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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 四合一草案 實務受訓資格只能保留三年?立法理由合理? | |||||||||||||||||||||||||||||
發表人 | 克 |
發表日期 |
3/11/2022 1:49:42 PM | |||||||||||||||||||||||||||
發表內容 | 草案第11條: *第十一條 本資格考試第二試及格人員,得向法務部申請參加實務學習。 前項及格人員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應於第二試筆試及格後三年內完成實務學習及格,未依期完成者,廢止實務學習資格 *立法理由: 由於目前規劃實務學習期間,律師實務學習得以分段方式完成,為免影響實務學習之效果及後階段甄選(試)期程拖延過長,影響用人機關之用人期程,故應予明定完成實務學習之期限為「三年內完成實務學習」。 這立法理由根本說不過去吧! 有證據說明未在三年內參加實務訓練一定會影響"學習效果"嗎?況且若先任職於其他機關或民間單位,反而更能了解實務運作(況且考試考得好跟以後實務工作是兩回事吧..)。先去社會歷練或出國留學者的學習效果,未必差於剛考上的考生吧 第二個理由就更好笑了"後階段甄選(試)期程拖延過長,影響用人機關之用人期程" 如果改成"三年內"接受實務訓練的才能甄選公務員,還說得過去 但律師資格需要甄選嗎? 依草案第18條,取得法律專業人員資格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法務部請領律師證書。 阿11條直接把三年後始受訓的考生,直接剝奪取得律師資格的途徑 這合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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