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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3年身心障礙人員特考-刑事訴訟法大意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5/7/2024 11:55:38 AM
發表內容
26、甲住新竹市,到桃園市犯搶奪罪,跑到臺中市時被逮捕,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承辦本案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甲被羈押於臺中看守所,關於土地管轄,下列何者正確?

(A)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對於甲搶奪案件沒有管轄權

(B)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於甲搶奪案件沒有管轄權

(C)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可以跨區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起訴

(D)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於甲搶奪案件有管轄權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5Ⅰ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可知犯罪地(桃園地方法院)、被告之住所地(新竹地方法院)及被告之所在地(臺中地方法院)對於甲搶奪案件均有管轄權。

(二)可知(A)(B)之論述「沒有管轄權」錯誤,(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法院組織法§62規定:「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可知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原則僅得向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訴訟,(C)之論述「可以跨區」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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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7/2024 11:57:02 AM的回覆:
27、關於刑事扣押,下列何者正確?

(A)被告逃亡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B)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

(C)被告串證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D)被告犯重罪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題目解答】(B)

(一)刑事訴訟法§133Ⅰ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133Ⅱ規定:「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可知(A)(C)(D)之論述均屬羈押事由,並非扣押事由。

(二)刑事訴訟法§133-2Ⅲ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可知(B)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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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8/2024 12:24:09 PM的回覆:
28、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提起自訴?

(A)被害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B)非告訴乃論之罪之被害人僅向警方為告訴

(C)對配偶之直系血親提自訴

(D)對竊盜罪提自訴

【題目解答】(A)

(一)刑事訴訟法§319Ⅰ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可知(D)之論述自得提起自訴。

(二)刑事訴訟法§319Ⅱ規定:「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刑事訴訟法§321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但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可知(C)之論述自得提起自訴。

(四)刑事訴訟法§322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可知(B)之論述當無不得提起自訴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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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8/2024 12:31:42 PM的回覆:
29、有關刑事案件公示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示送達對象為檢察官、被告、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B)被告居住在國外,即應公示送達

(C)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D)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59規定:「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可知(A)之論述「檢察官」及(B)之論述「被告居住在國外,即應公示送達」均屬錯誤。

(二)刑事訴訟法§60Ⅰ規定:「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或檢察署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刑事訴訟法§60Ⅱ規定:「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可知(C)之論述「經20日發生效力」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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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9/2024 11:58:33 AM的回覆:
30、關於迴避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以法官為本案之被害人為由,聲請迴避者應於當事人未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前為之

(B)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不得提起抗告

(C)被聲請迴避之法官,認為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D)迴避制度的法理基礎為罪疑唯輕原則

【題目解答】(C)

(一)刑事訴訟法§17Ⅰ規定:「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為被害人者。.....」§18規定:「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19Ⅰ規定:「前條第一款情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可知(A)之論述「應於當事人未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前為之」錯誤。

(二)刑事訴訟法§23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可知(B)之論述「不得提起抗告」錯誤。

(三)刑事訴訟法§21Ⅲ規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迴避制度的法理基礎為「公平審判」可知(D)之論述「罪疑唯輕原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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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9/2024 11:59:43 AM的回覆:
31、下列何者非屬強制辯護之案件?

(A)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

(B)被告具原住民身分,依通常程序起訴

(C)被告具原住民身分,依通常程序審判

(D)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題目解答】(A)

刑事訴訟法§31Ⅰ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可知(A)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C)(D)均屬強制辯護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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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0/2024 11:46:37 AM的回覆:
32、關於刑事程序第三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或事實認定重大違誤為理由,不得為之

(B)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C)第三審法院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D)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題目解答】(B)

(一)刑事訴訟法§377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可知(A)之論述「事實認定重大違誤」錯誤。

(二)刑事訴訟法§382Ⅰ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刑事訴訟法§389Ⅰ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可知(C)之論述「應經言詞辯論為之」錯誤。

(四)刑事訴訟法§395規定:「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396Ⅰ規定:「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可知(D)之論述「應以裁定駁回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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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0/2024 11:58:46 AM的回覆:
33、關於刑事程序辯護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被告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並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時,得逕行訊問

(B)犯罪嫌疑人之配偶,可為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得與其明示之意思相反

(C)指定辯護人後,不可再選任辯護人

(D)犯罪嫌疑人接受司法警察調查時,雖可以選任辯護人,但僅能在場,不能陳述意見

【題目解答】(A)

(一)刑事訴訟法§31Ⅴ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               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事訴訟法§27Ⅱ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可知(B)之論述「不得與其明示之意思相反」錯誤。

(三)刑事訴訟法§31Ⅳ規定:「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可知(C)之論述「不可再選任辯護人」錯誤。

(四)刑事訴訟法§245Ⅱ本文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可知(D)之論述「僅能在場,不能陳述意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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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4/2024 12:09:00 PM的回覆:
34、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最重本刑為拘役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B)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處分,沒有期間之限制

(C)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D)審判中得限制出境、出海

【題目解答】(B)
(一)刑事訴訟法§93-2Ⅰ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可知(A)(C)(D)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93-3Ⅰ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可知(B)之論述「沒有期間之限制」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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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4/2024 12:10:20 PM的回覆:
35、下列強制處分,何者對「相當理由」的要求比較高?

(A)對被告之搜索

(B)對第三人之搜索

(C)對犯罪嫌疑人之搜索

(D)對被告之扣押

【題目解答】(B)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項係針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發動之搜索,以「必要性」作為門檻,所謂必要性係指「除此之外,別無他途可以取代,是應衡量可能之所得和確定所失之比例。」至於同條第2項係對於第三人發動之搜索,則以「相當理由」為要件,所謂相當理由則指「必須有相當之情資、線報或跡象,作為基礎,據此可以合理相信犯罪之人、事、物存在,或然率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既非憑空想像,亦非杯弓蛇影,自須有一定程度之把握。」(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27號判決參照)。又因為發動搜索對象之不同,自應就係對於第三人或對於被告與犯罪嫌疑人發動搜索而有不同寬嚴程度之要件,準此,「有相當理由」,其所認定有犯罪證據存在之可能性,程度必須較「必要時」為高(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參照)。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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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5/2024 4:52:54 PM的回覆:
36、有關傳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

(B)對於到場之自訴人,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

(C)對於到場之證人,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

(D)對於到場之辯護人,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72規定:「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   、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176規定:「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證人之傳喚準用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327Ⅱ規定:「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自訴人之傳喚準用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

(四)辯護人則無準用刑事訴訟法§72規定,(D)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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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5/2024 4:54:32 PM的回覆:
37、下列何種情形,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視為撤銷羈押之事由?

(A)延長羈押之裁定未於原羈押期間屆滿前送達於被告

(B)偵查中羈押之被告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C)被告經法院判決無罪

(D)經法院調查後,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非出於任意性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108Ⅱ規定:「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可知(A)之論述非選項。

(二)刑事訴訟法§259Ⅰ規定:「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可知(B)之論述非選項。

(三)刑事訴訟法§316本文規定:「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可知(C)之論述非選項。

(四)(D)之論述僅自白無證據能力,並非視為撤銷羈押之事由,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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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6/2024 5:59:41 PM的回覆:
38、關於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刑事案件管轄採取以原就被原則,所以原告只能就被告住所地起訴

(B)檢察官、被告、自訴人均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就是當事人主義

(C)非任意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使用,體現所謂的糾問主義

(D)非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法院不得審理,此乃彈劾主義之展現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5Ⅰ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可知不以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為限,(A)之論述「只能就被告住所地起訴」錯誤。

(二)刑事訴訟法§3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可知檢察官、被告、自訴人均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然並非將上述三者定性為當事人即為當事人主義,當事人主義簡單而言為當事人主導程序進行,而非法院主導程序進行,(B)之論述錯誤。

(三)審判者與被審判者二元對立,簡稱為糾問主義;非任意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此為自白法則,自白法則體現彈劾主義,可知(C)之論述錯誤。

(四)控訴制度乃建構於追訴機關及審判機關區分之刑事程序,亦即,追訴者(檢察官、自訴人)、被追訴(被告)與中立之裁判者之三面訴訟為其特色。不告不理原則,乃彈劾主義之展現,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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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6/2024 6:01:53 PM的回覆:
39、甲、乙2人共犯放火罪,甲被逮捕,乙逃逸無蹤;嗣後檢察官對甲提起公訴,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將乙逮捕歸案。關於乙之案件,檢察官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A)應函請法院併辦

(B)另案起訴,得以言詞為之

(C)得追加起訴,絕對應以書面為之

(D)得追加起訴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7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本題事實符合第二款,為相牽連之案件。

(二)刑事訴訟法§265Ⅰ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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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7/2024 6:53:50 PM的回覆:
40、關於刑事訴訟的期日與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期間之計算,依刑法之規定

(B)期日,為訴訟程序施行的日期

(C)期日,有重大理由得予以變更

(D)上訴期間之遲誤,以回復原狀救濟

【題目解答】(A)

(一)刑事訴訟法§65規定:「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可知(A)之論述「依刑法之規定」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事訴訟法之期日,為訴訟程序施行的日期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64Ⅰ規定:「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刑事訴訟法§67Ⅰ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可知(D)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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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7/2024 6:59:53 PM的回覆:
41、對於刑事程序上證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有到場義務

(B)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有具結義務

(C)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有證言義務

(D)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得保持緘默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178Ⅰ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186Ⅰ規定:「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183Ⅰ規定:「證人拒絕證言者,應將拒絕之原因釋明之。但於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得命具結以代釋明。」可知證人原則上有證言義務,例外可行使拒絕證言權,但無緘默權(僅被告有之),(C)之論述正確,(D)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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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9/2024 7:45:32 PM的回覆:
42、甲犯侵占罪嫌,檢察官偵查終結,不得為下列何種處分?
(A)緩刑

(B)緩起訴

(C)起訴

(D)不起訴

【題目解答】(A)

(一)刑事訴訟法§251Ⅰ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252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253-1Ⅰ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可知(B)(C)(D)之論述均屬檢察官偵查終結得為之處分。

(二)刑事訴訟§309ぁ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A)之論述為法官權限,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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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19/2024 7:51:37 PM的回覆:
43、依刑事訴訟法,原審法院應依職權上訴者,下列何者正確?

(A)宣告無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有適用

(B)宣告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有適用

(C)視為檢察官已提起上訴

(D)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344Ⅴ規定:「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可知(A)之論述「宣告無期徒刑以上」及(B)之論述「宣告10年以上有期徒刑」均屬錯誤。

(二)刑事訴訟法§344Ⅵ規定:「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可知(C)之論述「視為檢察官已提起上訴」錯誤,而(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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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1/2024 11:41:42 AM的回覆:
44、偵查犯罪,為掌握機先,關於偵查策略及行動,均應嚴加保密,不容外洩,以防被告勾串證人、湮滅罪證甚至逃匿無蹤,是下列何種原則的運用?

(A)偵查不公開

(B)審判不公開

(C)上訴不公開

(D)抗告不公開

【題目解答】(A)

(一)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2規定:「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之。」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法院組織法§86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可知審判原則應為公開,(B)之論述錯誤。

(三)刑事訴訟法§350Ⅰ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407規定:「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可知(C)(D)之行為本質上無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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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1/2024 12:07:49 PM的回覆:
45、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官與檢察事務官均為檢察官之偵查輔助機關,關於兩者共通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均有執行搜索之權限

(B)均有逕行扣押之權限

(C)均有移送案件之權限

(D)均有詢問犯罪嫌疑人之權限

【題目解答】(C)

(一)法院組織法§66-3Ⅰ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可知(A)(B)(D)之論述屬於檢察事務官權限,(C)則否。

(二)刑事訴訟法§128-2Ⅰ規定:「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可知(A)為兩者共通權限。

(三)刑事訴訟法§133-2Ⅲ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可知(B)為兩者共通權限。

(四)刑事訴訟法§229Ⅱ規定:「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可知(C)之論述僅屬司法警察官權限,為本題正確選項。

(五)刑事訴訟法§100-2規定:「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可知(D)為兩者共通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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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4/2024 12:29:22 PM的回覆:
46、下列何種情形,在刑事程序可以提起自訴?

(A)外患罪之被害人

(B)內亂罪之被害人

(C)妨害國交罪之被害人

(D)誣告罪之被害人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319Ⅰ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可知               (A)之論述「外患罪」、(B)之論述「內亂罪」及(C)之論述「妨害國交罪」其侵害者為國家法益,非個人法益遭侵害,均不得提起自訴。

(二)個人與國家或社會,因犯罪而同時被害者,該被害之個人,固亦得提起自訴,但所謂同時被害,自須個人之被害與國家或社會之被害由於同一之犯罪行為所致,若犯罪行為雖足加國家或社會以損害,而個人之受害與否,尚須視他人之行為而定者,即不能謂係同時被害,仍難認其有提起自訴之權。刑法上之誣告罪,得由被誣告人提起自訴,係以誣告行為一經實施,既足使國家司法上之審判權或偵查權妄為開始,而同時又至少必使被誣告者受有名譽上之損害,縱使審判或偵查結果不能達到誣告者欲使其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之目的,而被誣告人在名義上已一度成為行政上或刑事上之被告,其所受名譽之損害,自係誣告行為直接且同時所加害。(26   年渝上字第   893   號判例)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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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4/2024 12:31:40 PM的回覆:
47、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下列何者不得提起自訴?

(A)祖父

(B)兄弟姊妹

(C)離婚配偶

(D)子女

【題目解答】(A)

刑事訴訟法§321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但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B)(C)(D)之論述均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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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5/2024 8:58:15 PM的回覆:
48、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有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A)經被告於起訴後之自白及其他證據,認為應為免訴判決

(B)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其犯罪

(C)被告在偵查中否認犯罪,起訴後自白及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其犯罪

(D)依被告之自白及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其犯罪,併須為沒收被告財產之處 分

【題目解答】(A)

刑事訴訟法§452規定:「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451-1Ⅳ規定:「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
            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可知(A)之論述符合但書第三款所述,為本題正確選項。(B)(C)(D)之論述均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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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5/2024 9:05:42 PM的回覆:
49、第一審法院判決後,依法得提起上訴,下列何者錯誤?

(A)檢察官就被告無罪之判決得上訴

(B)告訴人僅得請求檢察官上訴

(C)檢察官僅得就被告受重罪判決上訴

(D)被告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

【題目解答】(C)

(一)刑事訴訟法§344Ⅰ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可知檢察官就被告無罪之判決得上訴,被告就其有罪之判決亦得上訴,(A)之論述正確,而(C)之論述「檢察官僅得就被告受重罪判決上訴」則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事訴訟法§344Ⅲ規定:「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可知(B)之論述「告訴人僅得請求檢察官上訴」正確,蓋因其非當事人,亦無法律特別規定賦與上訴權。

(三)刑事訴訟法§345規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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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5/26/2024 9:20:47 PM的回覆:
50、關於再審,下列何者錯誤?

(A)聲請再審,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B)聲請再審之案件,原則上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

(C)聲請再審於刑罰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D)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題目解答】(A)

(一)刑事訴訟法§429-1Ⅰ規定:「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可知(A)之論述「應委任」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事訴訟法§429-2規定:「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423規定:「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可知(C)(D)之論述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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