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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測驗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4/22/2024 12:53:46 PM
發表內容
01、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此處所謂「法律行為」,不包括下列何者?

(A)訂立贈與契約之行為

(B)移轉所有權之行為

(C)設定普通抵押權之行為

(D)拋棄區分地上權之行為

【題目解答】(A)

民法§758Ⅰ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該登記係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乃針對依物權行為而發生權利變動者,均應辦妥登記,始能發生權利變動之法律效果,(B)(C)(D)均屬物權行為,(A)之論述「訂立贈與契約之行為」乃屬債權行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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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22/2024 12:55:34 PM的回覆:
02、下列何者並非有權解釋機關?

(A)行政機關

(B)立法機關

(C)司法機關

(D)學術機關

【題目解答】(D)

強制解釋(有權解釋)係指國家機關基於職權範疇對法律所為之解釋:

(一)「行政解釋」乃行政機關於執行施行事項發生疑義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所為之釋示。就理論而言,其釋示對其他機關及人民無拘束力。僅係解答性質而非解釋。蓋法律解釋權屬於法官。非屬行政機關之權限。

(二)「立法解釋」乃行政機關透過法律所為之解釋,例如民法§66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三)「司法解釋」乃司法機關透過大法官會議、憲法判決、大法庭裁定....等
                  所為之解釋。

(四)綜上所述,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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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23/2024 9:55:04 PM的回覆:
03、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法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其中「減少價金」屬於下列何種權利?

(A)支配權

(B)請求權

(C)形成權

(D)抗辯權

【題目解答】(C)

形成權係指因權利人單方之意思表示即可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動效果之權利也。是否為形成權乃以權利作用為判斷,而非以權利名稱為判斷,減少價金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及離婚請求權,雖其使用「請求權」用語,實則均為形成權,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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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23/2024 9:57:22 PM的回覆:
04、關於委辦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等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B)委辦係管轄恆定原則之例外

(C)內政部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將有關違章建築之勒令停工通知單,指定由鄉(鎮、市)公所填發,就是一種委辦事項

(D)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10日內公布或發布

【題目解答】(D)

(一)地方制度法§2ゞ規定:「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行政程序法§11Ⅰ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行政程序法§11Ⅴ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委辦依地方制度法§2ゞ規定可知,其屬管轄之變動,(B)之論述正確。(C)之論述即屬委辦之適例,蓋本屬「內政部」之管轄事項交付下級「地方自治團體」處置。

(三)地方制度法§32Ⅱ規定:「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可知(D)之論述「10日內」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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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24/2024 9:32:12 PM的回覆:
05、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已於民國95年1月25日廢止,其廢止說明為:「……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憲法本文有關國民大會職權之相關條文已停止適用,是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予以廢止。」上述法規之廢止原因最符合下列何種情形?

(A)機關與其他機關整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B)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C)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D)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題目解答】(B)

中央法規標準法§21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可知修憲之權限已由國民大會轉由立法院職權,故國民大會此一組織已無存在之
必要,相關代表選舉法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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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24/2024 9:34:37 PM的回覆:
06、依我國憲法,下列何者與政府權力之分立無關?

(A)內政與外交分立

(B)行政與考試分立

(C)起訴與審判分立

(D)行政與立法分立

【題目解答】(A)

(一)將國家權力依其性質與功能,而區分為行政權、立法權及司法權......等權力,並將之交由不同國家機關分別職掌,以避免國家權力過度集中,藉此確保國家權力相互監督制衡,進而保障人民之基本權,此即權力分立原則。(C)之論述「行政與司法」(D)之論述「行政與立法」均屬此原則之具體表現。

(二)(A)之論述「內政與外交分立」均屬行政權之一環,與政府權力之分立無關,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考試實質為人事行政之一環,(B)之論述「行政與考試分立」從三權分立之角度,與政府權力之分立無關,但從吾國五權分立則屬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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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26/2024 12:21:00 PM的回覆:
07、下列何者並非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A)宣告命令違憲

(B)統一解釋法律

(C)審理憲法機關間之權限爭議

(D)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題目解答】(D)

(一)憲法訴訟法§1Ⅰ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可知(A)(B)(C)之論述均屬之。

(二)憲法增修條文§2Ⅹ規定:「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可知(D)之論述「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係屬立法院職權,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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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26/2024 12:24:03 PM的回覆:
08、法律規定寺廟若欲處分不動產,須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方得處分,此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之限制?

(A)內在信仰自由

(B)外在宗教自由

(C)政教分離原則

(D)良心自由

【題目解答】(B)

(一)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本院釋字第四九○號解釋參照)。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組織,與其發乎內心之虔誠宗教信念無法截然二分,人民為實現內心之宗教信念而成立、參加之宗教性結社,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應享有自主權,宗教性規範茍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之公益,並於必要之最小限度內為之,即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釋字第573號理由書第三段)。

(二)寺廟內部之組織結構、是否加入其他宗教性人民團體(教會)成為團體會員,及其與該宗教性人民團體之內部關係,暨寺廟財產之管理、處分等事項,均屬宗教結社自由之保障範圍。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規定:「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旨在保護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財產,避免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遭受不當之處分或變更,致有害及寺廟信仰之傳布存續,固有其正當性,惟其規定須經所屬教會同意部分,未顧及上開寺廟之組織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釋字第573號理由書第四段)。可知(B)之論述最為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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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29/2024 2:04:00 PM的回覆:
09、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關於該條所涉之人民基本權利,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規定保障人民之新聞採訪自由

(B)該規定保障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

(C)該規定保障人民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即使在公共場域中人民亦享有此權利

(D)該規定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

【題目解答】(A)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釋字第689號)可知(A)之論述「保障人民之新聞採訪自由」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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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29/2024 2:05:55 PM的回覆:
10、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憲法上總統之權限?

(A)軍事統帥權

(B)主動解散立法院之權

(C)發布緊急命令權

(D)權限爭議處理權

【題目解答】(B)

(一)憲法§36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可知(A)之論述非選項。

(二)憲法增修條文§2Ⅴ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可知(B)之論述「主動解散」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憲法增修條文§2Ⅲ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可知(C)之論述非選項。

(四)憲法§44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可知(D)之論述非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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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30/2024 3:43:21 PM的回覆:
11、有關選舉制度,依現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現行制度,區域選出之立法委員仍為全國人民之代表,而非僅代表其選區之選民

(B)單一選區制有利於形成兩黨制

(C)比例代表制容易造成小黨林立,因此通常會設置得票門檻,未達門檻的政黨不分配席次

(D)我國立法委員選舉採複數選區制

【題目解答】(D)

憲法增修條文§4Ⅰ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4Ⅱ規定:「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可知選舉制度係採單一選區制,(D)之論述「複數選區制」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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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30/2024 3:44:26 PM的回覆:
12、下列何者必然與共和國原則牴觸?

(A)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

(B)以間接選舉產生國家元首

(C)爵位之授與

(D)總統有特赦權

【題目解答】(C)

(一)國家之形式稱為國體,以其國家代表是否具有民主合法性為準,可區分為
   君主國與共和國。凡置君主之國家稱君主國.無君主而置總統或主席者,謂共和國。

(二)(A)(B)(D)之論述不必然與共和國原則牴觸,而(C)之論述則必然與共和國原則發生牴觸,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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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2024 10:06:59 PM的回覆:
13、下列何者非屬我國行政程序法上所規範之行政行為?

(A)行政處分

(B)直接強制

(C)法規命令

(D)行政指導

【題目解答】(B)

(一)行政程序法§2Ⅰ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可知(A)(C)(D)之論述均屬之。

(二)行政執行法§28Ⅱ規定:「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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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2024 10:08:07 PM的回覆:
1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條規定,下列何者有行政程序法中程序規定之適用?

(A)臺中市議會就各議員助理核發身分證明文件

(B)監察院公告監察委員就外籍移工管制問題所為調查報告書

(C)財政部國稅局就所得稅法扣除額範圍所為函釋

(D)臺北地方法院針對矚目案件對一般民眾核發旁聽證

【題目解答】(C)

行政程序法§3Ⅱ規定:「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各級民意機關。二、司法機關。三、監察機關。」依此可知(A)(B)(D)均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中程序規定,(C)之論述則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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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3/2024 6:41:47 PM的回覆:
15、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是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其行政慣例之拘束。該原則實為下列何種原則之要求而來?

(A)平等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比例原則

(D)法明確性原則

【題目解答】(A)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對於相同或具同一性之事件,為保障人民之正當信賴,並維持法秩序之安定,應受合法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之拘束,如無實質正當理由,即應為相同之處理,此即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故行政機關於法律效果之選擇裁量即應依循此原則,方為適法之行政處分。至人民請求行政機關「援前例」比照給予相同之待遇,在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之體系適用,應屬平等原則之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651號判決)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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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4/2024 2:09:09 PM的回覆:
16、下列何者非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之判斷標準?

(A)採取之方法是否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B)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最後選擇之方法是否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

(C)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是否顯失均衡

(D)採取之方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題目解答】(D)

比例原則,係指係指國家之行為與其所意圖實現之目的間,要有合乎比例關係。(不能以大砲轟炸小鳥),亦即,有三項命題內容,第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此為「適當性原則(適合性、相當性原則)」;第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此為「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第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此為「過度禁止原則」。憲法第23條之「必要」、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執行法第3條及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均為其明文依據。可知(A)(B)(C)之論述均屬之,(D)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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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5/2024 5:20:42 PM的回覆:
17、公共設施因設置管理有欠缺,致人民權利受有損害者,構成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國家賠償責任。有關該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設置或管理機關得以主張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而免責

(B)所損害之法益限於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財產四者

(C)公立動物園所飼養的動物,非屬本條所稱之公共設施

(D)僅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害方有賠償責任

【題目解答】(B)

(一)國家賠償法§3Ⅰ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條乃採「無過失責任」,可知(A)之論述「得以主張.....而免責」及(D)之論述「僅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係屬錯誤。而(B)之論述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實務肯認公立動物園所飼養的動物,係屬本條所稱之公共設施而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可知(C)之論述「非屬本條所稱之公共設施」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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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5/2024 5:21:58 PM的回覆:
18、建築物所有人依建築法規定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因此,在出租房屋時,房客變更房屋防火設計時,所有人亦應負責。對此一行政上責任的定性,下列何者正確?

(A)無過失責任

(B)行為責任

(C)狀態責任

(D)代履行責任

【題目解答】(C)

所謂行政法上的「狀態責任」,是秩序行政領域內,為落實法規範對物所設定的秩序狀態,課予對物具有事實上管領力的人,負有管領其物處於合法秩序狀態的責任。至於負有「狀態責任」的義務人為何,則應依法律規定的意旨而定。上述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是以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合於都市計畫法與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命令的管制秩序狀態為中心,對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等有事實上管領力的人,所課予的義務類型,屬於典型的「狀態責任」。(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85號行政判決參照)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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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7/2024 5:57:33 PM的回覆:
19、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B)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C)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

(D)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得再裁處罰鍰

【題目解答】(D)

(一)行政罰法§24Ⅰ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可知(A)(B)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行政罰法§24Ⅱ規定:「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可知(C)之論述正確。

(三)行政罰法§24Ⅲ規定:「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可知(D)之論述「得再裁處罰鍰」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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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7/2024 5:58:35 PM的回覆:
20、甲一行為同時違反A法及B法,A法規定應裁處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3萬元以上罰鍰,B法規定應裁處5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罰鍰。下列主管機關之裁處,何者錯誤?

(A)得裁處最高10萬元罰鍰

(B)得裁處10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罰鍰

(C)罰鍰不得低於1萬元

(D)A法及B法分別處罰

【題目解答】(D)

行政罰法§24Ⅰ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依本文規定可知(A)之論述正確,復依但書規定可知(B)(C)之論述均屬正確,而(D)之論述「分別處罰」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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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8/2024 3:56:40 PM的回覆:
21、人民不服行政處分,要提起行政訴訟前,依法原則上應提起何種程序?

(A)請願

(B)陳情

(C)申訴

(D)訴願

【題目解答】(D)

(一)行政訴訟法§4Ⅰ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二)行政訴訟法§5Ⅰ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三)可知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均採「訴願前置主義」,(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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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8/2024 3:58:20 PM的回覆:
22、有關訴願制度目的及運作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實踐憲法上人民之訴願權

(B)維護人民權益

(C)人民不服經聽證程序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先提起訴願,再提起行政訴訟

(D)係屬行政機關自我審查之機制

【題目解答】(C)

(一)訴願法§1Ⅰ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可知(A)(B)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行政程序法§108Ⅰ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109規定:「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可知(B)之論述「應先提起訴願,再提起行政訴訟」係屬錯誤,
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訴願法§58Ⅱ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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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3/2024 9:32:14 PM的回覆:
23、下列何者非屬私經濟行政之範疇?

(A)消防局依採購契約給付救災設備之價金

(B)勞工局提供就業之相關資訊

(C)自來水公司向用戶收取水費

(D)監理處標售車牌

【題目解答】(B)

(一)私經濟行政係指國家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其統治權,而係處於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脫下制服,換上便服),適用私法規定所為之行為。因適用私法亦可稱私法行政或國庫行政。(A)(C)(D)之論述均屬之。

(二)公權力行政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居於統治權主體之地位,以公法規定為基礎所從事之行政行為。公行政行使「公權力」時,其地位優越於相對人,具有「高權」,並得強制相對人服從而具有「威權」性質。行政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計劃或地方自治規章…等均屬公權力行政所所採用之手段,(B)之論述「勞工局提供就業之相關資訊」應屬事實行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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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3/2024 9:33:50 PM的回覆:
24、人民提起下列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先踐行訴願程序?

(A)確認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及確認訴訟

(C)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

(D)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

【題目解答】(C)

(一)行政訴訟法§4Ⅰ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二)行政訴訟法§5Ⅰ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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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4/2024 11:38:27 PM的回覆:
25、下列關於簡易訴訟上訴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獨任行之

(B)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當事人得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無上訴利益額數之限制

(C)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不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D)簡易訴訟程序第三審之性質,為法律審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436-1Ⅰ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可知(A)之論述「獨任行之」係屬錯誤。

(二)民事訴訟法§436-2Ⅰ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可知(B)之論述「無上訴利益額數之限制」係屬錯誤。而(D)之論述「為法律審」則屬正確,故上訴理由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事訴訟法§436-3Ⅰ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可知(C)之論述「不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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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4/2024 11:40:08 PM的回覆:
26、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遺產分割訴訟,得列同為繼承人之胎兒為被告,除非將來胎兒係死產,否則胎兒具當事人能力

(B)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無當事人能力,不得作為訴訟上之原告

(C)獨資商號具有當事人能力,得作為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D)若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死亡,法院應逕以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題目解答】(A)

(一)民事訴訟法§40Ⅱ規定:「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民法§7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8Ⅰ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可知(B)之論述「無當事人能力」係屬錯誤。

(三)獨資商號不具有當事人能力,應以商號主人作為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可知(C)之論述「獨資商號具有當事人能力」係屬錯誤。

(四)民事訴訟法§168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可知(D)之論述「法院應逕以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裁定駁回...」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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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5/2024 9:20:26 PM的回覆:
27、關於民事程序上公開審理原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民事督促程序,原則上不適用公開審理原則

(B)關於非訟事件之關係人、證人、鑑定人之訊問,並非以公開審理為原則

(C)於普通訴訟程序,法院為審理時,得經兩造合意,而不進行公開審理

(D)遺產分割請求事件之審理,均應適用公開審理原則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512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可知督促程序採書面審理主義,(A)之論述正確。

(二)非訟事件法§34規定:「訊問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不公開之。但法院認為適當時得許旁聽。」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195-1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可知(C)之論述正確。而(D)之論述「均應適用公開審理原則」則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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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5/2024 9:21:58 PM的回覆:
28、甲家住臺東,於連假期間騎機車至屏東遊玩,行經墾丁時,汽車臨停於路旁之駕駛乙(家住臺中)突開車門,甲閃避不及,因此而身受重傷。甲若欲起訴向乙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其得向何法院提起訴訟?

(A)僅得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起訴

(B)僅得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起訴

(C)得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起訴

(D)得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起訴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1Ⅰ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稱以原就被原則,可知臺中地方法院(被告住所地)有管轄權。

(二)民事訴訟法§15Ⅰ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便利證據調查,侵權行為地(屏東地方法院)亦有管轄權。綜上所述(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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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6/2024 10:06:07 PM的回覆:
29、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由丙為保證人,其後因甲投資失利,無法清償借款。下列關於該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保證債務之範圍,以主債務100萬元為限,故丙無須對主債務之利息或甲未如期還款所致之違約金,負保證之責

(B)由於丙向乙為清償後,得向甲求償,故即使乙未就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直接向丙請求清償,丙不得拒絕

(C)乙得對於甲或丙,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D)丙得以甲對於乙之債權,主張抵銷

【題目解答】(D)

(一)民法§740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可知(A)之論述「丙無須對主債務之利息....   負保證之責」係屬錯誤。

(二)民法§745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為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可知(B)之論述「即使乙未就甲之財產強制執行.....   丙不得拒絕」及(C)之論述「乙得對於甲或丙,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均屬錯誤。

(三)民法§742-1規定:「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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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6/2024 10:07:21 PM的回覆:
30、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係向乙購買A屋,雙方約定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乙將A屋交付於甲使用後,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A屋即因地震而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已取得A屋之占有,應給付乙1,000萬元

(B)甲尚未取得A屋之所有權,故無須給付乙買賣價金

(C)甲乙雙方應互相讓步,由甲給付乙500萬元

(D)由法院斟酌甲乙雙方之經濟狀況,決定甲給付金額

【題目解答】(A)

民法§373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可知『危險負擔』及『利益承擔』的移轉時點,我國民法基於「損益同歸」之理念採取「交付」以為判斷,本題事實A屋雖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滅失,然標的物滅失之危險應由買受人甲承擔,故(A)之論述「甲已取得A屋之占有,應給付乙1,000萬元」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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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8/2024 11:44:37 PM的回覆:
31、依民法第943條第1項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下列何者為此項推定範圍之列?

(A)承租人占有其所承租轎車之權利

(B)普通地上權人占有地上權標的物之權利

(C)受寄人保管寄託之鑽石

(D)所有人占有其所有之腳踏車

【題目解答】(D)
占有權利之推定者,係指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而言(§943Ⅰ),是以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凡是以占有標的物為內容者,均在推定範圍之內。可知(A)之論述「承租轎車之權利」、(B)之論述「地上權人占有地上權標的物」及(C)之論述「受寄人保管寄託之鑽石」均在此項推定範圍之列,(D)之論述「所有之腳踏車」則非單純以占有標的物為內容者,故不在此項推定範圍之列,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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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8/2024 11:46:45 PM的回覆:
32、下列關於普通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抵押權為不移轉占有而供債權擔保之不動產物權,且抵押人得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

(B)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滅失後之殘餘物,以及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

(C)不動產所有人設定地上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仍得設定抵押權,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D)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題目解答】(C)

(一)民法§860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862-1Ⅰ規定:「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地上權與抵押權,一為用益物權,一為擔保物權,二者不生排他效力,僅生優先效力,地上權設定在先,抵押權設定在後,地上權不受後設定抵押權之影響,(C)之論述「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878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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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0/2024 12:09:27 PM的回覆:
33、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應隨同移轉

(B)抵押權人死亡時,最高限額抵押權則當然消滅

(C)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其擔保效力原則上不及於其後繼續發生之債權

(D)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題目解答】(C)

(一)民法§881-6Ⅰ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可知(A)之論述「抵押權應隨同移轉」係屬錯誤。

(二)民法§881-11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但經約定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可知(B)之論述「最高限額抵押權則當然消滅」係屬錯誤。

(三)民法§881-14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881-17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民法§880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可知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之§880規定,不在準用之列,(D)之論述「其抵押權消滅」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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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0/2024 12:11:06 PM的回覆:
34、下列何種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拆除地上物?

(A)土地所有人輕過失越界建築立體停車場,而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

(B)普通地上權人輕過失越界建築房屋,而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

(C)土地無權占有人輕過失越界建築納骨塔,而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

(D)土地承租人輕過失越界建築倉庫,而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

【題目解答】(C)

(一)民法§796Ⅰ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可知(A)之論述鄰地所有人不得請求拆除地上物。

(二)民法§800-1規定:「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可知(B)(D)之論述鄰地所有人不得請求拆除地上物。而(C)之論述「土地無權占有人」無此一條文適用,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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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2/2024 9:14:54 PM的回覆:
35、甲有乙、丙、丁三成年子女。乙婚後自組小家庭,購屋時,甲資助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丁自幼聰穎,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甲亦花費60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300萬元。丙得繼承多少遺產?

(A)100萬元

(B)120萬元

(C)140萬元

(D)150萬元

【題目解答】(B)

(一)甲之乙、丙、丁三成年子女均為遺產繼承人

(二)民法§1173Ⅰ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此為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可知丁攻讀博士花費60萬元,不歸扣,惟「乙婚後自組小家庭,購屋時資助60萬元」可能該當「結婚、分居」其一事由,而應計入甲之遺產,故總計為360萬。

(三)乙、丙、丁應繼分各為1/3,故丙、丁各得120萬,而乙得60萬元,(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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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2/2024 9:17:26 PM的回覆:
36、下列關於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於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者,適用法定財產制

(B)約定夫妻財產制者,僅應作成書面,即發生效力

(C)夫妻採共同財產制者,其各自之財產,無論是否專供個人使用之物或職業上必需之物,均合併為共同財產,由雙方公同共有

(D)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仍得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或一方得以有法定事由為由,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題目解答】(C)

(一)民法§1005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1007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1008Ⅰ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可知此之登記採「登記對抗」而非「登記生效」主義,(B)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1031-1Ⅰ規定:「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可知(C)之論述「由雙方公同共有」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1010Ⅰ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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