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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張永健研究員 (黃國昌老師在中研院的後手)《法實證研究:原理、方法與應用》序
發表人 Junk  

發表日期

4/24/2021 3:27:14 PM
發表內容
自序

  走上法實證研究,是人生的意外。在赴美留學之前,我自詡是不使用數理模型的法經濟學理論家。我在臺大經濟研究所旁聽了林明仁教授學成歸國的第一門課,對統計有粗淺理解。到紐約大學法學院之後,我在兩門衝堂的課之間,猶豫不決。一門是經濟系老師在法學院開設的賽局理論;一門是訪問教授開設的量化方法與法學。我暗忖,如果有幸留下來念博士,應該還有機會修賽局;但訪問教授不是候鳥,可能是「一期一會」(‎ゆグィゆグり)的機會,所以選擇後者。結果,一年後,經濟系老師離開紐約大學,法學院爾後幾年都沒有賽局論的課,而訪問教授Daniel   Rubinfeld變成候鳥,每年秋季學期都在,之後還加入成為專任教授。但因為我的誤會與腦補,獲得了更多實證研究的觀念;加上指導教授Vicki   Been也全力投入物權與土地管制的實證研究,我的博士論文的主要貢獻在於四篇實證研究。在2009年展開學術生涯之後,我也花了大半的時間在寫作法實證研究的文章。

  這本論文集最應該感謝的,是跟我一起合作撰寫論文,並授權我以個人名義出這本書的共同作者。他們包括第一章的程金華教授,第二章的王鵬翔研究員,第六章、第七章的李宗憲博士,第七章和附錄三、附錄四的何漢葳研究技師,第九章、附錄一、附錄二的陳恭平特聘研究員,第九章的劉育昇博士,附錄一和附錄二的林常青教授。他們在不同層面給我非常大的啟示。與他們討論研究設計、分析數據、解釋發現,給我無窮的樂趣。

  這本書各章論文撰寫時,法實證研究者都還在「手工業」的階段。數據不會從天上掉下來,而是仰賴許多助理幫忙閱讀判決、編碼,並和我反覆討論。人工花錢、編碼燒腦,一個數據庫要有大於1,000個觀察值很不容易。本書使用了8,635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都是筆者和助理逐一閱讀判決,人工輸入而成。

  今年是我中研院法律所的第十個年頭,猛然回頭,發現已經進入AI和大數據的年代。前十年多半時間是踽踽獨行,但現在大家都談機器學習、人工智慧、海量數據。現在要獲得數據,很多時間花在寫程式碼、訓練電腦。這本書要彰顯保存價值,大概不會是在數據大或全面,也不會是使用多先進的深度學習,而是找問題的能力、看問題的視角、分析解讀數據並與法學問題連結的作法。法律人有法律的領域知識(domain   knowledge),不會完全被機器取代。

  能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無後顧之憂進行法實證研究。我首先要感謝法律所創所所長湯德宗大法官。因為他的遠見,將法實證研究列入法律所的六大研究領域,並在任內設立法實證研究中心。我也要感謝剛卸任的所長林子儀大法官,在他多年任內,協助我兩次升等,總是給予經費支持(即使外界往往不看好)。兩位所長都不是法實證研究者,甚至也不使用其他社會科學方法,但有廣闊的前瞻視野、提攜後進的胸襟,若不是在他們的羽翼之下逐漸茁壯,我不會有今天的一點點成就。也謝謝新任所長李建良教授,大力支持法實證中心在他剛上任就立刻舉辦與德語世界法實證研究者交流的工作坊。

  我也要感謝前同事黃國昌博士。2009年我進入中研院法律所,我和他是法實證研究組唯二的兩名研究人員。他蠟燭多頭燒,但當我向他請教民事訴訟法問題、如何讓法實證研究更能被學界接受,他從來不曾拒絕。經費不足時,他說我比較資淺,經費讓我優先使用,他自己再想別的辦法。作為臺灣法實證研究的第一人,他示範了如何成為世界一流的學者,以及如何照顧資淺同仁。他的指導教授之一Ted   Eisenberg教授,我後來也有機緣和他一起合寫論文。在Eisenberg教授生前,他常常告訴我:「KC   [國昌]   is   the   smartest   person   I   ever   know。」還老是問我,是不是全臺灣都知道他很聰明。彼時,國昌尚無全國知名度。現在,Eisenberg教授已經英年早逝,我已經無法告訴他:「是,現在大家都知道了。」

  本書各篇曾以期刊或專書文章方式,刊登於以下出版物:第一章,張永健、程金華,〈探索法律實證研究─社科法學方法的定位、作用、發展〉,《中國法律評論》,2018年第6期,頁73-89;張永健,〈法律實證研究的因果革命〉,《中國法律評論》,2019年第2期,頁135-141。第二章,王鵬翔、張永健,〈經驗面向的規範意義─論實證研究在法學中的角色〉,《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7期,2015年9月,頁205-294。第三章,張永健,〈越界建築訴訟之實證研究〉,《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4期,2014年3月,頁319-373。第四章,張永健,〈袋地通行權判決之實證研究〉,《月旦法學雜誌》,第216期,2013年5月,頁211-227。第五章,張永健,〈分割共有物判決之實證研究〉,《2011司法制度實證研究》,   2013年12月,頁221-264。第六章,張永健、李宗憲,〈身體健康侵害慰撫金之實證研究─2008年至2012年地方法院醫療糾紛與車禍案件〉,《臺大法學論叢》,第44卷第4期,2015年12月,頁1785-1843。第七章,張永健、何漢葳、李宗憲,〈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地方法院車禍致死案件慰撫金之實證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149期,2017年6月,頁139-219。第八章,張永健,〈侵權行為的算數題─扶養費與薪資損失的計算〉,《月旦法學雜誌》,第228期,2014年5月,頁109-118。第九章,張永健、陳恭平、劉育昇,〈無權占有他人土地與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實證研究與政策建議〉,《政大法學評論》,第144期,2016年3月,頁81-153。附錄一,張永健、陳恭平、林常青,〈定錨效應與司法判決:實證研究的改革啟示〉,《北大法律和金融評論》,2016年,頁3-10。附錄二,何漢葳、張永健,〈法實證研究方法進階導論:固定效果、隨機效果、群聚標準誤〉,《月旦法學雜誌》,第259期,2016年12月,頁167-181。附錄三,林常青、陳恭平、張永健,〈法實證研究方法進階導論:設限資料〉,《台灣法學雜誌》,第303期,2016年9月,頁81-92。附錄四,何漢葳、張永健,〈2001年到2016年車禍致傷判決之實證研究─數據呈現教戰手冊〉,《陳志雄律師祝壽論文集》。

  本書各篇在研討會、工作坊發表時,承蒙許多學術、實務專家惠予意見。她們包括:干學平教授、王文宇教授、王一奇教授、王怡蘋教授、王金龍廳長、王漢章法官、白建軍教授、朱濤教授、艾佳慧教授、何君豪處長、何漢葳博士、官曉薇教授、吳青蓉法官、吳從周教授、李清池教授、汪慶華教授、沈冠伶教授、沈偉教授、卓俊雄教授、周舒雁法官、林子儀所長、林秋綿教授、林郁馨教授、林常青教授、邱文聰教授、邵靖惠教授、陳若英教授、侯猛教授、段匡教授、茅少偉教授、唐曉晴教授、徐世榮教授、張文貞教授、章程教授、許可教授、許政賢教授、許家馨教授、陳立夫教授、陳忠五教授、陳運財教授、陳駿璧廳長、游進發教授、程金華教授、黃丞儀教授、黃茂榮大法官、黃啟禎教授、黃國昌教授、楊晴翔法官、樓建波教授、葉俊榮教授、葉啟洲教授、詹森林大法官、蔡昌憲教授、蔣侃學博士候選人、戴秀雄教授、謝在全大法官、謝耿亮教授、謝暉教授、簡資修教授、羅培新教授、蘇彥圖教授。

  感謝許多年來擔任研究助理的王玠涵、朱一宸、朱苡阡、李宗憲、易先勇、林明忠、林栗民、洪鈺婷、范皓柔、陳怡秀、陳昱志、陳品榕、陳憶馨、陳薌芊、曾鈺珺、黃柏仁、楊岳勳、劉孟涵、蔡明家、鄭育翔、賴建樺、戴旻諺、簡蔓婷,協助判決編碼。本書成書時,蔡孟昕、朱明希、張凱評、陳柏全、戴旻諺協助校閱本書,戴昕、程金華、許菁芳、蔣侃學、黃種甲、戴旻諺提供書名建議,在此致謝。

  本書作者仍有民法以外的實證研究成果,未整合於本書中。作者也有許多實證研究成果,以英文發表(例如與林郁馨教授合作的台灣公司法修法效果與台灣公司章程內容的實證研究)。一些進行中或正要開展的研究,運用日本、南韓、德國、美國的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數據;作者花費五年時間編碼了世界上156個法域的物權法規範,也逐漸有英文的研究成果問世。有興趣的讀者,可以上作者在中研院法律所的著作目錄網頁(http://www.iias.sinica.edu.tw/ycc),看到最新的研究成果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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