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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行政法院自為判決的問題
發表人 法律萌新  

發表日期

7/16/2021 1:18:31 AM
發表內容 版上各位前輩先進大大們好:

小弟最近念到行政罰法跟行政訴訟法時,有個問題
就是行政法院遇到違法的行政處分/行政罰時

依行政訴訟法第201條規定
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
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就此部分,法院此時是否僅得為撤銷(廢棄發回)
因此不得自為判決(比如說有裁量逾越或怠惰時,將罰緩金額調低,
或是從比較重的行政罰類型換成較輕的類型?)
是否係因為對於行政機關依其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審查範圍,法院僅得審查其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而來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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