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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身分法問題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5/10/2006 7:47:38 AM
發表內容 老師你好:
關於87司(P12),學生有個疑問:
您講解1173(74司92律89台大93台大等),到第三步-遺產分配時,如按繼承人應繼分分配結果,其分配額超過其所受生前特種贈與時,其「無庸返還亦不得再受分配」,應將該繼承人及其所受生前特種贈與剔除,重新計算應繼遺產後再行分配;
而本題在第三步時,繼承人丁所受之生前特種贈與(20萬)已超過依其應繼分所得分配之數額(15萬),為何卻沒有「將丁剔除,重新計算應繼遺產」這一步驟?是因為有遺贈的關係嗎?可93台大也有遺贈,但解題步驟並無不一?
(二題所不同者,只是後題之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而已,難道這就是解題之關鍵?)
3Q
回覆
李俊德 在5/10/2006 9:09:43 AM的回覆:

因為解題的關鍵你要注意「真正要受分配之遺產」

87司:真正能分配的是60萬,1173僅是充當計算
--------------------------------------------------------------------------------
丙丁均無再從60萬元受分配之可能
回覆 pig 在6/1/2006 9:19:15 PM的回覆:
老師您好:
Q:夫妻同時罹難不能證明死亡之先後時,還有1030-1的適用嗎?
學生淺見:
1.不符同時存在原則,互不繼承彼此之財產
2.權利能力均消滅,無請求剩餘財產之餘地
但76司(P114),甲夫乙妻遭車禍同時罹難,不知誰先死亡,師之解答仍有1030-1之適用,是不是學生哪裡錯了?還請老師不吝指正!
3Q
回覆 小人物 在6/1/2006 10:32:10 PM的回覆:
1030-1條係於74年增訂,於91年修正。增訂當時,並無不得讓與或繼承之限制。

76司係以當時立法背景為解答,李老師上課時已有註明,可能您一時沒留意到吧。
回覆 pig 在6/1/2006 11:02:33 PM的回覆:
問題是夫妻同時死亡時,權利主體已不存在,既無從請求剩餘財產,則繼承人有何「權利」可以繼承?
回覆 小人物 在6/1/2006 11:25:14 PM的回覆:
夫妻同時死亡不符同時存在原則,只能說明夫妻互不繼承對方之遺產。

夫或妻之其他繼承人,至少在91年前,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回覆 pig 在6/9/2006 10:27:35 AM的回覆:
老師您好:
關於89律   (P123)第(一)題,提供不同見解如下:
1.林師月旦40期文章P10(1998/9),認妻應自施行法6-1修正生效一年後(即自86/9/27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對於債權人而言較有保障;
2.88台上2816決同旨
「......質言之,夫妻於七十四年六月四日前取得現尚存在聯合財產之不動產,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以前,因適用修正前之舊法,除妻能證明為其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外,應為夫所有;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後,則依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適用新法之結果,應歸屬於妻所有。設上揭一年之緩衝期間內,並無更名登記或確認所有權之訴訟,亦不得謂因逾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即認定聯合財產中之不動產溯自登記時起自始即歸屬於妻......。」
3Q
回覆
李俊德 在6/9/2006 3:38:06 PM的回覆:

不認同此種看法

如果73年妻以其名義購買之不動產

認定應自施行法6-1修正生效一年後(即自86/9/27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對於債權人而言較有保障
-------------------------------------------------------------------------------
對以自己勞力取得的妻,公平嗎?
回覆 pig 在7/5/2006 9:46:15 AM的回覆:
老師您好:
請教關於反於真實之認領,例如:
甲認領無血統關係之成年人乙,甲不撤銷其認領,乙亦不否認認領,甲之子丙能證明甲乙間無真實血統聯絡,能否訴請判決確認認領無效或確認甲乙間親子關係不存在或不成立?
...............................................................................
學生的理解如下,請老師不吝指正:
視就認領採意思表示說或觀念通知說而為不同之處理:

1.意思表示說(甲乙間不必有真實血統聯絡):
甲之認領有效,甲乙間親子關係確定存在,丙無確認利益,訴訟判決駁回

2.觀念通知說(甲乙間須有真實血統聯絡):
甲之認領無效,丙就甲乙間親子關係存否有爭執,且其繼承權有受侵害之危險,此危險並得以對甲乙之判決除去之,故丙有確認利益,法院應為實體審理並諭知如丙所聲明之判決

3.折衷說:
甲既未撤銷認領,乙亦不否認認領,任何人不得主張甲之認領無效,亦不得否認甲乙間之親子關係,丙亦無確認利益,訴訟判決駁回

3Q
回覆
李俊德 在7/5/2006 10:10:09 AM的回覆:
從理論上沒錯。

但提醒你,林秀雄,黃宗樂老師等均認即便認領為意思表示,亦須有血統聯絡。
回覆 pig 在7/5/2006 10:41:29 AM的回覆:
所以,若依林、黃二師之見解,本例之丙還是可以訴請判決確認認領無效或確認甲乙間親子關係不存在或不成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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