應該回復成1089之共同行使負擔。
回覆 kimi 在5/3/2006 10:59:12 AM的回覆:
老師.不好意思.您所說的沒錯係指愚生抑或是路人甲同學.
那我針對路人甲同學所提出的問題.我還是傾向於用回復一詞.蓋親權如我所說為自然取得.嗣後不可能因法律上之權義關係變動致使消滅.僅相對另夫妻之一方不能行使.係為未成年子女利益考量.避免夫妻意思衝突導致對子女之不利益.
又再問老師.可否見過該類問題之探討文章.介紹給愚生閱讀.
謝謝
回覆 J.H. 在5/3/2006 10:59:15 AM的回覆:
親權與監護權
應為不同的法律概念
前者為父母其中一方
後者為父母外之第三人

親權   基於身分而為取得   
僅能限制   而不能剝奪   
故   親權應以回復為當   

親權限制之事由   若有消滅之事由
基於其限制之原因   乃法院之判決   
需提起回復親權之訴   
並不因親權限制事由消滅   
而當然   回復其親權

回覆 J.H. 在5/3/2006 11:04:17 AM的回覆:
TO         kimi

月旦法學教室   
第七期      特別講座   親權   魏大喨   
回覆 路人甲 在5/3/2006 6:46:28 PM的回覆:
哦~~
感謝老師跟同學的指點
高招高招
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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