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物權分管契約
發表人 小人物  

發表日期

5/9/2006 10:25:11 PM
發表內容 想請問李老師,有關物權第200頁的一個小問題......

舉例如下:
設甲乙共有一兩層樓之房屋,甲乙分管契約約定甲使用二樓,乙使用一樓,為期三年。設若甲事後反悔(如91司之情形,因覺一樓可成為店面,而價值較高)。

照您書中所示,甲不得提前終止分管契約:

但甲仍似得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且乙不得以分管契約期限未屆為抗辯。雖然乙有些可憐,但從立法者期待早日消滅共有關係來看,學生贊同之。

學生有疑問者,在於甲起訴後,此時乙得否對甲主張債務不履行為救濟?尤其在債務不履行的第二或第四要件上?

感覺上,甲起訴裁判分割,也是自己正當權利之行使,似乎也不算是可歸責事由吧???

煩請李老師指教




回覆 小人物 在5/10/2006 1:30:22 AM的回覆:
照您書中所示,甲不得提前終止分管契約:

但甲仍似得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且乙不得以分管契約期限未屆為抗辯。雖然乙有些可憐,但從立法者期待早日消滅共有關係來看,學生贊同之。

------------------------


其實學生還是有第二個小疑問啦.......
因為對照第208頁的裁判分割,起訴之要件,第二個要件.......

將上例中,甲乙分管契約所約定之期限三年,似亦可解釋為不分割期限。

那甲不就不可以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了?


回覆 小人物 在5/10/2006 1:44:26 AM的回覆:
關於問題二,
學生自己私下推敲啦........

也許應視甲乙之分管契約,有無訂定期限而定:

1.未訂分管期限:
 甲仍得隨時請求裁判分割。
 即為第200頁中,分管契約終止的第五個原因。


2.有訂分管期限(不分割期限):
 甲於該期限內不得請求裁判分割。


以上純屬管見,還望李老師指教問題一與問題二,
感謝
回覆
李俊德 在5/10/2006 9:15:52 AM的回覆:
其實學生還是有第二個小疑問啦.......
因為對照第208頁的裁判分割,起訴之要件,第二個要件.......

將上例中,甲乙分管契約所約定之期限三年,似亦可解釋為不分割期限。

那甲不就不可以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了?
--------------------------------------------------------------------------------
訂有5年以下之分管契約,確實可解為不分割之期限。可資贊同。
回覆 小人物 在5/11/2006 5:04:58 PM的回覆:
能否再請問李老師........


如果係訂有五年以上期限的分管契約(比如十年)。

此時該十年之分管契約,是依823條2項亦縮短為五年?

還是該分管契約期限仍為十年,但須自第六年起,上例中之甲始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當然,順道還是會有一開始的問題,即甲對乙是否負有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


煩請李老師指教開示,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5/12/2006 12:49:52 AM的回覆:
還是該分管契約期限仍為十年,但須自第六年起,上例中之甲始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
----------------------------------------------------------------------------------
可以做這樣的解釋


(當然,順道還是會有一開始的問題,即甲對乙是否負有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
現在的情形是如何?3年,10年?題目要精確
回覆 小人物 在5/12/2006 3:10:40 AM的回覆:
學生試重新舉例如下:
甲乙共有一間兩層樓之房屋,甲乙訂立分管契約約定,由甲使用收益二樓,乙使用收益一樓。甲事後反悔要求重新訂立分管契約(如91司之情形),但乙反對重新訂立



假設甲乙亦無法達成協議分割,學生試整理如下:
--------------------------
(一)分管契約中未訂有分管期限

1.可解釋為甲乙未訂有不分割期限,甲得隨時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該共有物。

2.甲行使其分割請求權,原分管契約雖因法院之裁判結果而消滅,惟此係甲正當權利之行使(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非屬債務不履行。
-----------------------------
(二)分管契約之分管期限訂為三年

1.三年應解釋為不得分割期限,甲須自第四年起,始得請求裁判分割。

2.理由同(一),甲縱自第四年起,請求裁判分割,亦無債務不履行之問題。
-----------------------------
(三)分管契約之分管期限訂為十年

1.解釋上甲乙訂立之不得分割期限訂為十年,惟依823條2項,不得分割期限不得逾五年,故甲須自第六年起,始得請求裁判分割
  
2.理由同(一),甲縱自第六年起,請求裁判分割,亦無債務不履行之問題。.
------------------

勞煩李老師,做最後的指正與開示。





後記:

打擾老師那麼久,不好意思,以上純屬學生自己設想,

也許最後正確答案,恰巧如我所做的小整理,到頭來,甲只有得否請求裁判分割的問題,而根本沒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若真如此,好像也就沒有什麼考試重要性可言,到最後,可能分來分去也是分好玩的。


但仍謝謝李老師的不吝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5/12/2006 3:32:24 AM的回覆:

我覺得你最後整理的很好,思緒很清楚,也沒有問題。

本來法律實力都是這樣胡思亂想,天馬行空,在逐步檢視,反覆論證後,一步一步的累積而成的。
回覆 小人物 在5/12/2006 3:42:45 AM的回覆:
感謝李老師的確認與肯定


學生今晚也可以稍微安心睡覺去了.................晚安先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