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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一個頭痛的問題請教老師
發表人 小豬  

發表日期

5/3/2006 11:36:26 PM
發表內容 甲有民國79年購入之土地A,土地登記面積為1600平方公尺。
民國93年甲欲出售土地,而向乙地政機關申請鑑界,始發現A地實際面積為900平方公尺。
甲將A地以登記上所載以1600平方公尺售於知悉上情之丙不動產仲介公司,2個月後丙又以1600平方公尺出售予善意之丁。
今甲持乙地政機關之變更登記向法院提起國賠訴訟,法院依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判決甲勝訴確定(乙需賠償甲200萬元)(土§68Ⅰ: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又判決確定後,甲即持勝訴判決要求以支付200萬,丁又持同一理由向乙主張損害賠償,則,丁之主張有無理由?乙應否給付200萬?其中是牽涉不當得利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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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好複雜,請老師指點迷津,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5/4/2006 1:10:25 AM的回覆:

乙應對丁負賠償責任。

乙得對丁主張民法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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